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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18春《环境法》考试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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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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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3: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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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环境法》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答案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解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有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体现了这一原则?(10分)
二、简述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标准体系?(10分)
三、试述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同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10分)
四、论述我国各种自然资源保护法中关于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权属的规定。(20分)
六、案例分析题(50分)
1、某化工厂于2013年6月建成,在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其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全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然而从2014年7月开始,位于烟囱下风向1公里处的500亩桔园的桔树陆续非正常落果且大量落叶,损失200万斤。县农业局专家调查发现桔园管理良好,未发生任何明显病虫害,为此作出了“桔园中未发生病虫害,桔子落果也与农户施肥、施药无关,可能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结论。后经县环保部门监测发现,桔园中靠近企业一侧的桔树落果较多,落果桔子中硫化物和氟化物的含量较高,在落叶中含氟量更高。且距离企业越近,这种情况越严重。由于桔园上风向仅有该化工厂一家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硫化物和氟化物,而桔树对硫化物和氟化物十分敏感,环境适应能力差。因此县环保部门认定,桔园落果系化工厂排放的废气所致。2014年9月,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非法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桔农也向化工厂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化工厂认为:第一,化工厂向大气排放的硫化物和氟化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一直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环保部门的处罚于法无据;第二,基于前述理由,化工厂也不应当承担桔园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
(1)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吗?为什么?
(2)化工厂以达标排放和已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桔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桔农提出的侵权事实化工厂予以否认的,化工厂应当就哪些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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