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易百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27|回复: 0

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力所有权实现途径探析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7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0146
发表于 2022-4-16 11: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码加微信
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力所有权实现途径探析
□陈文龙,于金富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摘 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享有劳动力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要以人身权为前提,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以劳动者联合为保障。劳动力是企业生产的能动要素,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有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提供了产权基础与制度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权益具有自主性、自利性、自生性等主要特征。然而,现实中由于人们对劳动力所有权的狭隘理解,行政干预的存在,劳动者联合组织未发挥应有作用,使得劳动者缺乏自由使用劳动力、分享企业剩余等劳动力所有权权益,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劳动力再生产,而且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问题,而且应当用广义劳动力所有权审视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基本途径与具体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劳动力;劳动力所有权

鉴于解决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中国学界和政界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反映了社会化生产和经营规律的企业理论,如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等。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企经营机制有较大转变,自主经营机制初步形成,经营效率与经济效益显著改善。然而,在国企改革实践中,劳动者权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职工收入没有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劳动力所有权权益没有得到较好实现。“劳动者努力程度不能与企业效益高低、利润大小合理衔接,劳动收入占比偏低。”[1](p41)1998—2007年全国国有资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总体呈增长态势,从1998 年的2.83%到2007 年的7.6%,10 年间提高了近5 个百分点[2](p34)。2008 年1 月3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指出我国劳动者报酬比重逐年下降。“劳动要素收入比重由1978 年49.8%下降为2006 年40.61%。”[3]

劳动者只是用“劳动换取工资,基本没有剩余索取权”[4](p2)或“利润分享形式单一”[1](p41)。可见,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忽视劳动者权益,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缺失的现象,这不仅抑制劳动者的积极性,妨碍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而且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效与发展后劲。因此,在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应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劳动力所有权实现这一问题,在理论上科学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科学含义、主要特征、基本依据与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基本途径与具体对策。

一、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的应然权益及其主要特征
(一)广义劳动力所有权的内容
马克思指出,它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5](p195)。具体说来,“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既包括先天具有的一般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也包括后天得到的需经一定教育和培训才能获得的劳动能力”[6](p257)。劳动力的首要特征在于它以人身为天然载体,身体素质是其发挥的基础和前提。劳动者“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7](p196)。而生产资料却不依附于其所有者人身,在让渡时所有权一并转让。劳动力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从而是价值的创造”[7](p195),而生产资料的使用只是转移而不创造价值,尽管它是财富源泉。劳动力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异质性。身体状况、精神特质、文化水平因人而异,以此为依托的劳动力水平各异。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否定人们的政治特权与经济特权,“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8](p14)。劳动力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的可再生性。经济学的前提是资源的稀缺性①简新华教授提出“传统西方经济学的出发点是资源的稀缺性”,其实整个经济学的假设前提都是资源稀缺性。参见简新华.中国经济改革探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331。,而劳动力却不是,它在正常使用后,能够恢复、再生、发展。马克思将其类比为活机器,“死机器不仅逐日损坏和贬值,而且由于技术不断进步,它的现有数量中的大部分也变得陈旧了,以致在几个月之内可以用新机器来替换而获得利益。活机器则相反,它延续的时间越久,历代的技能积累得越多,就越好”[9](p632)。

所有权是对某物或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利。狭义上讲,它是指财产的归属权;广义上讲,它是由一组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包括财产的归属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其中,所有权权能是核心和基础,它决定了其他各项权能,后者是前者的展开和体现。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资本家通过暴力等手段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而后获得其所有权。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占有的劳动剩余不断转化为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以上情形看似否定了所有权决定占有权的规律,其实不然。就前者而言,“占有”一开始只是表现为一种事实,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在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并建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后,这种“占有”才获得法律认可,上升为法权即所有权。就后者而言,资本家将占有的劳动剩余不断转化为资本家“所有”的用以扩大剥削劳动剩余的资本,也即马克思所说的“占有”转化为“所有权”规律,但其“占有”的依据仍然是资本所有权,仍以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和前提。因此,“所有权”决定“占有权”的规律并未改变,也没有被否定。

在国企改革中,要实现职工劳动力所有权首先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劳动力所有权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劳动力所有权,是指对劳动力的排他占有和支配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是指归属权;广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包括归属、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具体权能。具体而言,广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享有对劳动力使用的支配权。在使用目的上,劳动力所有权主体既可以将其用于生产劳动,也可以将其用于非生产劳动;在使用方式上,既可以是个体劳动,也可以是联合劳动;在使用过程中,既可以个体劳动者自主劳动,也可以联合劳动者民主管理。总之,劳动力使用应当服务于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和利益。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雇佣劳动者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其目的也是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

2.劳动力所有权主体获得等价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劳动力价值是劳动者及其家庭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总和。在短期内,它不会变化;但在长期内,它“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9](p19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资料在内容和数量上不断丰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劳动者体面地生活需要的消费资料品质在不断提高,知识、技能和创新已成为现代生产力的基本特征,学习、教育和培训已成为现代化生产力条件下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学习和教育费用也成为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另外,等价于劳动力价值的收益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使用和消费,因为劳动力与其人身的“天然合一”决定,“为了维系劳动者的劳动力,其基本生活需要必须得到保障”[10](p134),否则将影响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

3.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应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在狭义的劳动力所有权概念中,劳动者获得等价于劳动力价值便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完整实现。但在广义劳动力所有权概念中,它包含劳动剩余的分享。唯此,劳动力所有权才是真实的完整的,否则就是残缺的。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看,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使用能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剩余价值。从所有权要求看,劳动力所有权主体获得“由劳动的所有权获得对劳动增殖价值的所有权”[11](p19)。从财富源泉看,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资料一同参与财富创造。据此,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应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一样,分享劳动剩余。虽然雇佣劳动者只获得工资收入,但不能据此否定劳动者获得劳动剩余的合理性,因为它只是对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状况的实然性描述而不是应然性论证。总之,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分享企业剩余合情合理。

(二)广义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1.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广义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生产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劳动力在没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无法独立组织生产获得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所有者在没有他人提供劳动力时,可以使用自身劳动力与自有生产资料结合独立生产以获得生活资料。劳动者迫于生计压力,只能将劳动力的使用权出卖给生产资料所有者,只获得等价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劳动剩余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这只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实现。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虽拥有劳动力所有权,但只获得等价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未能分享剩余价值,原因在于资本家独占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反地,个体农民能占有其劳动的剩余产品和自主支配使用其劳动力,不仅因为其拥有劳动力所有权,还在于其掌握着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公有制条件下,联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成为生产的主人翁,因而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使用权与企业剩余分享权等权益。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劳动力所有权完整实现的根本条件。

2.以劳动者人身权为前提。“天然合一性”决定,劳动者只有首先享有人身权,才有劳动力所有权;如果缺乏人身权,则必然失去劳动力所有权。众所周知,原始社会解体后的长时期内“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甚至劳动者本身也不归劳动者所有”[12](p59)。劳动者的人身权长期被占据统治地位的非劳动者阶级支配,劳动力所有权也归于他们。例如,奴隶主对奴隶人身的占有使得奴隶完全受奴隶主的支配,此种人身依附关系下,劳动力所有权自然不属于奴隶(劳动者)而属于奴隶主(非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商品化是资本产生的前提,“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10](p190)。可见,劳动力所有权首先要求获得人身权。

3.以劳动者联合组织为保障。劳动创造的剩余如要排除他人的侵占,顺利地按照劳动贡献分配到个人,就需要以民主集中为原则的劳动者联合组织控制劳动剩余。自由、平等与民主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内在要求。因为劳动力以人身为载体,因而劳动力所有权是以人身权而不是以资本份额为标准,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虽然劳动力水平有高低,劳动贡献有大小,劳动收入因而有异,但这只限于收入分享,并不表示他们享有特权。劳动者在自由、平等与民主基础上形成的劳动者联合组织,有利于保障劳动剩余免遭他人侵占。雇佣劳动者正是由于没有集中起来形成联合的力量,才无力与资本家抗争。也正是由于他们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联合,才争得正常工作日时间以及其他社会福利,甚至从根本上推翻资本剥削制度。

(三)国有企业中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应然权益
在国企改革中,要实现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必须在理论上明确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必然要求与主要内容。职工享有广义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及其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生产关系是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基本条件。具体说来,在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中,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职工应当享有劳动力所有权。公有制成员平等地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既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剥削他人剩余劳动,也不具备实行“平均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条件和基础,而是仍以“按劳分配”为主。即“生产者的权利是与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果成比例的,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实际上承认了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对于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他们在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和差别性”[13](p1790)。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企职工收入也是与其劳动力水平和发挥程度相关的,与其劳动贡献相关的,也即国企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得到承认和保障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劳动者就业的统分统配,不是对劳动力所有权的否定或剥夺,而是国家对劳动力使用权的掌握,劳动力所有权仍属于劳动者。因为劳动者不仅获得工资,而且还享有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多重保障。虽与发达国家相比,它是低水平的,但它符合劳动力价值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企职工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因而应当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因此,国企职工既是劳动的行为主体,又是劳动力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完整的劳动力产权”[1](p38)。

2.职工应当拥有劳动力使用权。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广义劳动力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使用的方式和形式。“不可分割性”决定劳动力的使用要求劳动者在场,但这并不表明使用权属于劳动者。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劳动者虽然获得劳动力所有权,但因缺乏获得生活资料的手段,只能迫于生计压力将劳动力使用权出卖给资本家。因此,劳动者要掌握劳动力使用权就需要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不用再被迫出卖劳动力使用权。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职工享有劳动力的使用权。传统体制下,劳动者之所以没有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因为国家掌握了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劳动者要获得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机会,就必须听从国家的安排。在市场化改革之后,国家不再直接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因而不再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这就使得职工有可能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表现为:一是,劳动者参照工资信息,以兴趣和技能水平为基础,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劳动力市场中跨地区、行业、企业横向流动,在企业内实行岗位和职位的纵向流动。二是,劳动者有权监督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动者是劳动力的人身载体。因此,必须确保劳动力的使用环境不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安全威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雇佣工人因极其恶劣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进行了详尽描述和辛辣批判。如果劳动环境对人体有潜在威胁,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已造成的伤害,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3.职工应当获得合理的工资收入(含历史和道德因素)。“工人作为他个人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出售者,在工资的名义下得到一部分产品。”[14](p930)虽然“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在身体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但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则有可能高于此,因为它“不仅取决于身体需要,而且也取决于成为第二天性的历史地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14](p973)。在不同国家和社会形态中,劳动力价值因受不同的文化、习俗、历史因素的影响而不同;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更加丰富,例如,曾经的奢侈消费商品可能已成为必需品(如冰箱、空调)。因此,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包含历史和道德的因素。这就要求职工工资应做动态调整:第一,基本工资标准适度增长,增长幅度应涵盖新增生活消费资料的价格水平,增长速度应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当。第二,名义工资应与价格水平正相关。名义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等于实际购买量与价格的加权平均。名义工资不变时,价格与实际购买量之间呈反比关系。价格上升,实际购买量就减少;价格下降,实际购买量就增加。为了对冲生活资料价格变动对实际购买力的负面效应,名义工资应随物价水平正向变动。第三,工资收入应补偿教育和培训费用。现代化生产力对劳动力的知识和技术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不经过一定的教育和培训,劳动者难以胜任现代化生产力的要求。

4.职工应当拥有企业剩余分享权。如前所述,虽然劳动者是劳动力的载体,但在非劳动者所有制基础上,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没有能力或条件获得劳动剩余,如资本主义企业雇佣的劳动者只获得工资收入。而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有企业职工,具备分享劳动剩余的制度基础,“可以获取类似于地租的劳动租金收入”[15](p52)。首先,明确剩余分享的实质是对超出劳动力价值部分及扣除必要社会支出后的劳动剩余的索取,即“净收入分享制”[16](p25)。有些企业将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以“分红”形式发放,美其名曰“利润分享”,名不副实,应认清剩余价值分享的实质。其次,确定合理的分享比例。总体上,税后可支配利润中用于企业职工分享的比例应以职工集体劳动贡献为前提,以企业效益为基础,以不损害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原则。个体上,个人分配占利润的比例需要以职工个人劳动贡献为客观依据,并从劳动的质和量两个维度衡量。再次,创新剩余分配形式。现代生产方式中人力资本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劳动剩余分配形式应符合人力资本培养和成长的规律,促进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除了年薪制、股票计划、股票期权计划、职工持股等侧重消费的形式外,还应考虑侧重人力资本积累的专项培训基金。

(三)国有企业中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基本特征
在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中,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不仅是一种应然性要求,而且具有自主性、自利性与自生性等应然性特征。

1.自主性特征——劳动力的使用由劳动者自己支配。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付出,付出多少是劳动者可控制的一个变量,是他人难以监测的“私人信息”,因此,通过内在激励而不是外在监督的方式促进劳动付出是明智选择。劳动力的自主使用就是一种内在激励方式。不论是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还是在传统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的使用都不是由劳动者自己掌握,前者是由资本家支配,后者是由国家支配。前者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后者是由于劳动者虽然是生产资料的名义所有者,但劳动者没有掌握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就其本质来说,在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应当获得自主支配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以自由地使用劳动力,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2.自利性特征——劳动者拥有占有、支配和分享自己创造的企业剩余的权利。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之所以无法获得劳动剩余就在于缺少生产资料条件,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克服了这一缺陷,能获得对劳动剩余的索取和支配。劳动剩余的获得是制度内生结果,而不是拜他人恩赐。在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中,企业剩余即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再是与劳动者对立的“他人”财产或进一步扩大剥削劳动者的手段,而是劳动者自己占有、支配与分享的财产,劳动者不仅有权占有、支配由剩余劳动转化而来的新增资产,而且有权分享由剩余劳动而形成的利润。“自利性”的实现能够激发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是劳动的目的。因此,在公有制企业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以体现劳动者的自利性特征,这既是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国有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

3.自生性特征——劳动力在正常使用后经过一段时间能恢复和发展。劳动力再生产是劳动力区别于其他生产要素的显著特征。劳动收入是劳动力获得恢复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能够获得工资收入和分享企业剩余的条件下,劳动者就能支付必要的教育与训练费用,通过自身的学习、培训和实践提高和发展劳动力水平。同时,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也是劳动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因为在公有制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只有提高劳动能力,才能获得好职业,取得高收入。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困境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实现职工劳动力所有权,首先必须在客观上弄清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基本现状与主要问题。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应该分享其劳动成果;公有制为劳动者分享劳动剩余提供了基本条件。因此,国有企业职工有权利、有能力获得劳动剩余的分享。但在传统体制下,狭义劳动力所有权得到实现,而广义劳动力所有权未能实现。从理论上说,公有制是实现广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保证。在现实中,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仍采取以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国有制”形式,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支配和使用,劳动力的使用权等也就掌握在国家手中。劳动者获得工资收入和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福利保障,但这主要是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狭义上的实现。虽然国有企业的剩余由国家统一支配和使用服务于全体人民,但企业剩余主要用于积累,无论是全体人民还是企业内的劳动者都缺乏剩余分享权。从广义上看,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是不完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集中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主使用和支配国有资产,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实现同公有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17](p8)。劳动者虽然是劳动力市场自由择业者,但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国企所有者的身份。在此基础上,劳动者不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使用权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立收益,提升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劳动力再生产能力。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各种原因,职工广义劳动力所有权特别是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与企业剩余索取权仍然没有得到较好的实现。在国企改革初期,国家采取了放权让利措施。国有企业在完成上缴利税后自行支配剩余,职工也通过员工持股或分红、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分享企业利润。这有力地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其存在的不足:(1)企业利润中用于职工分享的比例偏低。(2)实行利润分享的企业数量仍占少数,广大职工仍未在受益之列。截至2015年10月末,针对376 家已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民企有304家,占比达到80.85%;而国企仅有37 家,占比仅9.84%”[18](p93)。即便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职工因享有高技术高知识而获得比其他行业劳动者高得多的收入,但根据前述劳动力价值包含受教育和培训的补偿费用,其高工资收入很大一部分属于补偿其受教育和培训的费用。虽然也不排除以技术入股参与企业剩余的分红,但这种情况毕竟只限于少数企业、少数精英,普通劳动者仍被排除在外,这将影响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制造业强国,高技能人才数量占到劳动者总数的40%以上;2014年,我国技能劳动者有1.57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4136 万人,仅占26.3%”[19]。(3)分红标准不统一。企业或经营者自行裁定分红比例,主观性和随意性强。虽然分红标准在不同行业和地区可以有别,但在同一行业内应统一标准。所以,劳动者分享劳动剩余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仍是缺失的。

(二)在国企改革中职工劳动力所有权之所以缺失,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劳动力所有权的狭隘理解。在历史上,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曾经用“三位一体”公式掩盖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证明其分配的合理性。在现实中,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就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完整实现,因而依据劳动力所有权获得企业剩余,劳动力的自主使用也就不在考察之列。实际上,劳动力所有权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考察,狭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是指归属权,广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包括归属、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具体权能。本文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广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生产资料不创造价值,只有劳动(劳动力的使用)创造价值。公有制是劳动者享有企业剩余的所有制基础,但是全体人民在国有企业中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如果据此而平均分配企业剩余将抑制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按劳动贡献原则实行分配,也即承认劳动力的异质性,承认广义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所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尤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载体的国有企业,应该用广义的劳动力所有权审视国企改革中劳动者权利实现的程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仅要有劳动力使用权的实现机制,而且“应有劳动力所有权的合约位置……据此参与企业的剩余收益控制和索取”[20](p90)。

2.行政干预影响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这为劳动力所有权实现提供了基础条件,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会影响它的实现。我国是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由于制度惯性和新制度的不完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权难与代表国企、国资管理职能的出资权与管理权分开。在缺少权力制衡与民主监督的条件下,一些行政机构及其官员就会公权私用。行政权干预并没有随着国企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而消失,在缺少劳动者联合体对其监督的情况下,必然成为寻求货币化收益的手段,如侵占国有资产和收益。从劳动力使用权来看,行政机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会损害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一定时期内企业剩余是固定的,它的分割是此消彼长的。如果企业剩余落入谋取私利的官员手中越多,则企业和职工分享得越少。经理人也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在条件允许时,经理人会与行政管理机构合谋。在此背景下,部分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沦为少数官员的“私人企业”与“私人资本”,成为他们获利和敛财的工具。这就会影响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能实现的只有狭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即劳动力价值,缺乏对劳动剩余的分享。“在成熟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美国接近于70%,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65%。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开始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21]

3.工资没有合理反映历史和道德的因素。劳动力价值包含历史和道德的因素,作为劳动力价值的价格表现工资应是动态变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给重工业筹集发展资金,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偏低。但工人享受着从摇篮到坟墓的优厚待遇,涵盖免费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丧葬等内容的福利保障,基本解决了工人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有力地保障了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因此,劳动者全口径收入基本满足当时历史条件和道德要求。市场化改革之后,劳动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工资反映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但是,工资变化滞后于价格总水平的变化。随着商品价格逐渐放开,尤其在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领域的泛市场化改革,价格攀升,表明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相较于之前需要更多的支出。虽然在最近劳动收入增长速度有所增加,并且与经济增长速度保持了一致,但住房、医疗、教育等影响民生支出的价格高企,这影响了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和基本生活。另外,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生产发展、社会进步不断变化和充实的。例如,以前是奢侈品的某些商品现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对此,工资收入是否考虑到并将其纳入工资所涵盖的范围。总之,工资收入要反映劳动力价值中本应包含的历史和道德因素。

4.非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抑制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动力。传统体制下,劳动者由国家统一安排就业,端“铁饭碗”、吃“大锅饭”,自然没有动力提升素质和能力。市场化改革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展开自由竞争和选择,这极大消解了劳动者对国家的依赖,激发了劳动者提升能力的积极性。但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严重阻碍了劳动者进一步提高劳动力水平的意愿和动力。比如体制内外待遇有别,体制内工作稳、福利好、风险低,使得体制内的劳动者不愿到体制外就业;体制外的劳动者纷纷涌向体制内就业,造成体制内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因而,劳动者不是也不愿把主要精力用于提高自身劳动素质和技能以便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取胜,而是用于拉关系、走后门、套近乎等寻租活动上。

5.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等劳动者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无论是工会还是职工代表大会在成为代表职工权益的劳动者联合组织上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既缺乏参与企业治理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也缺乏参与企业剩余分配决策的权利。这就势必使企业外部行政干预与企业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大量存在,因而职工的劳动力使用权与剩余分享权的实现难以得到保障。

(三)劳动力所有权缺失对国有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国企改革中,劳动力所有权的缺失对国有企业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1.不利于企业效率和发展能力的提高。新中国成立之初,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我国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受资本的硬约束,企业剩余由国家统收统支,这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在总体上,国家支配的企业剩余最终是用于支持有益于全体人民的社会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举国体制优势。但在个体方面,职工的收入没有与企业效益、主观努力紧密联系,这抑制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有企业因此而缺乏活力和效率。当然,不可否认,通过劳动竞赛、表彰、奖励和精神鼓舞,产生了一大批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如铁人王进喜、雷锋、钱学森等,但这属于精神激励。从长久看,精神激励需要物质激励的支撑,否则,单纯依靠精神激励很难在长时期内并且普遍地发挥作用。况且按劳分配也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改善劳动人民生活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

2.影响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劳动者分享企业剩余是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基础。由于行政干预等的存在,职工难以获得涵盖劳动剩余的收入。虽然部分高新技术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获得相对于民营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内的劳动者更高的收入,但是,正如前面所述,教育与培训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因而,其工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补偿性收入。劳动剩余分享的缺失不仅抑制劳动积极性,而且影响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当然,也会影响企业效率和发展能力。

3.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一是不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企业要从按计划生产的工厂转换为按市场经营的独立市场主体,自由配置生产要素是其前提条件。自由选聘和任用劳动力就是自由配置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和竞争,企业将无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主动调整要素配置。倘若如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难以发挥决定性作用,企业便无法转换为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二是不利于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构建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在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治理机构和机制。拥有信息优势的工会等劳动者联合体如果不能制约和监督企业负责人,那么劳动剩余和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他人占有和侵吞,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内部治理结构的失衡,将使天平偏向资本一方(包括国有资本)。

三、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对策建议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实现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必须在实践上明确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基本途径与主要对策。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现实问题,为了有效实现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力所有权实现这一重要问题。从总体上说,国有企业改革中实现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基本途径就是维护与增加职工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基本权益。具体说来,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力自身特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与平等合作关系等因素,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全面推出促进职工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对策措施。

(一)考虑人身需要及特征
如前所述,劳动力是以人身为载体,这种天然合一性对劳动者工资水平、工资标准与工资差异提出了相应的要求:(1)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以满足天然载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劳动力所有者的基本权利”[10](p134)。(2)尊重劳动者个性和能力差异。劳动力以人身为载体,表明劳动者的身体素质、知识、文化、态度、价值观等对劳动力有直接影响,决定其异质性特征。这就要求按照劳动者的个人特点和能力而不是计划行政指令分配岗位。(3)以劳动贡献为分配依据。异质性表明劳动者的能力不一,贡献不一。劳动贡献大者,获得高收入;反之,则只能获得低收入,这是对劳动力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总之,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需要考虑劳动者人身的特征,这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劳动者自由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实现工资动态增长,以满足职工体面生活需要
这是由劳动力价值的历史和道德因素内在地决定的。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因此有必要予以调整。(1)工资的增长幅度和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企业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2)工资与价格的联动。工资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劳动者)用于购买必要生活资料以维持劳动力生产的名义收入。当价格上涨时,工资也应随之上涨,否则实际收入将下降,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3)“新”工资应是包括新商品在内的必要消费品数量与价格的加权平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必要生活资料商品也日益丰富,劳动力价值也就应该按新的必要生活资料数量和质量来评估;(4)设置合理的职级工资区间。不同层级的劳动力所花费的教育培训费用不一样,因此,有必要通过职级工资予以补偿。比如,在高级工程师、技工和普通员工之间设置等级工资;给予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和补贴。

(三)给予劳动者更多劳动力使用权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掌握劳动力使用权。劳动者个人无权根据市场信号自由选择职业或岗位。市场化改革之后,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劳动者对职业的自由选择,这极大地解放了劳动者,但仍有努力的空间。(1)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择业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2](p259)职工只有选择了感兴趣的工作和岗位,才能充分施展其劳动技能和创造更多的价值。否则,将浪费劳动资源,影响潜在生产力的释放。为此,需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同时,“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解决社会保障网碎片化问题,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23](p75)。(2)奖励职工的创新活动。人才是创新的关键,根据其对企业的贡献给予相应奖励,有助于提高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为此,应“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24]。例如,职工可以将自己的创新创造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分享企业剩余。

(四)完善职工利润分享机制
目前一些企业已在探索和试行员工持股等利润分享机制,增加了员工的收益,使得员工与企业结为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但还存在分享比例不高、试点范围不够广、标准不统一、分享形式单一等问题。为此,需采取应对措施:(1)比例的合理化。以积累(扩大再生产)与消费(职工福利)之间的平衡为准绳,适当提高分红比例。(2)经验的扩大化。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在更大范围推广试行,让更多职工分享劳动剩余。(3)经验的制度化。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上升为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化程序,限制和取缔领导者个人对利润分享比例的自由裁量权。《公司法》中应有专门的职工持股制和利润分享制条款。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确定了国企员工持股试点的原则、实施方案,并详细规定了参与试点的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方式、持股比例、股权流转、持股方式、公司股权结构等关键问题。(4)形式的创新化。利润分享应采取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和时代特征的分享形式。“综合运用包括持有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等形式,建立核心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25](p82)

(五)发展劳动者联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在企业内部,应当健全与完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等劳动者自主联合组织,让其代表职工行使劳动力所有权,利用集体力量维护职工劳动力所有权权益,让其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参与内部治理,制约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与资方(包括国有资本)代表机构进行平等协商,维护职工合理合法权益。在企业外部,应当健全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机构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其侵占国有资产收益,侵吞国有资产,从而维护国家利益与企业职工权益。

(六)提升劳动力再生产能力
在职工分享劳动剩余的基础上,要采取更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其转化为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能力。(1)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劳动联合体性质的组织,及时了解和解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卫生体系,为劳动者保驾护航。(3)在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职工的素质技能提升搭建平台和通道。教育和培训是提升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主要途径。(4)设立用于人力资本投资的专项劳动培训基金。它“一方面是与非国有经济相比而言的一种额外负担,另一方面也构成其竞争中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本优势”[26](p127)。

四、结语
总之,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效率显著改善,效益大幅提升,职工收入也大幅提高,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其存在的不足。例如,资本所有者依据所有权获得剩余,劳动者只是获得工资收入,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收入差距偏大。即便部分职工分享利润,但分享比例偏低、实行利润分享的企业数量范围狭窄、分红标准不统一等。这不利于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另外,劳动者参与企业治理的渠道狭窄,权利没有保障。这不利于构建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劳动力所有权的狭隘理解,排除了职工对剩余的分享,对劳动力使用的支配权和监督权。

为了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笔者认为需要正确认识劳动力所有权的内涵。为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劳动力特征,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实现条件,国有企业职工的应然权益。具体而言,劳动力具有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的特征,它以人身为载体,其使用价值在于创造价值,人身条件决定其异质性和再生性。根据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劳动力所有权包括劳动力的归属、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具体权能,而不仅是狭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即归属权。本文意指广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因此,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包括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对满足生活需要的工资(包含历史和道德因素),对自身劳动力使用的支配权,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当然,广义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必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劳动者人身权为前提,以劳动者联合组织为保障。我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基础和平等的人身权、联合劳动方式,为职工广义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实现准备了基本条件,从而职工有权获得包含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工资以满足人身需要,有权自由流动和择业以获得劳动力使用的支配权,有权分享企业剩余以改善生活和扩大劳动力再生产。在此背景下,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不依赖外部条件,而是具有自主性、自利性与自生性等应然性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力所有权缺失或不完整现象,笔者认为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对策应综合考虑劳动力自身特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与平等合作关系等因素。具体而言,动态调整工资以满足符合历史条件和道德要求的人身需要;构建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以保障劳动者对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支配权;在利润分享上,以积累(扩大再生产)与消费(职工福利)之间的平衡为准绳,适当提高分红比例,确定合理分享比例;扩大和推广经验,由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创新分配形式。在劳动者联合上,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以保障剩余控制权。另外,发展教育和培训,扩大人力资本投资以促进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这也是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和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陈晓枫.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7).

[2]杨志勇.国有资本收益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研究国有资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基本情况[C].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09 年研究课题汇编,2010.

[3]白重恩.劳动收入比重为什么下降[N].中国财经报,2008-07-29.

[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与海通证券联合课题组.职工持股计划与国有企业改革[J].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2000(52).

[5]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洪远朋.劳动力理论比较研究.[M]//洪远朋.经济理论比较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7]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9]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0]张兴茂.劳动力产权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1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2]于鸿君.产权与产权的起源——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比较研究[J].马克思主义研究,1996(6).

[13]张宇.社会主义与市场:回顾、比较、反思.[M]//吴易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比较研究:第3卷.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1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5]陆夏.劳动租金论与劳动者薪酬福利的理论解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3).

[16]李炳炎.重新审视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2).

[17]宁帷匡,赵旭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实现[J].生产力研究,1996(3).

[18]张望军,孙即,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效果和问题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6(3).

[19]尹蔚民.提高技术工人待遇[N].经济日报,2015-12-14.

[20]傅尔基.劳动力资本化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J].人文杂志,2000(6).

[21]张建国.中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连降22年[N].新京报,2010-05-12.

[22]刘国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23]胡家勇.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24]纪江明.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DB/OL].(2019-11-16).https://www.gmw.cn/.

[25]迟福林.劳动力产权论——实现共享发展的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8.

[26]林毅夫,蔡昉,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2.01.008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2)01-0068-1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学科体系建构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18ZDA036)。

作者简介:陈文龙(1985—),男,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于金富(1956—),男,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梅瑞祥
奥鹏易百网www.openhelp100.com专业提供网络教育各高校作业资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ww.openhelp100.com ( 冀ICP备19026749号-1 )

GMT+8, 2024-5-15 19:37

Powered by openhelp100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5u.studio.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