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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18春季学期《比较政治制度》资料


中西方政治制度中的法律传统差异与政治制度差异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教皇革命以及西欧社会所特有的政教分离对立的二元结构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西欧中世纪,自公元六世纪末教皇上升为政治势力以来,教会逐渐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在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之后,教会具备了近代国家的大部分特征:在经济上,它拥有面积广大的土地,有独立的税收权(如什一税、初生税等);在政治上,它有着完备的机制,行使着广泛的管辖权;教会还行使着作为一个近代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教皇势力的扩张与适应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王权的加强,导致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异常激烈。为了不至于双方在冲突中同归于尽,教皇与王权不得不谋求一定的妥协。最终的解决方案在德国、法国、英格兰和其他地方都是通过艰难的谈判达成的,而在这种谈判中,所有各方都放弃了他们最激进的要求,平衡最终由法律确立起来。教权与王权的妥协使得双方在社会中,都不能取得绝对的压倒一切的权威。这无疑为法律取得权威性地位创造了契机。在伯尔曼看来,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使政治权威被分成教会政权和世俗政权两个部分,而这又使多种司法管辖权成为可能。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是西方法律传统最突出特征。

通过伯尔曼的分析,我们知道,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曾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因而权力制衡是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先决条件,也是法治产生的先决条件。这种权力制衡在教皇权高涨、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年代,表现为教权与各种世俗政权的对抗与妥协,这是伯尔曼观察西方法律传统的视角。

而在另外两位思想家泰格和利维的视野中,西方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密切相关。在他们看来,商人阶级随着实力的不断壮大,其扩展活动领域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他们创办了工厂、银行和市镇,由此触动了封建领主的政治经济势力,双方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冲突的结果是最终达成妥协,并出现法律协调。与此同时,基于商业贸易对契约法则的内在需要,商人阶级也自立法律。总之,在西欧,随着商人阶级为最早代表的中间层的崛起,法律体系应运而生。其实,伯尔曼与泰格、利维所描述的分别是权力制衡在不同历史阶段下的表现,在西欧民族国家的萌芽阶段,权力制衡主要是教权与王权,以及世俗权力内部不同权威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在资本主义萌芽、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权力制衡主要是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在随后,不同阶级之间的对抗则又表现为不同国家政权机关的冲突与妥协;这一制衡机制最终发展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正是权力制衡造就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权力制衡提供了法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制度架构。而与西方的法律传统形成鲜明的对照,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等则是中国法律传统的典型特征,有学者将中国法律传统称之为人治型的法律传统。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角度来反观中国,我们可以说,权力制衡的缺乏是形成中国人治型传统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宗教从来没有形成足以与皇权抗衡的力量,教权与皇权的对抗几乎从不存在。同时,世俗政权内部多元政治势力之间的对抗也由于中国在造就世界上最庞大、最持久的政治实体方面的成功而未能出现。因而在中国伯尔曼所强调的、导致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因素没有出现过。正如麦迪逊曾经猜测,“中国在造就世界上最庞大、最持久的政治实体方面的成功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成功不能并存”。我们也可以说,中国历史过于强大的中央专制集权的存在与强调分权的现代型法制也无法并存。另一方面,传统中国也不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对抗。韦伯指出,“按照法律,家产制官僚机制直接统领小市民与小农民,西方中世纪时那种封建的中间阶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存在。”在传统中国,士农工商只是四种职业,而不是阶层,中国社会是一个职业分立而不是阶层对立的社会,“在此社会中,非无贫富,贵贱之差,但升沉不定,流转相通,对立之势不成,斯不谓之阶级社会耳”。何怀宏也认为,西周以后,社会不再是贵族与非贵族对称。而在西欧,封建主义给西方社会成功地塑造了一个中间层,这个中间层的存在深深影响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正因为中西方法律传统上的差异才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实践中的区别。西方社会在古希腊出现了民主制,经过古希腊和雅典的大范围实践以后,最终成为了西方的普遍性政治制度。人们平常讲,中世纪是黑暗的一千年,但人们忽略了,正是中世纪孕育了近代的多种思想与制度,民主体制的代议形式就是其中的一项。中世纪的民主制,起码有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民主制。十至十一世纪,西欧出现了新兴的城市。这些城市位于领主的土地上,所以最初城市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封建领主手中。后来,城市居民通过斗争或赎买的方式获得自治,其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制。如佛罗伦萨城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由该城市七大行会各选1名长老组成的长老会议。与佛罗伦萨相似的还有威尼斯、热那亚等,它们也都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二是等级代表民主制。这主要是英国的国会和法国的三级会议。英国国会产生在1265年,参加者包括四方面的代表:贵族代表、僧侣代表、每个郡2名骑士代表、每个城市2名市民代表。法国的三级会议产生于1302年,国王腓力四世召开了由教士、贵族和市民代表组成的等级会议。无论是城市民主制还是等级会议制,都已经具有了代议制的性质。到了近代,西方国家纷纷采用代议民主制。这种代议民主制以议会至上、三权分立、选举(有限选举或普选)、两党或多党竞争为主要特点。进入20世纪以后,行政权力膨胀,议会地位衰落,出现了行政集权的倾向和实践,但依然是民主制。相对于西方的实践,中国自商周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君主制,从没有出现过民主制的萌芽,更不用说民主实践了。君主制二千年一贯制的实行和与之配套的各种设施的设立,大大地巩固和强化了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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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8-6-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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