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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地炮庄》的成书与省称
——兼答对蒋国保观点的质疑
蒋国保

摘 要:《药地炮庄》因觉浪道盛所托,始撰于1653年—1655年,后再三增补、修订,于1664年雕版,最终于1667年由福建“大集堂”梓行。“大集堂”本标明系“此藏轩”版。“此藏轩”版《药地炮庄》,在该书现存四种版本中刻印质量最优,学术价值最大。有学者断言:《药地炮庄》系方以智解《庄》两书——早期的“炮庄”著作与因觉浪所托而写的《炮庄》——“合为一书”,证之《炮庄发凡》关于该著形式架构的交代:“训词,注之于下;诸家议论,汇之于后;别路拈提,列之于上,”此论断难以存立。《药地炮庄》称引诸家议论,多采取省称。省称方式各异,其中以人名、书名的一字省称最难解。但运用“内证法”,不难考明:所谓“一曰”即“三一曰”之省,亦即“吴应宾曰”之省;所谓“笑曰”即“笑翁曰”之省,亦即“方以智曰”之省。而所谓“正曰”即“《正语》曰”之省。《正语》当为吴应宾解《庄》的专著,其全名可能是《庄子正语》;其解《庄》特色,可能同于觉浪道盛的《庄子提正》。

关键词:方以智; 《炮庄》; 此藏轩本; “炮”法; 内证法

《药地炮庄》刊行于康熙丁未(1667)年,迄今已流传了354年。虽流传了三百五十多年,但从未见有古今学人予之以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这不能归咎为古今学人轻视这部书的学术价值,只能怪它太难读懂,致使古今学人虽欲亲近它、读懂它,然终因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不得不无奈地放弃对它的认真研究。《药地炮庄》之难读、难懂,主要原因不在于较之《东西均》《易余》它在思想上更深奥、更晦涩,而是在于它以“炮”的方式表达深奥、晦涩的思想实在令人难以捉摸出个头绪。初读《药地炮庄》的学者,想必和我当初读它时的感觉一样:要理解它,如同捉刺猬、无处下手。从我第一次翻阅《药地炮庄》至今已经历了39个春秋。这期间,我多次读之,但直到写这篇论文时,对自己是否真正读懂了《药地炮庄》,我仍然心中无数,不敢明确断定。所以,写这篇论文与其说是出于自信——我已真正把握了《药地炮庄》的学术真谛,不如说我想藉这篇论文初步整理我读《药地炮庄》的心得,以求得批评指正。

一、《炮庄》四个版本,大集堂本最优
34年前,我于拙著《方以智哲学思想研究》中,就《药地炮庄》成书与刊行断曰:“始撰于闭关高座期间(1653—1655),修改于庐墓合明山之时(1655—1658),定稿不迟于一六六三年。康熙甲辰(1664)由萧孟昉捐资由庐陵人唐玉祥① “唐”字系“曾”字之误,致误原因,下文有解释。雕版,于一六六七年由福建潭阳(建宁)的‘大集堂’印行。这即《炮庄》的原刻本,又称之为‘此藏轩本’,现仅安徽省博物馆有藏。”① 蒋国保:《方以智哲学思想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7页。我的这一结论,后来遭到质疑。质疑来自两个方面,一曰我虽知安徽省博物馆所藏“大集堂”本系《炮庄》原刻本,但不知其特别价值;另曰《炮庄》之成书与刊行未必如我所断。现在我有责任对这两方面的质疑作出回答。先回答前一个质疑,后一个质疑,待下一部分回答。至于所答能否解疑,有待方家评断。

张永义、邢益海师生为校点《药地炮庄》辛勤搜寻《炮庄》版本,发现《药地炮庄》“现有四种古本及其影印和排印本”。② 邢益海:《方以智庄学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7页。 他们所谓“四种古本”,即梓行于1667年的潭阳大集堂本(藏安徽省博物馆)、似梓行于1704年的崇安天瑞堂本(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王木斋1857年补本(藏台湾中研院)、四川省图书馆藏九卷本。这四个古本的关系,据邢益海的勘对:大集堂本为原刻本,天瑞堂本系大集堂本“增补重印本”,而王木斋补本与四川图书馆藏九卷本均为“天瑞堂残本而不可能是大集堂本”。③ 邢益海:《药地炮庄版本考》,见氏著:《方以智庄学研究》,第234页。 由此可明,《药地炮庄》古本之异,其实只是大集堂梓行本与天瑞堂梓行本的差异。民国以来影印或排印行世的《药地炮庄》,都是源自天瑞堂本,查阅它们就很容易弄清楚天瑞堂本对于大集堂本的增补,不但量极少,而且无关《炮庄》主旨,属于有无均不必太在意的文字。既然天瑞堂本学术价值绝不优于大集堂本,那么,我当年不知有天瑞堂本,④ 当年我到北京查阅方以智文献时,因黄宣民先生——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思想史研究室主任——的关系,曾到历史所查阅多日,不知何故未能查阅到天瑞堂本《药地炮庄》,现在想来,也只有自叹:咄咄怪事。而只提大集堂本《药地炮庄》,又怎么能说我不知其特别价值?若反过来,假设我不知有大集堂本《药地炮庄》而只提天瑞堂本《药地炮庄》,因而说我不知大集堂本《药地炮庄》的特别价值,我倒会完全信服。海内外学者知有大集堂本《炮庄》,毕竟因为我的介绍。我因最先介绍《炮庄》而被批评不知其特别价值,其中的批评逻辑,我很难理解。

张永义、邢益海师生校点《药地炮庄》以王一斋补本为底本。⑤ 这想必是因为该本有影印本容易被复印的缘故。 该本,据王一斋“题词”所称,系其先后两次购得之《炮庄》残本互补所成:“先购得的仅卷首一本(册),后购得的‘首卷复缺四序一题咏,查前购残本有此六叶,遂以补入此书,联成完书’。”⑥ 转引自邢益海:《方以智庄学研究》,第241页。这里所谓“题咏”,显然是指苗番的《炮庄咏二十四韵》。苗番的“炮庄咏”,不见于大集堂本《炮庄》序中,却见于天瑞堂本《炮庄》序中。这足以证明王一斋先购得的《炮庄》一册系天瑞堂本收有序及总论三篇那一册,而后购得的是缺卷首6页的大集堂本4册。理由是:王一斋补本既有苗番的《炮庄咏二十四韵》亦有萧伯升《刻炮庄缘起》,那么,他先购得的只能是天瑞堂本,因为大集堂本无苗番的“炮庄咏”而天瑞堂本有此咏;后购得的只能是大集堂本,因为大集堂本有萧伯升《刻炮庄缘起》而天瑞堂本无该文。我尚无条件查阅台湾文广书局影印出版的王一斋本《炮庄》,无法准确判断其究竟,如果真的如邢益海所断:“王一斋本的主体辑自四川省图书馆藏本可能性为大,因为二者版面及字迹漫漶情况均与天瑞堂本相似,故均判为天瑞堂残本而不可能是大集堂本,”⑦ 邢益海:《方以智庄学研究》,第242页。那么,与我上面的论断显然冲突,因为照上面所断,王一斋本的主体当同于大集堂本而不可能同于天瑞堂本。

大集堂本《炮庄》列萧伯升《刻炮庄缘起》于目次之首,则王一斋所谓“卷首缺四序一题咏”,应该是指缺列在《刻炮庄缘起》之后的“四序一题咏”。“一题咏”原本就不收于大集堂本,则所缺实际上只是列在萧氏《缘起》之后的四序。哪四序?现难详考,但从王氏说所缺序共占6页篇幅来推断,该四序共计大约为2 400字。⑧ 此藏轩本版式一页正反两面共20行,1行20字,6页共2 400字。 从这一字数可以推断:所缺四序中,似包括陈丹衷与何三省的《药地炮庄序》、大成的《读炮庄题辞》(或方以智《炮庄小引》)、《炮庄发凡》,因为这4篇字数相加最接近6页篇幅的字数。王一斋并未说明“复缺”究竟是指未收而缺还是指破损而缺,但从上面的分析可推测,它应该是破损所缺而不可能是未收所缺。

张永义、邢益海师生在《校点说明》中指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天瑞堂本《药地炮庄》,共29处出现“甲申年崇安补”字样。我为勘核其补是否系多出大集堂本的文字,特意查阅了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之《续修四库全书》“子部·道家类”中的《药地炮庄》(通过电子本),结果有一发现,亦产生了一个推想。一个发现是:卷三《大宗师》篇有该补字样者只1处,卷六《至乐》《达生》《山木》《田子方》4篇有该补字样者共24处,加上“总论中”有该补字样的2处,共27处有该补字样;一个推想是:这27处补,极有可能属于原刻板丢失或破损无法重印而重刻,不大可能属于新文字(亦即大集堂本没有的文字)之增刻,因为若为增刻的新文字,则该文字应只关乎“诸家议论”① 张永义、邢益海师生校点本改称“集评”。“别路拈提”(闲翁曼衍)而不应该关乎《庄子》原文,但实际的情况是该补关乎《庄子》原文者却不在少数。《庄子》原文有什么必要非得增补不可。既然天瑞堂本所补多关乎《庄子》原文,那么,其补只能是补刻已丢失或破损的大集堂本原刻板,决不可能是增刻大集堂本没有的新文字。我的这个推想是否正确,有待来日再与安徽博物馆藏大集堂本勘核才能最后确定。

二、《炮庄》成书过程
对于《药地炮庄》的撰、刻与梓行过程,现在尽管出现了几点与我当年的看法有分歧的见解,但在仔细考量了与我看法相左的那几点见解之后,我现在仍坚信自己三十多年前的看法大体不误。为证明此自信非盲目自傲而有其根据,下面就有关分歧一一作答。

其一,方以智撰《药地炮庄》并非始于其闭关高座寺看竹轩期间,该著始撰时期,“不光要早于癸巳密之闭关之年,而且还应早于壬辰秋密之北返庐山之时”;②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0页。换言之,“《炮庄》一书,不光壬辰年前业已写成,甚至可能早年就已动笔”。③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2页。 这是彭迎喜在《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中提出的观点。此非出于臆断,因为彭迎喜就该观点做出了详细地论证。但我越认真推敲,越觉得其论证在有关史料的理解上、在论证的逻辑上有问题。其论证有逻辑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有三点:

1.他以《炮庄》正文九卷各卷之首所题“三一斋老人正”以证明《炮庄》定撰于吴观我逝世年(1634)之前;否则,在他看来,逝世于崇祯七年(1634)的三一老人(吴观我),就不可能“指正撰写于二三十年以后的《药地炮庄》”。④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2页。 这一论证的逻辑问题是错将所谓“正”判断为专就方以智《药地炮庄》的指正,殊不知《炮庄》特意题“三一斋老人正”并不是因为吴观我生前已指正了《炮庄》而是因为该书辑有吴观我正解《庄子》或勘正解《庄》之作的大量言论,方以智才特意那样题。这与觉浪道盛生前并没有评说《炮庄》却因为其评点《庄子》的大量言论被辑录于《炮庄》而被他特意题曰“天界觉杖人评”是一样的道理。方以智之所以特意那样题,固然是为了凸显其外公(吴观我)、其师(觉浪道盛)“正”“评”言论的学术价值,也与他诚心敬佩其外公、其师不无关系。

2.以方以智从年轻时就喜好《庄子》并有评《庄》的言论来证明“少年时代的方以智就萌发了‘炮庄’之意”,⑤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3页。《炮庄》“可能早年就已动笔”。⑥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2页。 这一论证的逻辑问题是错将方以智早年有关《庄子》的所有言论都断为即早年所写之《炮庄》言论,殊不知《药地炮庄》之所以名为《药地炮庄》,由其特殊的撰著原因、① 因觉浪道盛“托孤”而作。道盛将其评点《庄子》一著寄予方以智,嘱方以智著一部合乎其著主旨的解《庄》书,时在1653年。撰著体式、② 分上下两栏,上栏收“别路拈提”(闲翁曼衍),下栏收《庄子》原文、训词、诸家议论。命命缘由③ 所以,取《药地炮庄》之名而不取“某某炮庄”,是因为“药地”别号与“炮”意十分贴合,而方以智取“药地”别号,据任道斌《方以智年谱》所引方氏《意在笔先图》自题所志——“壬辰冬药地头陀写”以及孙晋《药树堂碑文》,见《青原志略》卷四所载——方以智“得药地图章,因随所在(似指以智时居药树堂),名为药地愚者”,时在壬辰,即1652年冬季。方以智编,张永义校注:《青原志略》卷四,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年,第113页。决定的,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即便以后真的又发现了一部方以智早年撰成的评《庄》著作(其可能性极小),也不应该据之以断言《炮庄》始撰于方以智早年。

3.从方以智早年已撰有“炮庄”性质的著作的推断基础上,彭迎喜进而断言现存的此藏轩《药地炮庄》系两书——密之早年写的“炮庄”书与他因觉浪道盛所托而写的《炮庄》——“合为一书”。④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6页。 这个推断,如果以《炮庄发凡》第一则所交代的《炮庄》形式架构——“训词,注之于下;诸家议论,汇之于后;别路拈提,列之于上”——来考量,其与事实不合是很容易判定的。问题是,彭迎喜对这一交代避而不谈,他只是从刻板样式来谈。就版式来看,此藏轩《药地炮庄》每页(正反两面)皆分上下栏,上栏窄、下栏宽。上栏字体小,每页40行,每行6字,共240字;下栏字体大,每页20行,每行20字,共400字。上栏文字,只包括密之与他人的评《庄》言论,不包括《庄子》原文及其语词之训解;下栏文字,既包括《庄子》原文及其语词之训解,也包括密之与他人的评《庄》言论。下栏就上述三类文字作这样的形式区分:凡《庄子》原文顶格、凡语词之训解随文小字双行、凡密之与他人的评《庄》言论置《庄子》原文各段之后,并比《庄子》原文低一格。这样的版式,照彭迎喜的论证,是表明上下栏互不关涉,“两栏的内容是平行的,并无谁主谁次之别”,⑤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7页。上下栏文字各对应《庄子》原文,分别属于两部“炮庄”之书。推敲彭迎喜的论证,不难把握其重点有二:一是否认上栏文字系眉批,二是否认上下栏在内容上互相关涉。但在我看来,这两点都有可商榷之处。关于后一点,因为有《炮庄发凡》关于上下栏内容关系的交代——“然时有互见重言者,此筌蹄也”,⑥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第10页。这里不想多谈,容他日仔细核对上下栏文字后再细论;这里想就前一点多谈几句。如果真如彭迎喜所说,上下栏文字(除《庄子》原文)分别属于密之早晚所写之“炮庄”书,那么,无论它们谁早写、谁晚写,都绝不可能出现这一现象:上下栏在相同的评说处一并出现吴观我与觉浪道盛言论,因为按照彭迎喜的论证,吴观我的评《庄》言论,只会出现在密之早年写的“炮庄”之书中而不会出现在他晚年写的《炮庄》中;反过来,觉浪道盛的评《庄》言论,只能出现在密之晚年写的《炮庄》中而不会出现在他早年写的“炮庄”书中,可事实——此藏轩《药地炮庄》在相同的评说处一并出现吴观我与觉浪道盛之言论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见于下栏)——却不支持彭迎喜的论证。以确凿的史料为据,我们相信,密之闭关看竹轩、庐墓合明山、驻锡新城廪山寺(寿昌寺)期间,都撰写了《炮庄》,它们都应该在此藏轩《药地炮庄》留下各自的痕迹。臆之,似乎可以这样区别之:写成于看竹轩之《炮庄》初稿之总论,似只有一篇,即现可见于此藏轩《药地炮庄》中的“总论上”;写成于庐墓之《炮庄》修补稿,又增补两篇总论,并接续初稿之“总论”依次题曰“总论”上中下;而总括三篇总论、九卷正文以及各家序跋之定稿,更是在廪山寺修订稿基础上增补而成。若《炮庄》的最后完成,不是经历了这样复杂过程,那么,许多冲突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例如,写成于看竹轩的《炮庄》初稿,如本就包括总论三篇,则“总论中”出现《黄林合录》就无法解释,因为占“总论中”之三分之二篇幅的左锐的这篇“合录”,左锐自己明确交代录于丁酉(1657)年,它怎么能够出现在至迟于乙未(1655)年秋季之前就已写成的《炮庄》初稿中;又如,如果庐墓及居廪山寺期间修订稿,后来未再修订或增补,那么,陈丹衷的序(作于1658年)、弘庸的序(作于1661年)、萧伯升的缘起(作于1664年)、大成的题辞(作于1666年)等,又怎么能都出现在此藏轩《药地炮庄》中?

彭迎喜对有关史料之理解所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几点,下面不妨一一揭示其问题之所在。

其一,彭迎喜据《浮山文集后编》卷一《货殖传评题词》所载方以智居“合明山栾庐中”“时方《炮庄》”断密之庐墓期间“亦在撰《炮庄》”,①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48页。其实这并非说方以智于庐墓时(1655—1658)才开始著《炮庄》,而是说他在庐墓期间仍在增补、修改闭关看竹轩所写之《炮庄》文稿。方中通于《庚辰同四弟省亲寿昌》一诗自注云“时老父著《药地炮庄》”。彭迎喜为了说明《炮庄》之著不应晚于壬辰(1652),在其著中将方中通称其父1660年(庚子)居寿昌时著《炮庄》解释为“应理解为增补、修订之意”。②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48页。 两则记载都使用了“时”字,一个“时”著《炮庄》被理解为撰写《炮庄》(言下之意似在暗示非修订、增补),一个“时”著《炮庄》则被理解为增补、修订《炮庄》,其在理解史料上的标准不统一之问题,是不言而喻的。

其二,彭迎喜据《浮山文集后编》卷一《惠子与庄子书》末傅笑(一作傅关)所记——“此愚者大师五老峰头笔也……苟不达此,不须读庄,又何能读炮庄……壬辰秋,玉川学人傅笑识”,断定“《炮庄》在密之北返庐山时(壬辰,1652)即已成书”。③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49页。又,彭迎喜引文将其中的“庄”与“炮庄”,均标上书名号。 彭迎喜如此断定,我认为问题有二:一是以《炮庄》二书,即《向子期与郭子玄书》与《惠子与庄子书》写于壬辰来证明整部《炮庄》在壬辰秋已成书;二是将上面引文中的“炮庄”理解为密之《药地炮庄》之略称。可我不这么理解。按我的理解,傅笑此识语,只是交代《惠子与庄子书》写于壬辰秋,并非交代整部《药地炮庄》于壬辰秋已成书;至于该识语中的“炮庄”二字,当泛指密之《惠子与庄子书》一类的评《庄》著作,不能视之为特指方以智的《药地炮庄》。

顺便提一下,张永义校注《浮山文集》,于傅笑该识语末,并未明确注曰《药地炮庄》作于壬辰秋。④ 张永义校注:《浮山文集》,北京:华夏出版社,2017年,第351页。但张永义有别于彭迎喜所断在于他未明说壬辰秋《炮庄》已成书,而只认为《炮庄》作于壬辰秋。由此可推断,张永义的看法实际是以为《炮庄》始作于壬辰秋而非密之闭关时。因未见张永义否认《炮庄》始撰于密之闭关时(癸巳,1653)之有关论证,不应妄加评断,这里所要强调的只是一点:张永义也是因与彭迎喜一样将傅笑识语中的“炮庄”理解为《药地炮庄》略称⑤ 这从他将“炮庄”也标上书名号便可明白。才认为《炮庄》作于壬辰秋。

其三,彭迎喜据《浮山文集后编》卷二《徐巨源榆墩集序》所称——“十年前竹关寄《三子会宗论》、《炮庄》二书”,断“《炮庄》在密之闭关高座时(1653—1655)业已成书”。⑥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48页。 此断不妥问题出在将所谓“二书”理解为指觉浪道盛的《三子会宗论》与方以智的《药地炮庄》,殊不知此所谓“二书”实际是指收于《炮庄》中的《向子期与郭子玄书》与《惠子与庄子书》。问题是,我这么认为,有什么根据?根据有三:1.方以智此序不得早于壬寅(1662)年,似作于壬寅下半年,由此年向后倒推十年为壬辰(1652)。上面已证《炮庄》成书不可能早于壬辰,则方以智壬辰年寄给徐氏的“《炮庄》二书”只能是收于《炮庄》中的《向子期与郭子玄书》与《惠子与庄子书》;2.查《天界觉浪禅师全录》见《三子会宗论》收在该书卷一九,系论孟(轲)庄(周)屈(原)三子同归孔子儒宗的一篇仅3 294字的文章,并不是一部书。假如密之寄给徐氏者非那两篇书信体之文,而是《炮庄》,那么,他就是将本是单篇文章的《三子会宗论》错说成书,对亲手寄该文的密之来说,出这样的错误,于道理上说不通;3.将那两篇书信体文章称为“《炮庄》二书”,在方以智父子之间,似乎是习称,证据是:方中通作于乙巳(1665)年的诗中有《又编次浮山后集》。据此可知《浮山文集后编》在方以智生前业已编成。既然如此,方中通在编次时,特意在《向子期与郭子玄书》末加上“系《炮庄》二书”① 张永义校注:《浮山文集》,第339页。这样的交代,就非私自所为,一定得到其父的首肯。

其四,彭迎喜据《冬灰录》卷一《天界老和尚影前上供拈香,焚〈炮庄〉稿》所云——“十年药地,支鼎重炮”,断曰:“这岂不明白地告诉我们,‘十年’之前,密之已经炮过一次《庄子》,而竹关受觉浪道盛委托之后,又重新炮了一次。”②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8页。彭迎喜特意将“支鼎重炮”4字下标4个着重号(圆墨点),以提醒读者方以智前后两次炮《庄》。就泛指方以智评《庄》而言,说方以智两次炮《庄》,甚至说他多次炮《庄》都不为过,但如果将“支鼎重炮”解为方以智前后撰著两部炮《庄》书,那么,我只能说这是误解了“重炮”的真实含义,未能正确理解它非指密之前后两次著炮《庄》书,而是指方以智在觉浪道盛炮《庄》的基础上(觉浪道盛将自己评点《庄子》书稿托于方以智,嘱他撰著炮《庄》书)再炮《庄》。我这样解所谓“重炮”,佐证以密之座师余飏《炮庄序》所云:“自天界老人发托孤之论,药地又举而炮之……庄氏之书……今无端被浪老人一凿,又被药地再凿,槌钳锻灶,不多乎哉,”应该是正确的。

上面的回答,只涉及对我主张《炮庄》始撰于密之闭关高座寺的质疑,并未涉及对我以下看法——《炮庄》定稿不迟于1663年而于1664年由唐玉祥雕版,然后于1667年梓行——的质疑。下面再回答这几方面的质疑。③ 有的并未明说系针对我,那么,我的回答,不妨视为是对与我有分歧之见解的回答。概括一下,我与其他学者在这几方面的认识分歧,主要有这几点:1.彭迎喜从任道斌说,认为《药地炮庄》最终定稿于丙午(1666)年,并谓我的主张——定稿不迟于1663年——“不知何据”;④ 彭迎喜:《方以智与〈周易时论合编〉考》,第157页。2.张永义指出我所谓“唐玉祥雕版”是将“曾玉祥”错成了“唐玉祥”;⑤ 张永义:《药地炮庄笺释·总论篇》,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6页。3.张永义、邢益海认为《炮庄》“约康熙五年(1666),正式梓行”。⑥ 张永义、邢益海:《药地炮庄·校点说明》,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第3页。 对这三点,我首先要回答的是第二点:我的确是将“曾”错成了“唐”,原因是我在手抄“庐陵高唐曾玉祥刊”时,不慎错抄成了“唐玉祥刊”,然后据以著述时,又未与《炮庄》刊本核对;再一并回答第1和第3这两点。我认为,对这两点的回答,任何逻辑推证都不足以服人,要想使人信服,就要以史料说话。所以,下面就着重谈我根据什么史料提出上述见解。需要申明的是,34年前写《方以智哲学思想研究》时,我未必认识得如我下面所谈一般清楚。

《炮庄》定稿不迟于癸卯(1663)年,就史料而言起码有二个证据:一是陈丹衷《庄子提正跋》所记:“杖人癸巳又全标《庄子》,以付竹关。奄忽十年,无可大师乃成《炮庄》。”方以智师觉浪道盛后闭关高座寺看竹轩,所以,陈氏以“竹关”⑦ 似隐含“竹轩闭关者”之意。代指方以智;癸巳为1653年,后此十年,正是癸卯(1663)。癸卯年距密之廪山寺修订《炮庄》(时在庚子,1660)又逝三年,那么,陈氏说方以智于此年“乃成《炮庄》”显然实指《炮庄》最后定稿。况且,只有将《炮庄》最后定稿定于癸卯年,才能合理的解释萧伯升于甲辰(1664)年捐资刻《炮庄》事;否则,岂不等于说方以智同意将《炮庄》未定稿付与雕版;另是《冬灰录》卷二⑧ 此据邢益海《冬灰录》校注本,任道斌《方以智年谱》作卷一,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第243页。《天界老和尚影前上供拈香,焚〈炮庄〉稿》。在觉浪道盛遗像前“焚《炮庄》稿”是为了祭祀其师,告慰其师在天之灵他已完成了师之“托孤”重任。方以智用以焚烧以告慰其师在天之灵的“《炮庄》稿”,一定是抄在副本上的《炮庄》定稿;否则,岂不等于说他以《炮庄》未定稿糊弄其师在天之灵。

既然焚于觉浪道盛遗像前的《炮庄》稿是定稿,那么,它焚于何时呢?这可以间接考证。觉浪禅师己亥(1659)秋逝世于南京,早于方以智廪山修订《炮庄》,故所烧定是经廪山时期修订过的《炮庄》稿。方以智于廪山修订《炮庄》系庚子(1660),至甲辰(1664)《炮庄》雕版,中间隔三个年头,那么,有什么理由说方以智“焚《炮庄》稿”定发生于癸卯(1663)?该理由亦可以从“十年药地,支鼎重炮”这一说法推出。这8个字,系上列《天界老和尚影前上供拈香,焚〈炮庄〉稿》中的文字。联系前后文,我认为应该这样理解之:方以智这是要告诉其师在天之灵:自癸巳(1653)接受觉浪的托付起,他在禅门经过十年不断的著述、修订,终于在其师炮《庄》的基础上“炮”成了《药地炮庄》。后癸巳十年正是癸卯(1663)年。既然“焚《炮庄》稿”事发生于癸卯,而所焚稿定为《炮庄》定稿,那么,说《炮庄》定稿不迟于癸卯(1663)年,还有什么可置疑的呢?除非有学者将所谓“不迟于”理解为早于癸卯,但在汉语的习惯用法里,当我们说“不迟于某年某月某日”时,通常是包含其后的“某年某月某日”的。

《炮庄》于1664年雕版,但并不能据之说《炮庄》同年梓行,《炮庄》正式梓行应在此年之后。可具体是哪一年呢?张永义认为是1666(丙午)年,我认为是1667(丁未)年。这两种看法,究竟哪一种合乎实情?从张永义“约康熙五年(丙午,1666),正式梓行”的说法来看,他也未敢说死;否则,他不会用“约”字以限定之。既然不敢说死,张永义为何又不放弃丙午梓行说呢?我推想这与他阅过《青原志略》卷八所收沈寿民《寄青原药地大师》以及傅笑《与刘雪林》有密切关系。两者都是书信。沈氏的信中有谢方以智赠书语:“再承贶《寂历图》及《炮庄》大刻,实变化《时论》而出之者。”傅笑信中有让雪林读《炮庄》及寄《炮庄》语:“公既赏《庄》而读《易》,何不以《炮庄》激扬、以易几征格之乎?特奉一部,并致商贤,还当久住青原,获真益也”。这两封自青原寺寄出的信,一封说寄了“《炮庄》大刻”,一封说特奉《炮庄》“一部”,足以说明《炮庄》在方以智驻锡青原寺期间已梓行。方以智甲辰(1664)冬入驻青原寺,至“粤难”离开,他驻锡青原寺七年。从道理上讲,只要两部《炮庄》是由青原寺寄出,那么,据沈氏及傅氏说将《炮庄》梓行无论定于丙午(1666)年还是定于丁未(1667)年,都说的通,那么,我为什么不认同丙午说而恪守丁未说呢?这是因为我认为较之丙午说,丁未说更令人信服。理由是:现尚未发现佐证丙午说的史料,却发现能证明丁未说的史料。该史料就是方中通《陪诗》卷三《省亲集·忆亲闽中》一诗的“自注”:“书坊熊、郑诸公皆皈依老父,《周易时论》、《药地炮庄》、《物理小识》三种书板,游子六向寄熊叔明、熊长吉家,刷行后,揭子宣转托郑玉友……”任道斌《方以智年谱》正是根据方中通这一“自注”,将《药地炮庄》“已刻成”,系于丁未(1667)年,但不知何故,他忽视了“刷行后”三字,所以,他未能进一步断定《炮庄》丁未已梓行。也许有学者要置疑,说这里所谓“刷行”,也未必特指于丁未年“刷行”,也可能指在丁未之前某一年“刷行”。如果真有学者提出此疑,那么,我只能这么回答:在没有找到确凿的史料以证明《炮庄》刷行于丙午(1666)年之前,我们还是相信《炮庄》刷行于丁未(1667)年为妥。

三、《炮庄》人物省称常例
《药地炮庄》之难读懂,就技术层面论,当归咎于其“炮”法之繁复。《炮庄》“炮”法之繁复,表面看,只可见其将各时各派各家的“庄学”论述如炮制中药似的混在一起,所列论述,不分主次,亦不立统绪。但深入研读之,就会发现其“炮”法之繁复,主要在于其“炮”法在体式上的多样性与随意性。《炮庄》“炮”法之体式上的多样性与随意性,既表现在引文的格式上是多种格式兼用,也表现在引文内容上是以转述取代照录原文,然最为明显的是人名、书名之称谓上的因随意而造成的繁复。一一剖析《炮庄》“炮”法之体式上的种种特征,是本文篇幅所不容许的,也是无必要的,但为了揭示《炮庄》“炮”法之繁复性,这里还有必要就《炮庄》所使用的人名称谓做比较具体的分析说明。

《炮庄》总共提及多少人物,一时难以统计,容他日有机会再准确统计,但可以肯定一点:对一部二十多万字(不包括《庄子》原文)篇幅的著作来说,《炮庄》所提及的人物之数量之多,恐是同等篇幅之著作所不堪比的。不但数量惊人,《炮庄》所使用的人物称谓,也相当复杂,且不说各类杜撰的人物,即便对真实的历史与现实的人物(指与方以智同时代者)的称谓,也是五花八门——有称姓名者、有称字号者、有称别号者、有称官职者、有称褒谥者、有称籍贯者,并不刻意求体例上的统一。更让人难以琢磨与把握的是,《炮庄》对所提及的人物,通常绝大多数使用略称。《炮庄》对人物的略称,通常做法是先使用姓名或姓字号全称,然后再略称,例如刘辰翁,先称刘须溪,后省称“须溪”或“辰翁”,再后省称“须”。但《炮庄》中的人物略称,并非都如此先省姓再省名或字号的首字(单字之名字号则径直省姓),也有省名或字号第二字的现象,如将“天刖”省为“刖”、“大别”省为“别”;在《炮庄》中,还有一种人物略称,即省名或字号而只以姓称之。这一类的略称,像郭象略称郭,屈原略称屈,由于其人为读者所熟知,把握起来当然不难,但像以“刘曰(云)”“陶曰(云)”“谭曰(云)”一类形式出现的姓,要想了解其究竟指称何人,把握起来却十分困难。根据我自己研读《炮庄》的体悟,对于此类之人物略称,我下判断的原则是:凡无同姓者,只要某姓名全称于《炮庄》中出现在先,则其后① 紧接其后勿用说,即便相隔十几页,甚至几十页,都作其后视。仅以某姓出现者,即是出现在先的该某姓名全称者的略称;凡有同姓者(不论数量多少),只看其于《炮庄》中居先还是居后,凡某姓名全称者居先,则其后(不论其相隔多少页)仅以某姓出现者,即是出现在先的该某姓全称者之略称。我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将《炮庄》中以“刘曰(云)”“谭曰(云)”“陶曰(云)”字样出现之“刘”“谭”“陶”分别一律断为“刘须溪”“谭友夏”“陶石篑”,因为尽管在《炮庄》中,还出现了其他姓名全称人物,诸如刘真长、刘舆父、谭梁生、陶渊明等,但他们在《炮庄》中出现都后于前者。必须强调的是,这一原则的使用,须佐之两点,一是看谁著有“庄学”著作,二是比较“曰”之内容,看某姓名全称者所曰(例如“刘须溪曰”)与某姓所曰(例如“刘曰”)在思想上有无相通、相同性。这两点,有助于保证上述原则实践上的正确性。

把握《炮庄》之人物略称,还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即有许多以某曰字样出现者,“曰”前的那一个字,看似人之姓或名、字、号,其实不是。属于这类情况者,有的——例如“或曰”“又曰”,依据前后文之语境上的内在关联,就能明白它之确切含义;有的——例如“一曰”“笑曰”,仅根据前后文之语境逻辑来推断,却未必能确切把握其含义。“一曰”与“笑曰”,在《炮庄》中,确实有“‘一’这个人说”“‘笑’这个人说”的意思,因为“笑”显然是“笑翁”之省,② 方以智曾别号“笑翁”。而“一”则极有可能系“三一”之省,③ 吴应宾别号“三一老人”。“一”系“三一”之省的理由,见下面论证。但因此断定《炮庄》中所有“一曰”“笑曰”都等同于“三一曰”“笑翁曰”,就会犯误解或曲解原文的认识错误。问题是,如何去判断《炮庄》中的“一曰”“笑曰”究竟是这二种含义④ 此是指“一曰”“笑曰”当解为“吴应宾、方以智说”还是应解为“一种说法、笑着说”。中的哪一种?处理这个问题,我的做法是:先根据原文之语境逻辑确定它们是实指还是泛指,然后以“内证法”求“一曰”“笑曰”与“三一曰”“笑翁曰”在思想上是否相通或相同。

以原文语境逻辑判定“一曰”“笑曰”系泛指,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也要不同语境不同处理,否则会犯教条主义之误。比方说,看到“一曰此心休之则深,心不知心,便谓无思,若能随缘平怀,即是入寂乐定。一曰此心置之则浅,实无无思时,惟有读书穷理,当作无厌足王。合此二者,可谓因物用物,而不徇物者矣”,⑤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73页。仅从其中所谓“合此两者”也不难判断这段论述中的两个“一曰”都是泛指“一种说法”,而非实指“三一曰”;可再看到“刘曰:见龙固奇,说龙更奇。一曰:刘累豢龙,岂不更奇?即如欧阳《集古》载张路斯九子化龙,只堪一唾。王志远之闲规,其饭龙乎?”①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306页。或再看到“左藏一尝问愚者曰:放不下,担将去。叶石林以为从此出。然耶?愚曰:将谓严阳放不下耶?石林犹惭。子谓严阳担将去耶?依然犹惭。一曰:惭个什么?愚曰:还我话头来”,②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375页。若也将这二段论述中的“一曰”径直断为泛指一种说法,我辈想必于心戚戚不安,因为仅从语境逻辑论,将这两段论述中的“一曰”无论理解为“一种说法”还是“三一曰”,都能说得通。像这样难以轻易断定者,也见于冠以“笑曰”的论述:“李端愿问金山观曰:死后心归何所?观曰:未知生,焉知死。李曰:生则某已知之。观曰:生从何来?李罔措。观揕其胸曰:更拟思量甚么?李曰:会也。曰:如何会?曰:只是贪程,不觉蹉过。笑曰:既会了,还有世出世否?”③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58页。此语中的“笑曰”,无论解作山观“笑着说”还是“笑翁说”,就语境逻辑讲,都无不妥之处,未必只能解作“笑翁曰”。至于究竟作何解,就非仅靠语境逻辑所能解决的,须进一步以“内证法”考究。

所谓“内证法”,是指以确凿为某作者的言论来证明某异议言论实系某作者的言论。具体到本节立论来说,就是以《炮庄》中“三一曰”④ 亦有必要包括《药地炮庄》中吴应宾所有言论。“笑翁曰”的言论考究“一曰”“笑曰”是否即吴应宾、方以智的言论。这一考究,由于十分繁琐,这里无法一一具体介绍,只能侧重介绍我考究这个问题的过程,希望能起到举一反三之启迪效果。

在《炮庄》中,所提及之姓名中有“一”的人物,除“三一”老人外,尚有“李衷一”“一菴”“魏子一”等;所提及之姓名中有“笑”的人物,除“笑翁”外,尚有“笑峰”等。既然如此,那么,以什么理由断定“一曰”“笑曰”字样内的“一”和“笑”一定是指“三一”老人(吴应宾)与“笑翁”(方以智)。这没有什么客观证据,只是依据我的主观体知。上面已提及,我认为方以智在《炮庄》中实际上遵循如下人物姓名(字号)省称原则:凡略称(无论以姓略称还是以名字号略称)定置于全称之后。按照这个原则去检索,我很容易就发现那些姓名中有“一”或姓名中有“笑”的人物,其在《炮庄》中出现都要后于“三一”“笑翁”之出现。这个发现,让我将排除在“一种说法”“笑着说”意思之外的“一曰”“笑曰”毫不犹豫地断为“三一曰”“笑翁曰”。

四、《炮庄》“正曰”系“《正语》曰”略称
在考究“一曰”与“三一曰”关系的同时,我还考究了“正曰”与“《正语》曰”的关系。与上面考究“一曰”系“三一曰”所依据的原则不同,我对“正曰”与“《正语》曰”的考究,主要是以“内证法”求两者在思想上是否相通或相同。我的这一求证,具体分两步进行。首先求证“正曰”是否“三一曰”,然后求证“正曰”是否“《正语》曰”。

冒怀辛曾推断《炮庄》中的“正曰”实系“吴应宾曰”(三一曰),但未给出论证。我通过论证,认同冒怀辛的这一推断。《炮庄》中,采录吴应宾的言论较多,然冠名不一,或为“吴观我曰”、或为“吴应宾曰”、或为“观我曰”、或为“观我氏曰”,或为“吴观我宫谕曰”、或为“观我氏颂曰”、⑤ 凡所引者系吴氏诗歌,取此式。又,《药地炮庄》中,凡所引属诗歌,均取某某“颂曰”式。或为“三一曰”。我以为,通过这些已确定不误的吴应宾曰与不确定为吴应宾的“正曰”相比较,看两者在思想上是否相通或相同,就能把握冠以“正曰”的言论是否系吴应宾的言论。这一比较,似乎必须面面俱到,但就道理论,只要侧重就“三一曰”与“正曰”作比较就能达到此目的,与面面俱到的比较。于是,我专挑“三一曰”与“正曰”作比较,结果发现两者相通在以下两方面得以证明:1.《炮庄》第151页① 系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张永义、邢益海师生校点本页码。上的“三一曰”与“正曰”,最能反映两者思想上的相通,同属吴应宾的言论。这页上的“三一曰”与“正曰”是上下相列举的,上列“三一曰”、下列“正曰”,② 所以,要上下分列,我理解这是因为“正曰”录自《正语》,而“三一曰”非录自《正语》,而取自吴观我的其他论著。“三一曰”所谈,以“中之用”立论,强调既不“过”又“不及”之含义的“中”,只有概念意义,若谈“中”之实践意义,就不能局限其概念意义,必须把握“圆中、正中、时中之说”,真正明白正确的“用中”(循“中”以实践)即意味着真正懂得“时中即正中、即圆中”的道理。一旦弄懂此道理,对于“中节之和即未发之中”的道理,就自然明白,再无累赘探讨“两截三中”③ 将三中——中和、已发之中、未发之中——截然对立起来把握。④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51页。之必要;而“正曰”所谈,则以“公私”立论,强调“公则无私,恶皆化为善矣”,因为一旦公心立而私心泯,便意味着人的一切外在行为,哪怕是吓俗的行径,都只是表象,若内心“志于仁矣,无恶也”。从中可以“证知大本化育,而时出经纶,自然不纵欲、不绝欲,而从容中矣。圣人以至善之体统一切,以中节善用贯有无,故名教、刑书皆是天理增损不得者。正所谓不执相、不破相,而享因物付物之实相者也”,④两相比较,不难看出:上(三一曰)论如何“用‘中’”,下(正曰)论如何“从容‘中’”,两者存在呼应关系,更不用说,两者不但使用了相同的关键词——中、中节,而且在对“中”的本质的把握上是一致的:一个(三一曰)以为“中节之和即未发之中”,一个(正曰)以为“中节善用贯有无”,其实都是以为“用‘中’”的高尚境界为“从容‘中’”,而“从容‘中”就根本讲无非指“中节之和“,然“中节之和”就实践层面讲又无非指“中节善用”;2.“三一曰”与“正曰”中有相同的概念与说法,例如“三一曰”中有云“无所可用,正在无用有用之中……不见两端用中”,⑤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19页。而“正曰”中亦有云“理家多不知无用之用,偏高在不知有用之用……知其故而不惑,乃能时中正中”,⑥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396页。两者不但都使用了“无用”“有用”相同概念,而且说法接近,一个(三一曰)正面阐述从经验意义上的“无用有用中”见抽象意义上的“无所可用”,一个(正曰)则批评理学家“多不知无用之用”,他们偏重关注的只是“有用之用”层面的“不知”;再如“三一曰”中有云“时中即正中、即圆中”,⑦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51页。而在“正曰”中亦有云“时中正用”,⑧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396页。两种说法在“时中即正中”的意思上相吻合。

此外,“正曰”中不乏“至善统善恶”、⑨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32页。“是相待,即是绝待”、⑩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46页。“至善之体统一切”、⑪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51页。“仁智交圆”、⑫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64页。“三本两交,而中五藏六”、⑬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238页。“舍一无万,舍万无一”、⑭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276页。“主自统仆”⑮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365页。之类的说法,看到这些说法,大凡对吴观我及桐城方式学派之学术有所了解的学者,都会立即明白那些说法是吴观我及方以智等习用的说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阐释“舍一无万,舍万无一”,“正曰”使用了这样一个譬如:“辟如全树体其全仁,而根干枝花,各中其节,岂必执树未生前之核哉?”⑯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276页。这个譬如,也是方以智论述“一多”关系常用譬如。由此也足以佐证“正曰”无疑是方以智外公吴观我的言论。

上面证明了“正曰”为吴观我言论。现在接着证明“正曰”是否为“《正语》曰”之省称。从“《正语》曰”在《炮庄》中比“正曰”先出现这一点来推断,说“正曰”是“《正语》曰”之省称,是不违背方以智在《炮庄》中所遵循的人物与著作之省略原则。但由于循该省略原则《正语》亦可省为《语》,则“正曰”是否一定是“《正语》曰”之略称,还有必要就两者在思想上是否相同加以证明。而这一证明,也只有具体比较两者思想这唯一的途径。

“《正语》曰”在《炮庄》仅一见,即只见于张永义、邢益海师生校点本第103页,是关于《逍遥遊》题解语,字数不多,这里全部照录:“《正语》曰,篇首两端表法,而圆中、正中、时中可悟矣。似乎举大化小,实是本无大小,而大小时宜各适也。无己而无所不己,丧其天下,即藏天下于天下,曾知不落有无之提宗乎?乘天地之正,御六气之辨,以遊无待,曾知不落其不落之正旨乎。”① 张永义、邢益海校点:《药地炮庄》,第103页。从这则论述看,“《正语》曰”省略为“正曰”,起码有一个证据:上面已证明“正曰”即“三一曰”,而“三一曰”中有“圆中、正中、时中”这一形式的表述,那么,从“《正语》曰”中也出现了同样形式② 指该三范畴在表述时采取这一结构:“圆中”居首,“正中”居中,“时中”居末。的表述,就可以凭A即B、B即C、则C即A这么简单的逻辑,推证出“正曰”系“《正语》曰”的省略之称。此外,从其中的“不落有无”“不落其不落”的说法,也可以判断“《正语》曰”出自桐城方式学派某人之口,理由是:同样的说法,也出于方以智之口,这只要查阅其著《易余》之《太极不落有无说》《一有无》,就立马会发现两篇都有“不落有无”的说法,而《一有无》篇更有“不落其不落”的说法。既然如此,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正语》曰”系“方以智曰”的前提下,那么,只能将“《正语》曰”断为“吴观我曰”,因为若在桐城方式学派中找出一个该提法(不落有无、不落其不落)的首创者,那么,唯有吴观我最堪其选,这只要分析《炮庄》所收录的吴观我言论,想必不难明白。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就论证的周洽性而言,本文在这里应给出该分析以及综合该分析的结论性的意见,所以未给出,考虑篇幅所限并非重要原因,重要的原因是想先提出这个见解,如果遭到严厉的质疑,我再仔细作该分析,以便认真回答有关质疑。

此节论证至此本该结束,但在结束之前,我还想再简单地谈自己的一个大胆的推想。这个推想就是:《正语》为吴观我诠解《庄子》的专著,全名为《庄子正语》,解《庄》特色可能同于觉浪道盛的《庄子提正》。我所以有此推想,就认识论原因而言,取决这样的感悟:《药地炮庄》正文九卷卷首都题有:“天界觉杖人评、极丸学人弘智集、三一斋老人正,涉江子陈丹衷订。”每看到此卷首题,我都这样想:觉浪道盛、吴观我都绝不可能在《炮庄》定稿后评《炮庄》、正《炮庄》,那么,在《炮庄》每卷卷首都题上觉浪道盛“评”、吴观我“正”究竟何意?反复想反复琢磨,最后冒出了这样看法:觉浪道盛曾将一部点评《庄子》的书稿寄予方以智,嘱咐他进一步著评《庄》论著;而这部书稿,并非《庄子提正》,因为查收于《全录》中的《庄子提正》就会清楚,《炮庄》中大量题着“杖曰”的言论,并不出于《庄子题正》,那么,它只能出自道盛那部现已不知何名的评《庄》书稿。因为《炮庄》中大量收录了道浪道盛的那部书稿中的言论,为表对其僧门师的尊敬,便于卷首特意题上“天界杖人评”。同理,由于《炮庄》中也较多地收录了《正语》③ 本文作者推测应为《庄子正语》。中的言论,为了表达对外公的敬意,方以智也特意在卷首题上“三一斋老人正”。我还推想,除了“观我氏颂曰”“《宗一圣论》曰”(省称“《宗一》曰”),《炮庄》中所收录的吴观我言论,尤其是冠以“三一曰”“正曰”以及部分冠以“一曰”的言论,都出自吴观我所著《正语》。④ 本文作者推测应为《庄子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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