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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刑法分论
一、简答题
1、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2、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3、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二、论述题
1.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熟悉、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所谓“盗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冒名借出公款,存入银行取息归己等。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必须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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