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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
《法律文书》期末试卷(A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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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100分)
[案情]
  韩×,1990年5月8日出生,×省×县×乡×村人。汉族。在2014年10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五层联想售后服务站等地,使用废旧CPU冒充质保期内CPU骗取联想(北京)有限公司INTEL牌I7-4790型CPU共7块,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74元。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发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大厦内的监控等,很快锁定韩×,并与2015年1月9日,将韩×抓获归案,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押期间,韩×在家属的帮助下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后案件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与2015年7月公开审理本案。由于案情简单,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出示了韩×的供述,证人任×、陈×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涉案产品明细,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韩×对此没有异议。韩×的律师认为韩×认罪态度良好,而且退赔了涉案赃款,申请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涉案赃款,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中的辩护人:张xx,男,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人员:检察员郑x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董xx
[注]:
1.文书制作日期统一为“二零壹伍年七月十日”。
2.文书编号统一为“第1号”。
3.文书暑名不得出现具体姓名,均应以“×××”代替,否则答卷作废。
答题要求:
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
文字简炼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详情请咨询QQ 51522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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