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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高起专刑法学(1)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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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3: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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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模拟题1
单项选择题
1、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一刑法条文中“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
    A、前段的例外     B、前段的递进      C、前段的限制     D、前段的补充   
2、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美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英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美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3、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面的(     )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    B、制造毒品罪     C、抢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4、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5、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6、某医院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用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去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坛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8、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9、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放了足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了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10、甲开着一辆偷来的油车向正在驶过来的一列车冲去,警察乙见状用步枪将甲击毙,油车因无人驾驶而翻下路边大沟爆炸。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11、甲某遭到乙某持刀抢劫,甲某一下子把乙某打倒在地,乙某被摔昏过去。这时甲特别气愤,拿起罪犯掉在地上的刀子,一刀把晕倒在地的乙给扎死了。对此案件正确的说法有:(        )
将抢劫者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行为是防卫过当  
D、前面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行为是故意杀人
12、赵某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她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持刀转身离去。依照法律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罚?(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3、甲为某私营企业工人,见工厂里有建房用的钢材,便问正准备建房的乙,我偷点钢材便宜卖给你,要吗?乙表示同意,甲便偷了一卡车钢材卖给乙,价值数万元。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收购赃物罪
C、甲构成侵占罪,乙构成收购赃物罪     D、甲乙构成侵占罪
14、赵某为了报复李某,决定用爆炸的方法将李某炸死,赵某遂在李某居住的单元楼上放置爆炸物并引爆,致该居民楼被炸毁,死伤多人。赵某的行为属于(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连续犯
15、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方法以假报出口的名义,将已交纳的税款骗回,该纳税人的行为构成(      )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偷税罪
C、诈骗罪                      D、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哪些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
A、章某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船舰途经美国,章某向船上射击,将日本公民A射死
B、中国留学生汪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破获
C、杨某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A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材料,运送到国外,由3A党制成成品,在境外销售
D、国际大毒枭老K(哥伦比亚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在我国从未进行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接受哥伦比亚警方的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通缉令。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列(      )应当负刑事责任。
A、强奸罪                B、重大盗窃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贩卖毒品罪
3、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德上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女友将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车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B、乙欲杀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死亡。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之时,即向其开枪,致赵死亡。赵的死亡与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某持子弹上堂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的住所,意图杀死钟某。两人在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身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5、关于犯罪客体,下列错误的说法有:(          )
A、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都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对同一对象的行为,犯罪客体也是相同
D、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犯罪客体
6、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后逃走。关于本案,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盗窃行已经既遂
B、陈某的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的行为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7、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主犯包括哪几种?(      )
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B、在聚众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D、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作用的犯罪分子
8、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9、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0、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
11、撤消缓刑的条件是(      )
A、犯新罪      B、发现漏罪       C、有违纪行为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2、刑法规定,犯下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诈骗罪      D、抢夺罪

三、简答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3、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在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岔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二者虽然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估计。在过于自信的场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不足,主观认识与客观后果不一致,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或排斥结果发生。因而行为人既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设法促使结果发生,而是采取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而且希望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只不过由于行为人过高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素,而未能实际避免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度和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案例分析
1、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价值总计约40000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气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中并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顿生外逃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之物的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失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元等物。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月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人撞死并把买水果的顾客撞伤。纪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2003年3月27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待了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 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根据案情:
请分析纪某的上述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刑法角度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纪某依法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7000余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纪某对2001年6月5日即14周岁生日当天在酒店吃饭时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以过了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为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
纪某14周岁当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
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曾有过通奸关系,在李某拒绝与刘某往来之后,刘某仍然去李家纠缠,曾被张某抓住并殴打过,并多次警告刘某均无济于事。于是,李、张二人商议,假如刘某再来,将其腿打断。某日夜,刘某又去李家,李听见门响,将张叫醒,张随即拿铁锨冲出门外,看见刘某躲在墙角处。张仇恨满腔,当即用铁锨照刘某的头部猛打数下,刘顿时倒地,这时,李某也出来用扁担又朝刘某腿、臀部猛打,直打到刘某不能动弹为止。张遂去派出所报案。刘某被抬回家,于当夜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严重脑挫裂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下面两种说法皆可:
(1)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张某、李某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各不相同,张某是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李某是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因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2)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两人的犯罪故意与行为虽然不同,但有重合的部分,则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张李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李某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张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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