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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阶级概念的建构与现代中国历史的展开
王先明

摘 要:作为阶级的地主概念,是伴随着现代历史进程而形成的事实。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传入中国并被接纳之前,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形成地主阶级的话语。在阶级革命语境中,地主这一概念才获得时代性诠释,以地主为对象的现代革命历史进程由此展开。革命语境下的地主及其阶级释义的有效性,当然地被限定在革命的逻辑体系之内,它与生俱来的土地权属特性却无法被湮灭。这是一个基于历史,也本源于历史,又终将超越历史的时代性论题。

关键词:地主; 物权概念; 阶级概念; 现代中国; 历史转变

现代中国历史,实质上就是围绕着“地主”及其阶级而展开的一个革命运动或社会重构进程,它几乎可以构成这一惊心动魄历史的主体内容——虽然不能是全部内容。甚至直到今天,当“地主”的称谓在人们现实生活中成为比较疏远的话语时,在关于土改的历史文本中它仍然是争执的中心论题,也是引发思想争论和立场冲突的核心概念。① 新世纪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关于地主的研究讨论已经从多个方面形成了对其历史诠释和历史定位的解构。参见陆衡:《百年地主造型的演变及其意义》,《学术论坛》2006年第4期;王任宏:《地主:一个百年难尽的话题》,《书屋》2010年第8期。魏光奇在《今天与昨天——中国社会历史问题散论》(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一书中提出,用“地主”和“农民”的对立解释不了中国秦汉之制下的基本社会分野,然而人们却一直人云亦云地唠叨这种说法。作者认为这一问题早在50年前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博览群书》1998年第1期)著作中已经作过透彻的分析。刘昶的论文《在江南干革命:共产党与江南农村(1927—1945)》(《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和杨奎松的论文《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史林》2008年第6期)都从不同角度呈现了地主生存状况的复杂性。但是,对于其从物权概念向阶级话语转变的历史境况,并持久地影响现代中国历史进程的问题,学界还未曾深入展开。它已是历史,但又不仅仅属于历史。

揆诸历史则不难发现,作为阶级的地主概念,或者说以地主—农民的阶级范畴而指称中国农村社会乃至于整个中国社会结构,只是伴随着现代历史进程而形成的事实。此前,在通常情况下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以地主—农民这一对范畴指称乡村社会群体,即使民国时期也是这样。譬如:“故我国治农业者,只有小农而无大农,农业遂无发达之望……自当极力提倡,使大农小农互相提携以日臻于发达。盖不提倡大农,则不能得耕种汽机及灌溉工事之备,而不能收改良之效果;不维持小农,则小农之生命财产必将为大农所吸收,积渐而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国民生计必且陷于不可收拾之地位。”① 《赵总理颂词》,陶昌善等编:《全国农会联合会第一次纪事》(1913年5月),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6年,第49—50页。传统时代的农村社会分层,通常立足于生活水平或财富占有程度划分为大农、中农和小农。实际上,以地主为中心概念的历史建构是相当晚出的,直到1930年代时,中共党内很多干部对农村阶级的分界也并不十分明晰。毛泽东曾针对性地解释说:“同志们给我的问题中,有问到什么是富农。我以为地主是以收租为主;富农是以雇工为主,自己参加劳动;中农是以不出卖劳动力为主,经营自己的土地;贫农是一定要出卖劳动力,靠自己的土地不够生活;雇农完全出卖劳动力,没有土地。当然,这是指它们的主要指标。”② 毛泽东:《关于农村调查》(1941年9月13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4页。因此,系统地梳理作为阶级概念的地主及其范畴形成的历史,既是我们认识中国现代历史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迫切需要总结提炼的一个具有学理深度的学术论题。



传统中国之所谓阶级,或“沿魏晋门第之制”或“沿元明奴仆之制”,欲得“立法之平,莫若泯主仆之称,使世之乏资财者,悉行作工自由之制”。③ 《论中国阶级制度》,《东方杂志》第1卷第6号,1904年6月25日,“社说”,第106页。 此处之“阶级”实指为身份等级制度,并非现代意义上的阶级概念。事实上,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传入中国并被接纳之前,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形成地主阶级的话语,人们通常以绅户、民户区分社会存在实体,如丁日昌所称:“江北漕价,向有绅户民户之别,又有城户乡户之别。”④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344页。咸丰年间冯桂芬在《均赋说劝绅》中亦称乡村居民向有绅户、民户之别或大户、小户之分,⑤ 冯桂芬:《均赋说劝绅》,《显志堂稿》卷九,咸丰三年,第23—24页,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第929页。无有地主与农民之谓。对于土地占有者,一般称之为田主、产主。庚子之后,江西因支付赔款实行亩捐,“田主力不能支,辗转典质而承空粮,佃夫力不能支,相率逃徙而营他业”。⑥ 胡思敬:《退庐疏稿》卷三,第3页,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第914页。

在官方正式文献中,人们被分划为民户、军户、灶户、渔户等类别,⑦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第1页。而民间则常以上户、下户或富户、贫户以为分别。龚自珍言及道光时期的社会情状:自乾隆以来,官吏士民狼艰狈蹶,“自京师始,概乎四方,大抵富民变贫户,贫户变饿者,四民之首奔走下贱,各省大局岌岌乎不可以支月日”。⑧ 龚自珍:《西域置行省议》,《龚自珍全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6页。 包世臣在分户等差中说:“计其家每人得田六亩者为上户,得田四亩者为中户,人得二亩者为下户,人不及一亩者为贫户。”⑨ 包世臣:《齐民四术》卷四上《说保甲事宜》,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29页。此亦以占有土地之多少分为上、中、下户,而无特别分判为地主之说。直到光绪时期,人们也仍大体沿用这种话语:“孙家庄(直隶望都县——引者)共有民户四十余户,地一千余亩。其中上户每户有地六、七十亩,下户有地三至五亩。”⑩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第749页。光绪年间的《申报》记载江苏民情称:“极贫之户,赁田而种,有无赋可纳者;有佃户产主各完一半,即所谓田底田面者。各省办法不同,而多纳银米者为上户,则天下一致。”“上户断不无力缴纳,下户则为数有限,但使年谷顺成,亦绰乎有余”。⑪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第339页。

在具有一定法律规范的契约文书上,围绕土地权属转移的主人,通常称之为原业主、失主、弃主或得主、买主、业主等。① 卖地人在契约上写明的是卖主、失主,弃主,原主或原业主。买地人称为买主、得主或业主。参见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第51页。地主,或以地主为中心的一套概念并未进入人们的认知系统。即便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所有者,也不曾是后来革命话语中指称的那种强横样态。如庚子赔款加重百姓负担,“近闻政府因修西潼铁路乏款,复议加收亩捐,以故渭北各州县人心惶惶,以有地为累,争先贱售,甚至连阡累陌有不索一钱甘心送人耕种者,此亦足见秦人之苦况也”。② 《华字汇报》第四七四号,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见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第319页。民国《澧县志》所载地主的苦况和衰败也可为互证之一:“近地主佃农皆有不能述之苦衷,田地所收无论丰歉,地主既取三分之一,工资耗缴所余有几卖不得价用,复不省亏累,退庄势所必至……地主无他,经营者所恃者租耳。无论门户大小,每年从最低预算止有此物,而亏累随之盖入不敷出,相逼要求者源此而来,称贷以应日朘月削,鲜有不败者。澧之著名粮户今皆落寞。”③ 民国《澧县县志》卷三“实业志·农业”,民国二十八年刊本,见张之觉修,孟庆暄撰:《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1975年,第75—76页。

伴随着近代革命话语的生成和演进,地主这一概念开始出现并逐步流行。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1906年)中谈到平均地权问题时说:“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④ 孙中山:《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1906年),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97页。此处所论也无地主之谓而以原主相称。此后,孙中山多次强调民生主义,宣讲平均地权主张。是年12月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他再次谈到地价问题时使用了“地主”一词。但这里所称之“地主”也不具有特定阶级的指属。他进而解释说,有人说民生主义是“夺富人之田为己有,这是他未知其中道理,随口说去”;“因为核定地价后,涨价归公,不属地主”。⑤ 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9页。 显然,这里的地主与富人概念基本同义。

1912年后,孙中山革命话语体系中的“地主”概念出现频次逐步增多。他认为民族民权革命成功后,社会革命当须展开,以防绝贫富分化之苦。其基本方略则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实行平均地权之始,“必将各地主契约换过,此实历代鼎革时应有之事……从前人民所有土地,照面积纳税,分上中下三等。以后应改一法,照价收税……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贵地必在繁盛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为虐。贱地必在穷乡僻壤,多为贫人所有,故非轻取不可”。⑥ 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1日),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20页。这里的地主,则指权属意义上的土地所有者,虽然有穷富之别。在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体系中,地主不具有明确的阶级指称,而是具有相对宽泛意义上的物权归属者的意义。

首先,它是与业主等同的概念。孙中山认为,革命成功后实行民生主义,土地收回,就地抽税,“则国家即变成一大业主,何等富厚”。针对这些占有土地的业主刻意报价而谋暴利之举,其对策是:“如防业主以贵报贱,由省会定一条件,如国家开铁路、马路或建一大工场等,可以随时收归国有,则以贵报贱之弊,可无虑矣。”⑦ 孙中山:《在广州行辕对议员记者的演说》(1912年6月9日),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71、372页。

其次,地主与资本家并无特别的阶级分属,而都是所谓富者,其区别则在于获利途径不同。“而地主多有承先人之遗业,不耕不织,无思无维,而徒成巨富者。是地主以地增价而成资本家,资本家以工业获利而成大地主。城市之地,固尽不此辈所垄断……工业愈进步,商业愈发达,则资本家与地主之利愈大,而工人则穷苦矣”。

再次,中国并没有两极分化意义上的大地主,而只有勤俭持家的小地主(即小农)。“中国工业未发达,地价亦尚未增加,故尚少大地主……遂可以核定地价之法,避贫富分化之苦”。“其定价之法,随业主所报以为定,惟当范围之以两条件:一、所报之价,则以后照价年纳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以为地税。二、公家以后用其地,则永远照此价收买,不得增加;至若私相卖买,则以所增之价,悉归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价,而新主则照新地价而纳税”。

因此,“中国土地之问题,自废井田而后,以至于今,无甚大变者也”。一以贯之的是小农业主占主体的社会,所谓“则人人得为小地主,则农民之勤俭者,均有为小地主之希望,而民生之路未尽绝也”。这是与欧美全然不同的社会结构:“而欧美则分化,欲由小农而成小地主,由小工而成小资本家,为万不可能之事。”① 孙中山:《三民主义》(1919年),见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93、194—195页。



随着“大革命”风潮的涌起,农民运动推演为革命中心。“农民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问题的中心;一切革命理论的斗争,也大都以农民问题为斗争的进点”。② 记者:《农民问题与中国之将来》,《东方杂志》第24卷第16号,1927年8月25日,第3页。国民党曾致力于召唤农民从事国民革命以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故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基于此,“国民党一方面助力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一方面对于农夫工人参加国民党相与为努力”,以促进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其宗旨为:“农民是我们中国人民中的最大多数,如果农民不参加革命,就是我们革命没有基础。国民党这次要改组,要加入农民运动,就是要用农民来做基础,要农民来做本党的基础。”③ 中央宣传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三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汇刊》,民国二十三年印,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6年,第56—57页。并宣称“国民革命,质言之即是农民革命。吾党为巩固国民革命之基础,惟有首先解放农民;无论政治的或经济的运动,均应以农民运动为基础。党之政策,首先着眼于农民本身之利益;政府之行动,亦须根据于农民利益而谋其解放。因农民苟得解放,即国民革命大部分之完成,而为吾党三民主义实现之根据”。④ 《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农民运动决议案》(1926年9月),见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2页。 那么,在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的国民革命运动中,地主是否就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其实不然!

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宣言中,明确国民革命的对象是军阀、官僚、买办、土豪。他们“既为帝国主义之工具,以为摧抑农工阶级之势力”,因此革命的对象“首为军阀,次则官僚买办阶级土豪”。⑤ 中央宣传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三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汇刊》,民国二十三年印,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8辑,第56—57页。这与《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1926年12月)中将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列为革命的对象基本一致。⑥ 《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1926年12月),见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403页。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主办的《中国农民》一至五期上关于农民与国民革命的论述中,集中陈述的革命对象并没有指向“地主”这一特定阶级,而是将斗争的矛头聚焦于绅士:“绅士与农民既然变成了死敌。”⑦ 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广州)第10期,1926年12月,第3页。而且绅士是中国一切罪恶势力即军阀、官僚和贪官污吏基础,中国革命历经第二次第三次之所以不能功成,就在于“下层的土豪劣绅依然没有动摇的原故”。① 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广州)第10期,1926年12月,第10页。尽管绅士中也不乏地主,但二者事实上不能等同,因为绅士群体成分远远超出了地主范围及其属性。它是一个混合体:“都市的绅士,他们大都是失意军人、政客、或前清遗老、买办阶级。”而乡村的绅士,“他们的成分大概是:恶地主、劣土棍、无聊的半知识分子”。② 邓良生:《农民运动的障碍——绅士阶级》[《中国农民》(广州)第10期,1926年12月,第15—16页]指明:都市的绅士大都是失意军人、政客、前清遗老、买办阶级;乡村绅士则为恶地主、劣土棍、无聊的半知识分子。 在国民革命语境中,国民党所标示的革命对象是“具有剥削性质的特殊阶级:劣绅、土豪、局董、团总、族长等,以及贪官污吏”。③ 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10页。

与此前略有不同的是,国民党的第三次宣言中将“封建地主阶级”列为国民革命的对象,即“封建地主阶级,乃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及一切反革命派之真实的基础……在农民方面,几千年来被统治于封建地主政权之下,不推翻封建地主在乡村的政权,则一切经济斗争如减租减息等等简直无从说起”。④ 《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农民宣言》(1927年3月),见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46页。这一提法显然与中共的立场相关,⑤ “这个决议是由林祖涵、毛泽东、夏曦、陈公博、还有一个姓王的五个人所组织的委员会起草的”。除陈公博外,“其余四人都是共产党员”。见朱新繁:《中国农村经济关系及其特质》,上海:新生命书局,1930年,第2页。它的表述几乎与当时毛泽东的观点一致。在1926年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时,毛泽东提出:“农民问题乃是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农民运动不赶速地做起来,农民问题不会解决;农民问题不在现在的革命运动中得到相当的解决,农民不会拥护这个革命。”因此,以农民革命为主体的大革命的“对象是乡村宗法封建阶级(地主阶级)”。这个农村宗法封建阶级,是国内统治阶级和国外帝国主义之唯一坚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指称的“封建地主阶级”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主,而是特指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中国革命的形势只是这样:不是帝国主义、军阀的基础——土豪劣绅、贪官污吏镇压住农民,便是革命势力的基础——农民起来镇压住土豪劣绅、贪官污吏”。⑥ 《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农民问题丛刊〉序》,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8页。 其实,这与国民党反复强调的革命对象“首为军阀,次则官僚买办阶级土豪”的认识并无本质上的不同。⑦ 中央宣传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三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汇刊》,民国二十三年印,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8辑,第84页。

毫无疑问,在以“打倒绅士阶级”为焦点的国民革命语境中,⑧ 邓良生:《农民运动的障碍——绅士阶级》,第18页。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及其“阶级”并未被建构为大革命的敌对力量。事实上,在整个国民革命时期,地主概念并未形成一个特定的阶级范畴,尽管国共两党对于地主的认识和区分显有不同。

首先,1927年前后在国民党的话语体系中,地主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阶级,而只是作为“农民”整体构成的一部分而存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报告》(1927年6月发表)发布的《全国土地占有概况》中表述的非常清楚:全国农户56 000 000(地主在内),平均以6人计,共336 000 000人;而在336 000 000农民中,有土地的农民(有一亩起以至大地主)在120 000 000人至150 000 000人;全体农民336 000 000人中,减去有地的农民150 000 000人及无地的雇农30 000 000人,游民兵匪等20 000 000人,剩下136 000 000人,则是无地而租人田地的佃农。⑨ 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3页。 亦即,地主家庭属于农户,地主属于农民——其义涵即指占有土地的主人——且无论占有多少亩数;而且明确指陈有地之农民(即地主),占到农民总数的45%。

其次,地主只是农民阶级中的一个分层,而非一个独立的阶级,尤其是敌对阶级。“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农民之阶级的分化。这种分化,大致可分为五种:即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或苦力”。① 吴铁峰编:《非常时期之农民》,上海:中华书局,1937年,第4页。 《农民运动的方法》中所列“各地农民分析之多寡”的划分中,也只是按大农、中农、小农与苦农四类别加以区分,② 国藩:《农民运动的方法》,见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600页。并无地主的特别指称。此时,“所谓‘农民’这一个名词”,是一个“包括了大农,小农,自作农,佃农与雇农等”的集合概念。③ 记者:《农民问题与中国之将来》,第3页。

实际上,此时的共产党亦未将地主与农民分判为对立的阶级力量。“现在农民协会的组织,尚不能带有阶级色彩(如单提出雇农组织或佃农的组织),不能明确的指出有若干亩田地者不能加入(因为不易定出一个适当标准),只能比较概括的指出以下之两种人,不准加入农民协会:一、不耕种而拥有多数田地者;二、重利盘剥者”。甚至一般情况下,地主还是农民运动中团结的对象:“我们的政策是用全体农民联合的口号,团结佃农自耕农与中小地主,使不积极作恶的大地主中立,只攻击反动的大地主,如成为劣绅土豪者。不可简单的提出打倒地主口号,以打倒劣绅土豪的口号,事实上打倒大地主。”④ 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37、38页。



在国共合作最大公约数的前提下,国民革命中的地主既未被建构为一个阶级,当然也不可能建构为革命的敌人。“两党都未能将农民阶级的‘利益’糅入把地主阶级当作民族敌人的政治策略中。在早期共产党人的战略思考中,地主阶级的超额地租、对习惯权力的滥用,以及不受约束的地方权威,远不如他们在另一个方面的潜在价值重要,即联合其佃农一起反对军阀”。⑤ 费约翰:《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与阶级》,李恭忠、李里峰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265页。不仅国民党对于阶级或地主阶级一词的“确切涵义的理解仍有混乱”,⑥ 阿里夫·德里克:《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1919—1937》,翁贺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0页。中共也强调:“农村中阶级关系极其复杂故不必提出‘农民阶级’字样,此时只宣传‘全体农民起来反抗贪官污吏劣绅土豪,反抗军阀政府的苛税勒捐’这一口号。”⑦ 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38页。

但是,剧烈的国民革命内在地存在着走向分化的因素。“1925年以前的革命被认为主要是政治性的,而五卅运动之后的革命越来越呈现一种社会性的向度”。共产党主张的“阶级革命”与国民党坚持的“国民革命”的分野随着大革命持续展开不仅日趋明显,而且随着两党公约数的消减而走向必然的分裂。“恰恰是这个向度的变化最后导致了国共的分裂,使中国革命再次陷入‘政治向度’——即两大政党之间的斗争”。“社会革命或‘阶级斗争’风潮在20世纪20年代国民革命中的涌起,标志着国民党人和共产党人的路线分裂”。⑧ 阿里夫·德里克:《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1919—1937》,第49页。

辛亥革命时期的理论家朱执信曾对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不同有过论说:“凡政治革命主体为平民,其客体为政府。社会革命之主体为细民,其客体为豪右。”⑨ 朱执信:《论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并行》,邵元冲编:《朱执信文存》,见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12页。这里提示着,政治革命的官民对立与社会革命的阶级对立之不同。因此,当国民革命之后共产党人将中国革命导向以阶级革命为主导的社会革命时,以土地私人占有为标识的地主必然成为“革命的客体”。

也正是在“阶级革命”话语中,地主才成为这一时代历史建构的焦点。“阶级斗争的引入将中国革命导向一个新的取向”。① 费约翰:《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与阶级》,第500—501页。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中开始特别指明:“中国农村的经济生活,大半尚在封建的关系之上。大部分的田地(约百分之六十六)为收租的大地主所占有。中国田地只有百分之三十四属于农民……井田之制久已消灭,惟所谓公有田产之管理制度尚遗留于乡村间,作为乡村中宗法社会政权之基础。此等田地的主有权,已为乡绅所篡夺,耕田者反而失却享有的权利,乡绅等变为地主,更利用此种权利,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在“阶级革命”的导向下,会议提出“必须要在平均享用地权的原则之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欲实现此步骤必须土地国有……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党纲上的基本原则”。“中国革命现时的新阶段之主要的特点”就是阶级革命,它是超越了国民革命属性的新的历史阶段的“乡村中农民反抗豪绅地主的阶级斗争”性质的革命。② 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49、54、57页。

“阶级是一根红线似的把各种政治现象贯串起来的。如果把政治和阶级分开了来观察,那便无论如何不能得到政治现象之真正理解”。在“阶级革命”的话语(而不是一般的“革命话语”)中,阶级斗争成为历史建构的主线,成为中国道路选择的基点。“实际上阶级矛盾的内在作用,正是开动历史的机括,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因此,在以农民革命为主体的中国现代历史进程中,地主及其阶级必然被建构为革命的敌对阶级。“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是中国民族落后社会停滞的原因。农民在历次革命运动中表现出极大的力量”。③ 邓初民:《新政治学大纲》,《民国丛书》第1编(21),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第25、28、47页。将农民与地主重新定义并分划为对立的阶级力量,就成为国民革命后继续推进的“阶级革命”(抑或共产革命)的时代主题。

“农民阶级是指从事土地生产的劳动者而言。那些不劳而获的地主及农场所有者,不在其列”。“尤其在封建制度及大地主阶级未曾消灭的国土,所谓农民运动与农民革命,几乎就是专指土地运动与土地革命而言”。④ 记者:《农民问题与中国之将来》,第1页。 尤其在中共“八七“会议后,中共将发动农民与武装保卫政权结合,明确宣告:“地主田地,农民收种,债不要还,租不要送。”⑤1929年1月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52页。地主及其阶级开始成为中国革命的敌对力量。

以地主阶级为革命首要敌人的理论认识,在中共革命诉求过程中,也是较晚才形成的。我们发现,李大钊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虽明确表示“接受了阶级斗争思想”,坚持“凡以前存在的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竞争的历史”,并将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视为唯物史观内容;但他对于阶级斗争学说却持有质疑。他说:“马氏实把阶级的活动归在经济行程自然的变化以内。但虽是如此说法,终觉有些牵强矛盾的地方。”⑥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见氏著:《守常文集》,《民国丛书》第1编,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第124页。在李大钊的理论体系中,还没有形成农民与地主尖锐对立的阶级意识,而只是有一个模糊笼统的阶级(实际是分层)观念:“从前是贵劳心者,贱劳力者;贵君子,贱野人;贵阀阅,贱平民;贵男性,贱女性;是纵的组织。现代劳力者阶级联合起来,为横的组织,以反抗劳心者阶级,野人阶级反抗君子阶级,女性阶级反抗男性阶级。”⑦ 李大钊:《由纵的组织向横的组织》,见氏著:《守常文集》,《民国丛书》第1编,第190页。

在《独秀文存》中,也只有《贫民的哭声》《劳动者底觉悟——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演说》等文论,分别谈及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与社会革命之关系与劳工阶级问题,所表述的仍是带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劳心者”与“劳力者”的社会分层概念,⑧ 陈独秀:《独秀文存》卷一,北京:外文出版社,2013年,第449、613页。还不曾有鲜明的阶级理论,更没有地主及其阶级的理论阐释。

在中共历史上,最早形成阶级斗争理论并以地主为革命对象的领导人是毛泽东。他在《关于农村调查》一文中说,1920年代他第一次看了考茨基著的《阶级斗争》,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和一个英国人作的《社会主义史》后,“才知道人类自有史以来就有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初步地得到认识问题的方法论”。即使如此,也还没有形成关于中国社会阶级结构及其分层清晰认识,毛泽东认为,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经典理论还不曾落实在中国社会革命的实践进程中;因为“这些书上,并没有中国的湖南、湖北,也没有中国的蒋介石和陈独秀。我只取了它四个字‘阶级斗争’,老老实实地来开始研究实际的阶级斗争”。从而,他开始深入中国农村调查和分析社会阶级实况。“中央要我管理农民运动。到湖南调查了长沙、湘潭、湘乡、衡山、醴陵五县”。① 毛泽东:《关于农村调查》(1941年9月13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2页。 正是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尤其是通过30年代的《寻乌调查》《兴国调查》后,才创造性地建构了关于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阶级分析模式,形成了中国革命的理论体系,并最终“确定哪些阶级是革命斗争的主力,哪些阶级是我们应当争取的同盟者,哪些阶级是要打倒的”。② 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6页。 地主——原本在物权范畴上归属于农民的分层——被建构为农民的敌对阶级,甚至连小地主(即半富农性地主),也被认定为“农村中最恶劣的敌人阶级,在贫农眼里是没有理由不把他打倒的”。③ 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1页。

在阶级革命语境中,地主这一概念才获得时代性诠释,它几乎成为一个时代命题的中心词。从而,以农民尤其是以贫农为革命先锋,以地主为革命对象的“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就此展开。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阶级分化对立不强烈、不固定,“根本分不出阶级(只有家族观念,而无阶级观念)”。④ 梁漱溟:《中国社会构造问题》,《乡村建设》第6卷第3期,1936年9月16日,第15页。 这是1938年年初访问延安时,梁漱溟与毛泽东“阶级革命”理论争辩的基本理据。多年后在中共革命取得胜利的情况下,梁漱溟承认了“阶级革命”理论“结果显赫,分明不虚”,“一个全国统一稳定的政权竟从阶级斗争中而建立,而屹立在世界的东方”。⑤ 汪东林编:《梁漱溟问答录》,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因此,将物权属性的地主概念建构为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阶级概念,这成为中共阶级革命运动历史展开的根本性前提。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⑥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9页。 毛泽东深谙其理,以“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的论断,简约而通俗地建构了革命的首要问题。在对中国社会现状调研基础上,毛泽东从纷繁复杂的阶级、阶层结构中,将中共革命的敌人定位于地主及其阶级:“中国现阶段革命的对象就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具体而言‘就是帝国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和本国的地主阶级’。”⑦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33页。毛泽东进而论证说,“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的社会基础,是用封建制度剥削和压迫农民的阶级,是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阻碍中国社会前进而没有丝毫进步作用的阶级。因此,作为阶级来说,地主阶级是革命的对象”。⑧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集中讲述“中国革命的对象”问题,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38页。由此中共主导的现代中国革命(阶级革命)的历史就获得了明确的指向性。

的确,对于地主及其阶级的理论认知和行为实践,在持续的中共革命历史进程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的摆动(如或“左”或“右”的不时调适)甚至误判。“凡在土地斗争已经深入的地方,则发生‘左’倾观点,给许多中农甚至贫农胡乱带上地主、富农等项帽子,损害群众利益”。① 毛泽东:《在土地改革中注意纠正“左”倾错误》(1947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1页。 更为极端的是1929年湖北黄安苏维埃政权规定:“五亩以上之农家,即视为富农,而须没收,而农民弃其田者甚多。县北乡则变田之形,去其旧有境界,而重新并合,以实行所谓均田政策。农民一方面被迫弃其原有田地,他方面对于公共经营之田地,因利害关系较浅,自不努力……致田地大半荒芜。”② 张思曾:《一个匪区农况变迁之描述》,《益世报》,1934年11月24日,“农村周刊”,第3张,第11版。

如何确切地界定地主,显然成为革命运动进程中极其重要而又复杂艰难的课题;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混乱当然不仅仅是政策掌握的界限问题,而与理论概念的元典释义相关。“在农村中按户数计算,地主、富农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中农、贫农、雇农合占百分之九十,这个阵线不能混乱,许多同志对此没有确定的观念”。③ 毛泽东:《在杨家沟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47年12月25日、2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4卷,第331页。 然而,无论基于怎样的统计口径估算地主的数量,④ 各种关于地主调查统计数字出入很大,却并不可靠。“因为调查的时候富农往往隐瞒地亩,或者故意说近五年来出卖田产:而贫农所报告的往往倒是比较正确的数字”。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25页。陶希圣在《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也有记述:依据谭平山在汉口土地委员会公布资料称:百分之五的农户要占百分之四十二的土地,而一亩至十亩的农户,虽然居全农户的百分之四十四,却只占百分之六之土地!但随后公孙先生指出这个统计完全是假造的。而日本东亚同文会的估计与共产党史的统计恰恰相反,它说十亩以下的农户占土地百分之四十二,而百亩以上的农户占百分之六。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上海:新生命书局,1929年,第47、48页。在以农为本的中国社会中,其数量都是少数或极少数,按毛泽东的说法是“中国有百分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这是小学生的常识”。这就决定了打倒“地主阶级”的革命目标,具有动员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走向革命的天然基础。“因此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从而,“剥夺地主财产和消灭地主阶级就成为唤起民众的阶级革命的前提”。⑤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92页。因为它决定了“这个革命是能够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人民的拥护和赞助的”。⑥ 毛泽东:《关于农村调查》(1941年9月13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6页。

作为革命理论的实际运行,消灭地主的历史实践也有随时调适的策略空间,因为地主及其阶级的标准实难清晰标示。即使毛泽东关于自己基于调查而形成的认识,也承认“这是一种历史材料,其中有些观点是当时的意见,后来已经改变了”。⑦ 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1937年10月,1941年3月、4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5页。 而这一改变虽然也有着理论认知的成分,显然更突出的是针对性策略。“地主作为整个阶级来说是要消灭的,但作为个人还要分别情况不同对待”。⑧ 毛泽东:《在杨家沟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47年12月25日、2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4卷,第335页。 将地主的物权属性提升为阶级属性,并建构为一个时代的革命对象,本身就蕴含着动员最大多数农民与极少数敌人——地主,发生阶级斗争的策略指向。“我们调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是解剖各种社会阶级,我们的终极目的是要明了各种阶级的相互关系,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然后定出我们正确的斗争策略,确定哪些阶级是革命斗争的主力,哪些阶级是我们应当争取的同盟者,哪些阶级是要打倒的。我们的目的全在这里”。⑨ 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6页。

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是这一革命进程必经的历史阶段,“我们斗争的目的是要从民权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由这种斗争的发展,跟着就要执行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① 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7页。在急风暴雨般的革命实践中,对于地主及其土地占有方式的革命就以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展开:“至于没收土地的宣告,用不着再有什么文字形式的宣告了……一个‘平’字就包括了没收、分配两个意义。”② 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73页。

问题在于,这一理论诠释和历史实践不仅本质上契合于中共革命的终极目的——消灭私有制,③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大会明确必须要在平均享用地权的原则之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欲实现此步骤必须土地国有。虽然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党纲上的基本原则。人民出版社编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54页。而且亦与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的“均平理念”有着相对一致的诉求:“中国历代农政常行社会主义之政策,盖防贫富之悬隔,除兼并之弊害,固中国施政者唯一之要点也。而其精神,究可谓之井田法养成也。”④ 经济学会编译:《中国经济全书》,上海:商务印书馆,1910年,第23页。朱执信也曾提出:“就土地国有论之,则此观念亦于中国自古有之。地税至唐称租,即显国家为地主之义。而其称有土者,不过有永耕作权者而已。”⑤ 朱执信:《论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并行》,邵元冲编:《朱执信文存》,见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6辑,第25页。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一理论建构具有获得社会认同和广泛理解的历史文化之基。

然而,革命语境下的地主及其阶级释义的有效性,当然地被限定在革命的逻辑体系之内;在一般社会认知(或者学术逻辑)语境中,它无法获得基本认同。“用‘地主’和‘农民’的对立解释不了中国秦汉之制下的基本社会分野”。⑥ 李瑜:《官民对立:他看透了秦汉之制——读王亚南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博览群书》1998年第1期,第4页。亦即,脱离“阶级革命”语境下的地主也只是在土地权属意义上的一个社会存在,即占有土地的农民而已。“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农民之阶级的分化。这种分化,大致可分为五种:即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或苦力”。⑦ 吴铁峰编:《非常时期之农民》,第4页。

地主属于农民阶级之一种,仍然是当时社会认知的常识。根据1931年《天津市农业调查报告》关于地主及其社会分层统计情况,笔者列表1。

表1 天津乡村土地占有及社会分层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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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据《天津市农业调查报告》(天津:天津书局,1931年)第8—34页调查资料内容制表。

这项调查资料表明,在其文献所及范围内,地主不仅并不构成一个阶级,而且也不存在对于农民(佃户)的制度性剥削和压迫;在各种租利的分成上,地主所获甚至低于租佃者。基于学术的立场,人们已经认识到地主阶级概念所承载内容的困惑:“如果地主阶级是指拥有田产数百亩或上千亩的人家,则经过几百年的巨大人口压力,地主人家大都自然地消失不见。而残存的几家,为数很少,不成其为一个阶级。”① 赵冈等著:《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79页。20世纪的中国农村社会中,“严格说来中国已经没有几家大地主,农田是分散在中小业主手中,70%以上的农田是由业主自耕……中国农村日趋贫穷,而这种贫穷是普遍性的,佃农如此,自耕农也是如此。”② 赵冈等著:《中国土地制度史》,第314页。因此,《非常时期之农民》一书认为,地主其实就是农民之一类,甚至是受到压迫的一个阶层:列强的经济侵略,“引起资本的集积和整个农民阶层的分化”,“无论是地主也罢,是农民也罢,在帝国主义的操纵和宰割下,只有同归于尽了”。③ 吴铁峰编:《非常时期之农民》,第2—3页。

通常的社会调查统计仍然是在物权所属意义上认同地主的,如《江西农业情形》记载:“农民生活程度虽低,而租税繁重,不堪其苦。地主有田一亩,所得之收获量约与佃户均分。除完粮折漕外,实得收获量四分之一。以故江西人赴各省经商者多,生计所迫,不得不尔。近因劳力缺乏,田地荒芜,地主至有求佃户而不得之势。目下非从租税改革入手,农民无所聊生矣。”在此,农民群体中包括了地主。

在此类农村社会调查统计资料中,地主并不作为阶级,尤其是剥削压迫阶级而存在。如《湖北农业情形》描述农民阶层:“可分为三,曰小作农,曰自作农,曰分益农。三者之中,以小作农为最多数,自作农次之,分益农又次之……耕种等费全由佃户担任,亦无押租金,收获时地主佃户双方均分其收获物而已。”④ 陶昌善等编:《全国农会联合会第一次纪事》(1913年5月),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7辑,第48、59页。

在国民政府行政院系统的调查资料中,对于农民或农户的统计通常是按照“富力而分”,在这一分类中地主也基本归属于土地所有者之义项,如河南辉县:“除地主所有田亩向高阶段集中外,(三十亩以上的绝对户数从九户增为十三户,相对数也增加12.17%)……富农五十亩以上的户数减少12.41%,特别增加得多的是30—49.9亩这一阶段,二十亩以下的增减很不规律。中农所有田亩五十亩以下的户数一般地增加,特别是10—19.9亩这一阶段,增加了3.54%;五十亩以上的本来也有十三户,现在减为十户,少了4.19%。贫农所有田亩在二十亩以下的户数增加3.65%,在二十亩以上的户数减少3.65%。”⑤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第30页。依照土地占有量情况,所言地主是30亩以上,富农50亩以上,中农也有50亩以上者,这根本无法从阶级属性上得到解释,地主只是农民之一种:“假若地主是一个自耕农的话——因自己的能力薄弱而雇佃农的自作农,——佃农与地主之间,百分之八十都是一种平等的关系。”⑥ 吴炳若:《淮河流域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第24卷第16号,1927年8月25日,第52页。

据《清乡区经济概况调查报告》资料,1940年代初的江苏吴县地区的租佃关系,通常也表现为相沿已久的历史关系。首先,虽然口头契约已经废止,但书面契约却“形式亦甚简略,由业主与佃户双方互相订定”,官方概不介入,“相沿成习,今昔皆然”。⑦ 清乡委员会经济设计委员会:《清乡区经济概况调查报告》,南京:中文仿宋印书馆,1942年7月,第42页。 虽然因田面权和田底权之不同,有佃户缴“花厘米”者,⑧ “花厘米”实系无田面权之佃户所缴于业主除租以外之米之名称(现亦多改作银元),例如,某一亩田其田底价为100元,其田面权价为80元,此一亩之田底田面之产权均为某业主所有,若佃户按照普通纳租,则该业主无形中受有损失(因该业主多出80元购其田面权,而普通佃户纳租之田,其田面权均系佃户所有,若纳租时二者无区别,则极为不公)。“花厘米”者,即为补偿业主此种损失而有。清乡委员会经济设计委员会:《清乡区经济概况调查报告》,第43页。也属于一般经济利益权衡的考量,并无制度性剥削的特性。其次,业佃间常有历史关系,故有感情颇好者,每逢季节,佃户送业主各种田产,“业主亦送回佃户银钱以作礼尚往来”。即使普通业佃,“大多以不欠租即已足矣,并无其他特殊关系”。① 清乡委员会经济设计委员会:《清乡区经济概况调查报告》,第43页。

在社会学家冯紫岗主编的《兰谿农村调查》中,关于地主的经济生活状况的记载如下:

1.住房情况。地主兼自耕农平均每家约有12间,地主平均每家约有7间,自耕农平均每家约有6.5间,半自耕农平均每家约有5间,佃农平均每家约有3间,佃农兼雇农平均每家约有2.5间,雇农平均每家只有1.5间强。

2.土地资本。以地主兼自耕农平均每家之5 211元为最多,地主平均每家2 446元次之,自耕农平均每家1 437元,半自耕农平均每家589元又次之。佃农平均每家23元,佃农兼雇农平均每家18元,雇农平均每家17元为最少。

3.收入情况。地主多不自行经营农业,故植产特少,30家地主,平均每家为3.96元;田租收入,外加钱租收入190.09元。再加畜产、副业等,地主平均每家全年收入为263.97元,田租收入占到72.01%。

在综合收入开支核算后,调查资料表明,“地主几无盈余,每家亏损为67.58元,除地主兼自耕农平均每家盈余62.19元外,各阶层皆为亏损。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佃农兼雇农、雇农分别亏损为67.58元、12.61元、95.70元、59.62元、18.21元、11.17元”。② 冯紫岗编:《兰谿农村调查》,杭州:国立浙江大学印行,1935年1月,第85、99、116、123页。 这里的地主与贫农之间,体现不出两极分化的阶级对立关系,而且在其农民类分项下,显然是包括地主、耕农、佃农、雇农等等与农相关的各属分层——这里没有从阶级属性上分划出地主阶级。③ 冯紫岗等编:《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上海:黎明书局出版社,1934年,第38页。

深入考究现代中国历史进程,我们理当清晰地明辨这一基本事实:地主及其阶级属性的理论建构只是在革命话语体系中才获得了特定的时代意义,并在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建构了一个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但是,它与生俱来的土地权属特性却无法被湮灭,在历史与现实中与其阶级属性形成不时的冲突与紧张。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当阶级属性渐次退隐并被消解,物权属性回归于地主——土地所有者后,这一论题探研的空间将足够充分——无论在学术理论方面,还是在现实价值方面。它是一个基于历史,也本源于历史,又终将超越历史的时代性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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