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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中的乡村:延安时期乡村社会的秩序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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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6 10: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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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中的乡村:延安时期乡村社会的秩序再造
□徐伟明

(广东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摘 要]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从文化、制度和权威三个维度重构乡村秩序的逻辑:由封闭的乡土文化到聚合性文化的转换,重塑边区的“文化网络”,建构维系乡村秩序的文化基础;由“官民共治”到民主自治的转向,重建边区的乡村政制,建构维护乡村秩序的制度基础;由乡绅精英到群众精英的转变,实现乡村权威的置换,建构维持乡村秩序的权力基础。在这一系列“革命性改造”作用下,中国共产党重新建构起“政权建设”所需的新型乡村秩序,从根本上维护了乡村民众的利益,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为取得抗战胜利奠定了重要社会基础。

[关键词]延安时期;乡村社会;秩序逻辑;革命性改造

重建乡村秩序是中国共产党乡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在乡村秩序的结构中,文化、制度和权威是构成乡村秩序的基本要素。对于任何社会而言,“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价值的”[1](p112)。在中国的革命逻辑中,乡村社会是革命与抗战的基础和源泉。如果没有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就无法创造出支撑革命与抗战的基础和动力。延安时期,针对传统乡村社会失序的状态,中国共产党通过改变乡村原有的治理结构和方式,从文化、制度和权威三个维度建构起与“政权建设”相适应的乡村秩序结构,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乡村社会的发展和抗战胜利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一、“文化网络”的重塑:由封闭的乡土文化到聚合性文化的转换
“文化网络”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正是文化网络,而不是地理区域或其他特别的等级组织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2](p2)要实现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既要有强制性的权力机制来约束乡村民众的行为,还需要根据乡村民众的心理特点,借助文化这种非强制性的力量使新的价值观念为民众所接纳。一旦民众感到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服从这些新的规范规则时,则说明民众开始认识到传统文化价值已经过时,其他价值更为优越。传统乡村社会主要以乡土家族观念来调节乡村社会的关系。这种围绕以宗族伦理为核心的“文化网络”也是传统乡村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延安时期,为了创造有利于抗战和乡村发展的局面,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社会化的方式塑造新的文化体系,从而实现乡村“文化网络”的有效转换。

乡土文化是一种以村庄、家族、种族等为基础的“文化网络”体系。这种文化体系是与相对分散的传统结构相适合的。中国共产党进驻时的延安社会,总体上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社会结构。“由于每一个村内的血统关系,所以每个村子都有它自己的故事和传统,自成为一个氏族集团。”[3](p11)农民基本上是在血缘宗族的传统结构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电市张家沟村张氏家族在土改前一直沿袭丁田制,其土地为户族公有。”[4](p556)“佳县白家甲村1947 年土改之前,全村800 垧(约2000 亩)全属白姓公有。”[5](p107)可见,乡村社会基本上与宗族是重合的,并且是按照宗族关系形成乡村的社会结构。正如费正清所说,“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某些祖传土地为生。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其成员靠耕种家庭所拥有的田地生活,并根据其家庭成员的资格取得社会地位”[6](p16)。这种生产和生活方式导致农民被系绑在各种宗族或家族关系之中,使他们在观念上表现出对家庭和宗族强烈的认同感。家庭与家族生活占据了乡村民众的绝大部分生活内容,与之相反,他们对国家和民族的问题并不热心。农民在思想上总体呈现出家族观念深重,阶级意识缺失,国家观念和民族意识较为淡薄。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中国共产党要动员农民支援抗战,就必须改变乡村原有的意识形态。

延安初期,传统乡村的“文化网络”与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价值目标并不一致。中国共产党要增强政权的合法性,就必须建立一种与政党相适应的聚合性文化体系,以此来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巩固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基础。为此,中国共产党通过土改运动、合作化运动和社会教育等路径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塑造一种以集体主义、阶级观念和国家观念的新型聚合性文化。首先,土改运动塑造农民的阶级观念。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对现存的土地制度有高度的认同感。有些佃户甚至对地主表示感激之情,“没有吃的找他他就会借租子,装不上也不说要,咱能忘掉人家的恩么?”“咱没牛借牛,没钱借钱,要减租就把掌柜亏了!”[7](p284)在这种传统乡土观念影响下,农民未曾意识到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中国农村的居民是按照群落和亲族关系如宗族成员、邻居和村落,而不是按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来看待他们自己的。”[8](p124)中共政权进入乡村后,借助于土改运动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在土改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在乡村创造性开展了“斗争大会”、“租佃会”、“减租保地会”和“说理会”等活动。这些土改运动的动员形式使“那些向来各顾各的农民们,有了同病相怜之感。他们开始从政治上进行归纳,不但把自己看作是个人,而且看作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9](p194)。这样,以往的“地主养活农民”的思想也随之发生变化,农民逐渐认清乡村社会剥削关系的本质,并且意识到这种剥削关系是导致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一旦这种认识到了乡村农民的集体层面,农民的阶级斗争意识就会被激发出来。伊莎贝尔·柯鲁克认为:“在旧社会,农民的苦难以及他们对压迫者的仇恨,通常会突然爆发出来,但是,最终却表现为对个别地主或富农发泄个人不满和仇恨的徒劳情绪。”[10](p11)随着土改运动的推进,农民的阶级意识日益明显。

其次,合作化运动与农民集体主义观念的形成。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极力通过开展合作化运动来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这种合作化运动是实现农村走向集体化的必然路径。边区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加入合作社,实现了乡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再造”。以往以家庭为核心的生产单位转变为生产集体单位,这种合作社强调集体利益优先,对农民的个体意识形成价值规约。中国共产党“通过大生产运动摸索出一套前所未有的驾驭和使用它的规训手段——借助群体压力,通过对模范的表彰和对后进的‘帮助’、惩戒,用满负荷的生产竞赛制度使边区农民被普遍驯服,从生产到生活普遍受到全方位的集体主义规训”[11](p47)。随着合作化运动的推进,农民则会在这种“定势”中自觉地把合作社的集体利益置于个体家庭利益之上。在合作化运动中,当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获得利益上的满足,这种集体主义观念会更容易进入农民的意识深处。“乡村劳动组织自觉帮助移难民家庭、抗属家庭、残疾人家庭代耕生产,甚至不计报酬。他们秉承‘不能个人主义’的观念,对克服农民自身自私自利的小农意识起到重要作用。”[12]中国共产党将农民“组织起来”,在集体主义思想的引导下进行生产,既培育了农民的集体认同感,也促进了农民在组织化生产过程中的集体身份的认知。

再次,社会教育对农民政治意识的培育。传统乡村社会,农民缺少国家观念、政党认同等政治意识,乡村社会总体上表现为较为松散的社会结构,这与中国共产党的“聚合性政治文化”是相矛盾的。社会教育要建构的是一个政治社会化的空间,让民众都生活在政治生活中,都与政治相关联。所有民众会在这种社会空间中形成新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在这样一个社会,“很简单的一些标语、图画和讲演,使得农民如同每个都进过一下子政治学校一样,收效非常之广而速”[13](p35)。“当农民和其子女读完书本,他们不仅平生第一次识了字,而且也知道了是谁为了什么教导他们。他们已经掌握了中国共产主义基本的战斗思想。”[14](p191)社会教育不但承担着边区扫盲的功能,而且担负着向边区农民传播党的政治理想和政党执政理念。“属于这方面的设施,第一是秧歌队,已经介绍过了不必再说;次为读报组,这也是通过各种组织实施的,在工厂、变工队、运盐队,或妇纺小组中,由一个会读报的人每天拿着群众报念给大家听,并且加以批判解释,进行时事教育。宣传效果似乎很大,报纸上的劳动英雄生产计划的消息,尤其易于引起各地群众的工作热情。再其次,在各地的通衢大道上,我们还可以见到黑板报,那大概由乡村干部、合作社等机关负责,每天将新闻抄在黑板上,有时也带便教识字。”[15](p154)在社会教育的作用下,广大农民群众逐渐改变了以往对政治冷漠的态度,他们已经把边区政府当作他们自己的政府,无论边区发生什么事件,他们都以积极热忱的态度去关注并讨论事件的发展。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借助于土改运动、合作化运动和社会教育等方式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塑造一种以集体主义、阶级观念和国家观念的新型聚合性文化。自此,乡村原有的价值体系和社会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乡村自治力量被消灭,乡村传统的价值体系、宗法规则、信仰仪式等被取消,依附于宗族、家族的农民被彻底个体化。从传统社会中解放的个体化农民被赋予选择新价值观念的权利,他们在乡村政治动员的影响下,开始接触和认知新的国家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阶级斗争意识等。这不仅有利于凝聚乡村社会力量,维系乡村社会稳定,而且也是批判传统文化及现代转型的重要表现。

二、乡村政制的重建:由“官民共治”到民主自治的转向
如果说聚合性文化是维系延安时期乡村秩序的重要纽带,那么乡村政制则是确保乡村秩序稳定的根本保证。对于乡村而言,乡村组织或程序的制度化是建构乡村秩序的重要表征。制度化水平越高,意味着乡村社会走向共同体的趋向越加明显,反之则表明乡村秩序越不稳固。延安时期,针对边区乡村治理状况,谢觉哉曾指出:“边区是边区人民的,边区政府要边区人民来议、来管,只有边区人民真正来议、来管,才能发挥出无限力量。”[16]这从总体上指明了边区政府建构乡村社会共同体的理念和思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民主下沉到乡村基层,改变以往“官民共治”的乡村政制,实行“议行合一”的乡村民主自治。在乡村政制的改造下,乡村社会由此前的失序状态逐渐转变为乡村与国家高度整合的有序化状态。

“官民共治”是传统乡村社会获取秩序的重要制度。乡村社会是在“国家建构”与“乡村自治”相互作用下完成乡村社会秩序的确立。“就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来说,既不是只受国家支配的非自立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通过共同秩序观念与国家体制连接起来的连续体。”[17](p4)这种“官民共治”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在制度层面的互嵌性。当然,这种制度并没有实现乡村治理进入到国家政权的建设体系中。彭真曾指出:“旧政府的组织机构,是头大脚小的,国民政府有极复杂完备和庞大的分工与组织机构,而村级却只有一个村长,区则只有区长和少数助理员,因此国民政府一切政令一到县级或区级即往往‘寿终正寝’变成了废纸。”[18](p25)这就导致两个后果:一个是国家政策难以下探到乡村这一层面,也就难以对乡村社会实现有效整合。乡村组织结构松散,乡村民众的利益在这种“官民共治”制度下并未得到实现和保障。另一个是乡村的实际控制者的权限过大。“如杨家沟马氏宗族在米脂、绥德两县占有大量土地,佃户很多,通过重教育(有功名、外求学)、建祠堂(孝祖先)、筑城寨(防回乱)、立牌楼(树功德)救济活动等,几乎影响着村庄生活的方方面面。”[5](p200)这种结构性张力的根源在于农民处于乡村社会的“边缘”,他们在乡村治理中只是义务的履行者,而无法享有实现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质言之,农民对于这种乡村治理是不满的,在这种“官民共治”制度规制下的乡村秩序也是不稳定的。在农民看来,这种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完成上级官员摊派的交粮任务。毛泽东曾说:“国民党要农民开会没有别的,就是要农民完粮纳税,他们脑子里装的就是完粮纳税。”[19](p312)可以看出,乡村民众处在“命令—服从”的结构关系之中,完全没有为自身争得权益的机会。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乡村政制的改革与乡村秩序重构结合起来,通过在乡村政治中嵌入民主制度,以此确保乡村社会能够在制度框架内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总的来讲,中国共产党主要从制度赋权、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能力提升三个方面改造乡村政制。首先,选举制度赋予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毛泽东曾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实质是授权给农民。”[20](p692)为了让农民享有广泛参与乡村自治的权利,1939年1月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1](p160)同年边区政府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其明确规定:“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之自治能力。”[21](p210)这主要从政策法规的角度向民众赋权,保障民众在边区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同样,在乡村,边区政府也明确了农民直接享有参与乡村政治的权利。如1942 年1 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条例》,其中对乡村选举作了明确规定:“乡市政府管辖下设行政村(或南关,北关……),行政村下设自然村(或坊甲),行政村(或南关,北关……)设村主任一人,自然村(或坊甲)设村长(或坊长、甲长)一人,均由村民大会选举之。”[22](p15)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颁布和实施的选举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

其次,参议会制度实现乡村民意“上通下达”。民主权利的“兑现”需要制度化程序来实现。1938 年11 月,边区政府向各县乡区政府发布训令,“改陕甘宁边区议会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21](p98)。在乡村,为了动员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陕甘宁边区政府采取了“一揽子会”的参议会形式。一些乡村的参议会还把这种“一揽子会”分为大一揽子会和小一揽子会。总之,乡村参议会“能够集合各阶层代表和各种积极分子,大家议、大家决,各抒己见,各尽其能,既能解决问题,又能一致实行决议,完成任务”[23](p454)。为了保障边区议会制的有效实施,边区政府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这些条例都是农民积极参议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

再次,发展群众团体,提升农民参与自治的能力。“革命创造出了村政权的一套组织形式,这是真正有广大群众参加的、办事的组织形式。”[3](p78)边区政权建立后,为了最大限度组织农民积极参与抗战和边区建设,中国共产党坚持“组织起来”的原则,动员农民参加各种功能不同的群众组织。这些群众组织能够将农民“带入”乡村政治,拉近农民与乡村政治的关系。边区群众组织逐渐成为乡村政治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其对乡村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党和边区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保护和支持群众团体的发展,如《陕甘宁边区战时施政纲领》《边区政府公布民众组织法规》和《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等。这些制度法规使民众团体在抗战爆发后迅猛发展。据统计,陕甘宁边区有将近80%的民众加入了群众团体。在广大乡村,农民也积极要求加入乡村群众组织。群众组织的活动强化了农民对乡村事务的关切,推动农民积极融入乡村治理活动。如农会,农民在参与农会组织的活动中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参与乡村事务的能力和技巧,从而提高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乡村政制建设是乡村秩序重构的重要内容。针对传统乡村“官民共治”的制度困境,中国共产党通过创建新的选举制度、参议会制度和发展群众团体,从而建立以制度赋权、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民主自治制度。在乡村政制的改造下,传统社会的“官民共治”制度彻底消失了。乡村政制的改造使农民积极融入乡村治理,最终将乡村社会纳入边区政权体系,促进乡村秩序和谐稳定。

三、乡村权威的置换:由乡绅精英到群众精英的转变
乡村秩序的建构必然需要一定的组织或权威。在传统乡村社会,乡绅精英作为特定权势力量或特殊社会阶层,一直把持着乡村社会的权力。可以说,乡绅对于乡村秩序建构具有重要的影响。“陕西的劣绅土豪,因在军阀贪婪之下,军阀们贪污要榨取农民,非假手于他们不可,自然要容许他们吮吸一点,他们方能‘任劳任怨’。”[24](p2-3)在乡绅土豪的控制下,乡村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建构新的乡村秩序,中国共产党通过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大生产运动和劳模运动等对原有的乡村权威与秩序进行改造,摧毁了原有的乡村自治的权力力量,实现贫农政治“翻身”,重新塑造以群众精英为核心的政治权威,从而维护了边区社会的秩序稳定。

在乡村的权力场域中,乡绅作为乡村社会的“特殊存在”,是连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重要纽带。正是这种枢纽功能对于乡村治理与乡村秩序建构具有重要的影响。尽管国家极力把政权延伸到基层,但仍需要乡绅作为中介连结着政府与农民,从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乡绅阶级在经济、声望和权力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这使其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者。“他们在基层权力结构中的中心地位呈现极强的延伸性与稳固性,并在乡村经济、政治及社会关系等各个层面中仍占据主导地位。”[25](p337)正是乡绅在乡村中的特有地位,使得乡绅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种“默契”的平衡之中。乡绅从政府获取权力资本,以此巩固其在乡村的合法权威。同时,乡绅又是政府在乡村的“代言人”,发挥其教化、调节和庇护的功能,维护着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乡绅阶级作为自上而下的结构性力量,其往往借助于这种“互利”关系来谋取权力和财富,导致乡村社会的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在乡村,乡绅地主与军阀或政府勾结,通过倒卖货贩、发放高利贷等方式获取非法暴利,并对地方利益资源进行控制和垄断。本质而言,乡绅阶级所建构的乡村秩序是建立在政权与乡绅共同占有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的“稳定”,让农民在乡绅权威的作用下认同传统的社会秩序。

为了重建乡村秩序,中国共产党坚持把游离于政权之外的农民群众纳入政权体系中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运动重塑乡村权威,改变乡村政权体系。“如果说传统中国乡村基本处于自治状态,政权和乡村精英间形成妥协式分利的运作模式,中共进入后的最大变化就是培养了一批直接管理、授权的乡村干部,打下了权力渗透的管道,也为日后更大规模的控制和改造奠定了基石。”[26](p15)新政权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的诸多政策促使劳动积极分子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并使之逐渐成为乡村的“新式权威”。首先,土地改革削弱传统乡绅的权力资源。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推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巩固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关系,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利益。在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群众自发成立“减租会”开展减租斗争。在减租减息的土地斗争中,乡村土地逐渐由集中走向分散。“如绥德延家岔,13家地主中,有11家出卖了土地234垧,典出了177垧,占其现有地的30%;又如霞县木头峪地主苗庆保近年出卖土地40 余垧,占其土地的20%;又如米脂杨家沟地主于去年纷纷出卖土地,这种情形在绥德警区是相当普遍的,在陇东也发现许多地主出卖土地。……陇东地主刘克武卖了三顷多地做黑货生意。又有些地主感到土地的不可靠,想把土地卖掉换成白洋存下,认为地势负担,而白洋比地可靠。”[27](p257-258)在“打地主阶级威名”的方针下,乡村的地主和富农减少了。随着影响力的削弱,他们逐渐失去了对乡村的控制。从政治意义上看,土改运动从根本上铲除了传统乡绅精英的经济基础,同时又为新的乡村精英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边区开展的土地改革彻底改造了乡村的社会结构。“农村古老的社会权力结构,经过这场变动被全部颠倒了过来,没有人再可以凭借土地财富和对文化典籍的熟悉获得权威,原来的乡村精英几乎全部瓦解,落到了社会的最底层,从前所有的文化、能力、财富以及宗族等资源统统不算数了。”[28](p230-231)这样,乡绅地主在乡村的地位开始下降,而富农中农的地位逐渐上升。

其次,大生产运动使群众精英崭露头角。新政权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在乡村发动了不同形式的生产运动,如春耕、冬学、变工、纺织、改造“二流子”运动、反贪、大生产运动等。在这些运动中,涌现出大量的积极分子。“以吴满有为代表的农业英雄,以刘建章为代表的合作社英雄,以赵占魁为代表的工业英雄,以杨朝臣为代表的退伍残废军人劳动英雄,我们有安置移难民英雄冯云鹏等。”[23](p5)这些积极分子主要出身于乡村社会的底层贫雇农阶层。他们与民众的关系比较紧密,在生产生活中提出了许多适合于乡村发展的生产组织形式。这些人“不只在生产战线上他们是群众的领袖,在政治上他们也是群众的领袖,创造了模范村乡,如吴满有的吴家枣园,陈德法的马家沟,石明德的白塬村,刘玉厚的郝家桥,张振财的城壕村,贺保元的贺家圈等,实际上领导着整村整乡的人民,改变了乡村的面貌”[23](p6)。这些在生产中涌现出的劳动模范,逐渐成为领导农民建设模范乡村的“政治领袖”。

再次,劳模运动对群众精英的权威塑造。群众精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扶持下实现其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升迁”。劳模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塑造群众精英的重要方式。为了树立和表彰大生产运动中的劳动英雄,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广泛开展了劳模运动。边区政府有意通过创造和推广典型使劳模走向乡村社会的权力中心。正是在劳模运动的作用下,他们在乡村政治生活中获得政治资本,同时也提高了劳动模范在乡村社会的威望,使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强。“你们的大多数现在还不是干部,但是你们已经是群众中的骨干,群众中的核心,有了你们,工作就好推动了。到将来你们可能成为干部,你们现在是干部的后备军。”[29](p1014)由于劳动英雄身份使其与政府部门的联系越加紧密,关系越来越密切,这便加速了其走向乡村政权的中心。在乡村,以劳模为代表的积极分子则通过“村选”活动被吸纳到乡村政权,逐渐成为乡村政治舞台的“新式权威”。相反,传统士绅权威随着经济地位的下降,政治与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消退,他们在乡村选举中落选,最终退出乡村权力中心。

结语
延安时期,在革命的作用下,乡村原有的乡土秩序正在发生松动,乡村秩序的建构逻辑也随之发生变化。为了满足革命抗战和乡村生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通过重构边区的“文化网络”,重建边区的乡村政制和重塑边区的乡村权威,逐渐控制了乡村政治生活,维护了乡村秩序稳定,为革命抗战和乡村生产创造了新的条件和基础。当今中国,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目前,乡村治理依然存在着群众游离于治理之外、治理过程的应付式现象,治理目标模糊不清、治理主体能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乡村的和谐与稳定,制约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0](p23)这是中央在总结基层探索的基础上对加强乡村治理的重要部署。为此,要改善乡村治理的状况,就必须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积极发挥乡村文化的引领作用,推进乡村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乡村领导干部能力,建构符合新时代乡村秩序的逻辑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夯实乡村振兴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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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2.01.006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2)01-0051-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新时代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逻辑与机制研究”(21YJC71007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徐伟明(1982—),男,博士,广东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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