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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及其本土化分析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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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2: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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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及其本土化分析进路
——作为方法的社会越轨群体研究
黄 海

摘 要:作为一种社会问题类型,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越轨群体,有其复杂的根源。它只有放入情境化的地方性知识中,方能被准确地理解。由此视之,并不存在纯粹抽象强、弱的 “国家”与 “社会”,可供套用来分析经验事实。同理,“本土化”研究进路也不宜抽象地被谈论,而应在 “经验优先导向”“具体问题导向”“在地化理解导向”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 “生发”出来。在此意义上,社会越轨群体研究可作为一种转型期乡村治理本土化分析的方法。

关键词:乡村治理; 社会越轨; 情境化; 本土化; 方法论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社会秩序的维系,都离不开社会治理。而社会治理,又总是关联着不同维度的治理力量。在现代社会中,从总体上说,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定是社会治理中客观存在的力量。社会治理格局如何,往往与它们之间相互搭配、协调的模式有关。

由于现代国家乃合法暴力的 “垄断者”,①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1147页。在靠着社会动员夺取封建贵族手中的国家权力而转变成为现代主权国家,② 理查德·邓恩:《现代欧洲史》02,康睿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130页。尤其还见证过法西斯③ 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第2页。灾难的西欧,就社会治理力量配置格局而言,当代思想家们总体上皆担心国家力量过大,而主张以 “强社会”约束国家,甚至极端强调社会 “自生自发秩序”①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00页。与 “最弱国家”②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35页。相配。毋庸置疑,此类思想在欧洲急剧变化的历史中,既有其深刻的理论根源,也有其特定的现实价值。但是,基于欧洲社会转型而形成,对 “国家”如此提防、对 “社会”如此重视的理论思考,能否涵盖并套用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转型经验?对此问题,有两种很不相同的观点,或曰作为理论分析模型用在哪里都是可以的,或曰必须代之以 “本土化”分析框架。

这种分歧也常在社会科学研究 “本土化”议题上得以表现出来。而且,与20世纪30年代、80年代学界关于该议题的讨论有所不同,近年出现的新一轮讨论,更为偏重原则性、立场性问题。例如,谢宇提出,一些研究者认为西方社会学理论与方法需要 “本土化”,无非是因为自身对这些理论和方法“缺乏认识”(颇有 “能力有限者弄不懂西方的,便自搞一套”之意),而其实只要掌握好西方理论与方法,选择中国议题做研究,“自然”就有 “情境性带入”。③ 谢宇:《走出中国社会学本土化讨论的误区》,《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2期。同样尖锐者,如贺雪峰认为,谢宇的立场完全是以美国社会科学为主体的,如果 “站在中国立场上建设有主体性的中国社会科学”,理应 “借鉴古今中外一切理论与方法”,④ 贺雪峰:《本土化与主体性: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方向》,《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期。而不仅是西方理论与方法。较温和的提倡者,如翟学伟则认为,身处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重视理论与方法之 “本土化”,与中国百余年来探索自身发展的道路有关,更与直接面对经验进行理论概括有关,而不是唯有等美国社会学家认为某概念(如 “强关系”“弱关系”)重要,中国社会学研究才认为它们重要。⑤ 翟学伟:《社会学本土化是个伪问题吗》,《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9期。较温和的质疑者,如梁玉成认为,中国社会学本土化如果要对国际社会学有贡献,其实离不开谢宇倡导的科学实证主义,只不过它还缺少一点(边燕杰倡导的)本土知识理论抽象方法。⑥ 梁玉成:《走出 “走出中国社会学本土化讨论的误区”的误区》,《新视野》2018年第4期。当然,也有研究者试图调和各方观点,如周晓虹认为,“本土化”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翟学伟所注重的学理分析乃是狭义的,广义的则应是学术实践活动,狭义学理的本土化意义不大,广义实践中建立 “全球化的中国社会学”才有意义。⑦ 周晓虹:《社会学本土化:狭义或广义,伪问题或真现实》,《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1期。

从方法论的层面看,主要以计量分析法为主的谢宇认为根本不存在 “本土”,并不让人意外,毕竟当代全世界的数学运算方式基本都是一致的,跟不同的历史、社会、政治和文化没什么关系。非欧裔社会学、经济学乃至政治学研究者,在二战后日益强调计量分析的美国社会科学界更易得到认可,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社会科学毕竟不是数学,因此以一种方法论遮蔽其他方法论视野,未必算得上明智(至于说 “自然”的 “情境性带入”,更是显得模糊、神秘,让人不知如何才能做到 “自然”)。反之,将这种方法论上的偏见完全归结为立场、主体问题,则不免有取消学术分析之嫌疑。而学理分析上的“本土化”是否就必然是狭义的,并且,如果说学理分析本身价值不大、说不通,却在学术实践上能有“全球化”之恢弘气势,似乎也如 “和稀泥”一般不免令人生疑。强调如果没有科学实证主义,再加上本土知识理论抽象,“本土化”的中国社会学就对国际社会学没意义,同样让读者启发甚微。且不说中国社会学是否必须要为国际社会学做贡献才有存在的根本价值,“本土化”至少从来没有说可以不要科学实证而任意抽象。相反,它恰恰是强调从中国经验出发的。由此,所谓本土知识理论抽象之说,在逻辑上实为同语反复,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内容,让人明白该如何操作才能达到 “本土化”。

甚至于,即使从学理层面一再强调 “本土化”有价值、中国社会学研究离不开 “本土化”,也应从逻辑上加以更完善的阐释。从 “战略”层面说,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拥有从未中断的、且与欧美很不一样的文明,近代以来又以西方为 “先生”追求现代化。因此,不仅是西方理论与方法,而且也包括中国古代,以及其他任何地方的理论与方法,能否解释现代中国之现实,解决其面临的问题,都需要结合“本土”实际加以参验。这正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有在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本土化”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方真正有效解决了中国的革命问题。而照搬照套马克思主义教条,则恰恰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给中国革命带来挫折。由此,不断地从宏观上争论 “要”或 “不要”“本土化”,至少就社会科学传入中国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当代中国而言,其实已经意义不大。与数十年前的多次讨论相比,如仍踌躇于 “要”或 “不要”,恐怕很难就此议题做更深一步的探索。在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更值得提出来的问题或许是:如何在 “本土化”的 “战略”指导下,从 “战术”层面在不同的领域、议题中采用合适的方法,真正精准地具体做到 “本土化”?

如果告别争议的方式,而进入精细化、具体研究方法运用的探索,精细化的 “本土化”应该根据具体的研究问题需要而展开。学科不同、研究领域不同,对 “本土化”的需求,或者说 “本土化”对学术的智慧贡献是不同的,不宜笼统一言概之。例如,在社会科学中,政治学因与各国国情联系极为密切,对许多政治问题的评价即要求 “本土化”程度较高,而公共管理技术层面,则现代国家共通性较多。就社会学而言,即使在其内部也并非所有领域、议题都一样。关于社会治理因为涉及治理参与者、治理对象的社会传统,因此对 “本土化”分析要求显然较高,而关于基尼系数的计算,则似乎与社会文化传统没有特别紧密的关系。

简而言之,关于社会科学研究本土化的议题,抽象地争论,似乎很难有周全的答案,在具体运用的议题情境中对之加以检视,方有利于建设性地推进方法论的探讨。本文将试图结合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及其中的社会越轨群体问题,用来检视 “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解释有效性及其限度,并就此具体议题来探讨,精细化的 “本土化”应从哪些角度入手,经过哪些必要环节,依靠哪些本土知识作为理论支点,最终 “本土化”到什么程度。对乡村治理而言,乡村社会越轨群体具有对立面的社会性质。而透过事物的对立面,有时更容易看清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及其运转机制。在乡村社会越轨群体研究中情境化地考察国家、基层干部与农民互动的实践性关系,具有方法论 “本土化”讨论的意义。

二、抽象的 “国家与社会”及其情境化
较早将 “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用来分析中国经验的,主要是一批美国历史学家。如萧邦齐将之用于分析中国知识分子与基层组织的关系,①Schoppa R.Keith,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6.兰金、罗威廉等人努力尝试着在中国近代历史中找出“公共领域”。②Mary Backus Rankin,Some Obser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Modern China,No.2,1993;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江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16页。黄宗智虽然认为中国历史经验与西方 “国家与社会”理论二元对立意义上的 “国家” 与 “社会”关系有差别,但也还是提出了一个修正性的概念,即 “第三领域”。③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8页。

稍晚以此理论框架衡量中国转向主权独立之后经验的研究,则相应地将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立,看作了国家的 “触角”往下延伸,④Shue Vivienn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Chinese Body Politic,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70.甚至是形成 “全能主义国家”的标志。⑤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22页。具体到乡村社会治理,萧凤霞认为,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使乡村社会出现了一个 “细胞化”的过程;⑥Siu F.Helen,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p.169.舒尔曼也认为,新国家的诞生瓦解了传统社会。①Schurmann Franz,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p.105-106.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如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胡星斗:《希望尽快撤消乡镇政府》,《江苏农村经济》2004年第1期;张庆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镇政权的作用、问题与出路探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只有少数学者对此理论框架进行了微调,如赵文词指出,国家权力在改造乡村社会的过程中,某种程度上在基层也为社会传统所改变。②Richard Madsen,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Berkeley,Los Angeles,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pp.154-155.吴毅:《记述村庄的政治》,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4—15页。倪志伟指出,从自留地、生育选择等方面看,农民其实有相当的自主性。③Nee Victor and Rebecca Matthews,Market Transition and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No.22,1996,邓正来:《国家与社会》,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74页。弗里曼等人以 “庇护—依附体制”作为分析框架,甚至认为农村和农民与其说是被国家管理,不如说是直接被基层干部管理。④ 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43—344页。

类似研究思路还被广泛用于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经验。如戴慕珍认为,乡村迅速发展的基础是地方政府的 “法团主义”(Corporatism),⑤Oi C.Jean,Rural China Takes Off,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pp.11-12.也即地方政府企业化的功能发挥。崔大伟的观点与之略有差异,认为乡村改革既非单纯靠国家,也非单纯靠农民,而是国家、地方政府、基层干部及农民多方互动的结果。⑥Zweig David,Freeing China's Farmers,New York:M.E.Sharpe,1997,pp.18-19.20世纪90年代中期 “三农”问题凸显后,持此思路的西方学者较普遍的观点是,此乃国家太强、社会太弱而导致的结果,解决问题的方向在弱化国家、使之置入 “社会之中”。⑦Joel S.Migdal,Atul Kohli,Vivienne Shue,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2.在欧美大行其道的 “国家政权建设”理论,一旦用来分析当代中国却几乎成了 “中国国家权力扩张”的代名词。⑧ 相关综述与评论见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顺而延之,一些研究者认为,乡村治理问题的出路在于给农民 “公民权”⑨ 张英洪:《农民、公民权与国家》,《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3期;赵树凯:《农民的政治:迷茫与断想》,《中国发展观察》2009年第8期。或 “平等的国民待遇”⑩袁俊芳:《“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于给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理论研究》2004年第Z1期。(对 “公民权”“国民待遇”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则语焉不详)。此外,还不乏研究者提出,农民负担主要来自于与农民直接冲突的乡镇干部,故应弱化甚至取消乡镇政权。①Schurmann Franz,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p.105-106.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如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胡星斗:《希望尽快撤消乡镇政府》,《江苏农村经济》2004年第1期;张庆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镇政权的作用、问题与出路探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不过,也有研究者指出,国家与社会有时也会出现 “强弱错置”,②Richard Madsen,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Berkeley,Los Angeles,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pp.154-155.吴毅:《记述村庄的政治》,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4—15页。甚至在 “官退”的情况下 “农村社会并不会自动‘民进’,而往往是黑社会、灰社会及邪教组织的跟进”。③Nee Victor and Rebecca Matthews,Market Transition and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No.22,1996,邓正来:《国家与社会》,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74页。

正如我国较早译介 “国家与社会”理论的邓正来指出的,它具有 “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的基本特征。脱离开该理论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具体社会情境,抽象地争论中国的 “国家”、地方政府(干部)和“社会”(农民)强或弱,常因过于简化社会事实而容易落入空疏。研究者一旦深入社会实践,开展实地田野调查,就不难发现,无论是 “强”还是 “弱”的权力,总是在具体社会情境中发生作用的。若不是带着高度抽象的理论先入为主看待问题,其实我们在田野调查中所见的,乃是具体的人与事有特定历史纵深、至今仍在变化中的地方不断发生和重构,而很难说就直接看到了 “国家”或 “社会”。

以笔者因研究乡村社会越轨群体需要,较深入调查过的部分中部地区农村为例,由于农民居住并不像城镇那么集中,基层派出所往往是几名民警得管辖周边几个乡镇、数十乃至上百平方公里的区域。在日常工作中,他们其实很难事无巨细地对居民进行管理。但是,不管是出于狭义上的民警职责,还是为配合基层政权的中心工作广义上的责任,他们都得对一些显而易见的社会越轨群体(如强买强卖、销售 “地下六合彩”或聚众赌博者),进行 “综合治理”。然而,即使要搞好这些事情的 “综合治理”,也并非易事。因为,基层政府乃至县级政府在针对乡村治理进行决策时,通常得考虑平衡方方面面的工作。除了 “综合治理”之外,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地方经济,应对上级政绩考核等众多 “一票否决”的工作,都是必须要考虑的事情。

为了不让本地社会问题的治理影响到政绩考核或招商引资,一些基层政府乃至县级政府,可能会倾向于选择笔者在调研中从部分基层干部口中得知的 “能治则治,不能治则捂”的策略,即过滤掉此类信息,确保它们不让公共媒体或上级知晓。如此一来,包括派出所民警在内的基层干部,如无力常态化地直接解决问题,也就难以惊动更高层级领导、援引更强大的资源,来加强乡村治理。行政管理中常见的、原本是要求基层尽力解决问题的 “矛盾不上交”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就变成了基层在乡村治理中,暂时搁置处理问题的 “借口”。而从农民群众的角度看,在基层治理者与乡村社会越轨群体的关系中,前者似乎就成了某种形式的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损乡村治理权力的威严与信度。

从研究者角度看,面对乡村社会越轨群体,基层干部在乡村治理中倾向于做出此类选择,并不能简单地归之于官僚主义,更不宜简单地认定就是 “同流合污”。事实上,基层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确实常面临治理资源不足的情况。笔者在针对乡村社会越轨群体的调研活动中,甚至遇到过民警在进村抓赌的行动中被抗法者打得受伤住院,事件被报送到基层政府后,基层领导为 “保稳定”而以不了了之形式息事宁人的案例。以至于,提及此类现象,有民警抱怨,在某种 “无政府状态”下,面对农村中的部分 “刁民”,自己简直就是 “弱势群体”,不得已干脆 “懒得管”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过且过。

然而,在众多 “三农”的研究著述里,被作为整体的、抽象意义上的 “农民”甚至被视作温情脉脉的“乡村社会”,不是典型的 “弱者”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却可以如此 “横行霸道”,代表 “国家”力量的人民警察反而靠 “偷懒”“耍滑”等 “弱者的武器”,① 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53页。敷衍工作。这一切,很显然只有在特定情境中才能得以 “合理”的解释。若不加区分、笼统地认为国家权力过强,一旦有社会问题首先想到的即是弱化国家权力,甚至取消其基层 “触角”,无疑有无政府主义的懒惰思维之嫌。

三、地方性知识中的社会越轨群体
对于学术研究上乡村中的轻微社会越轨群体,各地其实有多种称呼。例如,不同地区中的 “混混”“溜子”“流子”“烂人”“歪人”“二道毛”“道上的伢们”等概念,② 章伟:《从乡村 “混混”研究中国社会变迁》,《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2期。含义即与之相近,指的都是乡村社会中有不务正业,靠耍蛮、斗横谋取不正当利益,尚未组织化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若以社会学 “价值中立”原则和科学化、精确化的术语来说,乡村中的轻微的社会越轨群体不应该 “标签化”,而是一个中性概念。③Robert K.Merton,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No.3,1938.但是,普通农民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提到社会越轨群体时,不管是哪种称呼,却很显然有着非常强的道德色彩。它们其实都是 “地方性知识”概念。④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42页。甚至于,即使是理性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基层干部在提及此类越轨群体时,常也是直接负面的用语居多。作为研究者,从方法论上看,如果不能带着清晰的理论自觉反思这一点的话,很容易被情境性代入某种当地 “角色”,以当地人的道德判断代替学术分析。而事实上,作为乡村治理中的一个现象,此类群体社会越轨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势必关联着诸多因素,而不可能只是他们的道德有问题。

著名的社会越轨研究者道格拉斯曾根据越轨的严重程度,将之分为十类,最轻微者如 “不对劲、陌生、奇特”,最严重者为 “绝对邪恶”。① 杰克·D.道格拉斯:《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18页。前者常适用于问题儿童和问题学生之类的非常轻微社会越轨现象,后者则主要适用于人们通常谈虎色变、深恶痛绝的 “黑社会”。乡村治理中常见的社会越轨现象,常介于二者之间,不只是奇怪而已,但也不是犯罪。与此相对应,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显然不是乡民眼中普通的 “正常人”,却也还没有达到 “黑社会分子”的严重地步。如果以颜色作为比喻,此类群体也就既非 “白”,也非 “黑”,而更接近于 “灰”。

正由此,不少 “三农”研究者在乡村社会研究中不仅注意到社会越轨群体的存在,而且还给出过“灰社会”之类的分析性判断。② 贺雪峰:《现代化进程中的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7期。如谭同学曾从乡村治理的角度分析道:乡村中的轻微越轨群体,虽然存在着欺压百姓、谋取非正当利益等现象,但其组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 “专业”分工,“灰社会”可能是较为合适的称呼。③ 谭同学:《乡村灰化的路径与社会基础》,《天涯》2007年第3期。当然,从社会理论谱系上说,“灰社会”这一概念原本并不专指社会越轨群体。较早将 “灰社会”当作社会学专业分析概念而提出的是谢立中。在其社会理论分析中,“灰社会”指一种法律地位不确定、偶尔越轨和游走于社会边缘、但无法定性为 “黑社会”的群体状态。④ 谢立中:《灰社会理论:一个初步的探讨》,《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后来,李昌平在分析世纪之交 “三农”问题的过程中类比指出,部分基层干部或明或暗用乡村中的强人,而不是依法依规管理社会,治理行为有灰色化倾向,而此类强人则获得了侵占公产或欺行霸市之类的 “回报”,也即灰色收入。⑤ 李昌平:《警惕乡村社会进入 “两种灰色化”状态》,《社会科学报》2005年10月27日。这里且不去细究,用何种学术概念来分析乡村 “地方性知识”中的社会越轨群体才是最恰当的。但可以明确的是,其行为对传统乡土社会规则造成某种程度的冲击,同时也因此是“正常”的乡村治理需要面对的社会问题。

在带有时间维度的情境中,不难发现,乡村社会中的越轨群体并非历来就在,更非每时每刻都在做越轨之事,而是慢慢变成了 “混”社会的人。换句话说,乡村 “社会”之所以成为让人 “混”,而不是按照传统道德规则让人平平淡淡 “过日子”的地方,与当代社会种种重大变迁及其相关联的乡村秩序变化有关。传统乡村社会尽管也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底色却是倾向于强调人伦秩序的。以至于费孝通、梁漱溟等人在分析其社会特性时,不管用的是 “差序格局”,⑥ 费孝通:《乡土中国》,见《费孝通文集》第5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334页。还是 “伦理本位”⑦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梁漱溟全集》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1页。的概念,都强调人伦是人们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不消说,虽然从不乏崇尚金钱交换,甚至强力压迫的人和事,但至少社会舆论上不仅不会鼓励如此,而且时常会将之作为越轨行为,对它们构成某种程度的压力。

然而,在乡村社会整体上快速转型的过程中,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面对,以人伦为基础的乡村社会秩序都在发生改变。在社会理性化程度提高的同时,金钱关系得到了强调。在强调物质条件重要的社会潮流下,乡村社会中产生出若干种亚文化,其中不乏只认金钱和强力等 “硬指标”者。而且,在价值多元化的情况下,此类亚文化并不会受到太多来自其他价值体系的压制。如果人伦原则弱化,而法治并没有得到同步增长,乡村社会越轨所面临的舆论压力也就下降了。在某些场合下,社会越轨群体往往还被认为是乡村社会中的强者,甚至是 “精英”。若粗略地与理想型传统社会相比,历史上乡村也从不乏社会越轨群体,但社会越轨群体中有身价颇高的 “大哥”和名副其实的 “老板”,其身份从未如此 “颓废和暧昧”。① 萧楼:《城市、乡村和流动社区中的灰色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9期。换句话说,他们虽然不完全是,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与从崇尚传统的村庄熟人社会走向崇尚法律的工商社会的转型过程有关。

在带有空间维度的当代情境中,也不难发现,在不同类型的乡村社会中,越轨群体的存在和行为方式也很不相同。在经济不甚发达的乡村社会当中,社会越轨群体主要集中在有一定工商经济成分的农村集贸市场,也即乡镇圩市(在工商经济发达的地区,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基层政府治理力量则相对强得多,② 吕德文:《街头的空间属性及其治理形态》,《求索》2019年第4期。若要 “混”,仅仅靠少数人松散的暴力威胁是不够的,往往会是 “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组织”③ 谭同学:《灰社会:一个透视乡村政治生态的视角》,《三农中国》2006年第3期。)。同样由于这些地方工商经济实际并不算太活跃,对于社会越轨群体而言,“生财之道”常见者主要是聚众赌博、欺行霸市、帮人 “摆平”纠纷④ 吴毅:《小镇喧嚣》,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285—286页。等等。在农业税取消之前,部分地区基层干部在政绩 “一票否决”的压力下,不仅依靠村干部,也可能依靠社会越轨群体协助收取税费。⑤ 丁卫:《法律边缘处的乡村 “混混”》,《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2期。

从空间维度再往深处看,乡村中社会越轨群体的存在状态,既与基层治理者的态度和能力有关,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结构所决定。例如,“在宗族、小亲族、分配型经济和高度地域认同的社会结构基础上”,⑥ 谭同学:《社会结构类型与 “混混”生存的社会基础》,《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2期。村庄往往有较强的抑制社会越轨群体的能力,但是,“在核心家庭至上、有关系弱组织、户族以及宗族急剧衰落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村庄抑制社会越轨群体的能力,则相对弱得多。从这个角度看,若要真正治理好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就不仅得增强并同时规范基层的治理能力,还得根除其存在的社会结构基础。也即,我们得注重培育乡村中超越家户的、公共的社会纽带,提升普通农民的组织化能力。社会越轨群体毕竟是少数,普通农民如果能团结起来,势必就能压缩其生存空间。总之,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只有被放置在具体的地方性知识中,方能准确地明了其具体机理。它虽然不可避免地与国家宏观政策变迁有关,但更与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及其所植根的社会基础有直接关联。从这一现象透视乡村社会治理,很显然无法完全归之为国家太强势或弱势,同样也不能简单抽象地说社会太强势或弱势。毕竟,社会越轨群体强势并不代表 “社会”强势,而恰恰说明 “国家”和 “社会”都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这进而也就说明,从方法论上,将转型期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作为一种经验现象,直接套入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二分对抗意义的 “国家与社会”理论,有张冠李戴之嫌。

四、社会转型中的治理及其理论本土化
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不仅可以而且应当有对中国整体社会性质、状态和变化的宏大学术关怀,但若要将之融入到基本的社会单元和群体研究中,则不能没有乡村社会内部的经验视角,并形成学术自觉。“人类学传统上强调的文化研究的传统和社会研究的传统的两分概念,在中国社会研究中是互为一体的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⑦ 麻国庆:《乡村振兴中文化主体性的多重面向》,《求索》2019年第2期。以乡村社会越轨群体研究而论,要理解其运行逻辑,远非脱离理论对话思维模式的简单抽象 “本土化研究”可以直接替代,而需要研究者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在对其所关联的乡村社会结构变化、基层政治实践和治理转换、法制植入和乡村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具体化 “深描”⑧ 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第3页。的基础上,再进行契合实际、能在 “地方性知识”中 “说”得通的解释。从操作层面的研究方法上看,强调经验分析的具体情境,只会强化而不会损害经验材料在理论上的价值。

理论的视角可以帮助研究者 “发现”有潜在理论价值的经验事实,但对经验事实的理解却首先依赖于能条分缕析把握和呈现经验的具体方法。就乡村社会越轨群体而言,只有首先弄清楚其越轨行为生发的基本社会机理,才能准确地解释他们的生命轨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之策。为此,对乡村社会越轨群体的调查,就不仅得访谈 “正常”的普通村民、基层干部,还得对此类群体本身开展深入、持久的参与式观察。然而,在某种程度上社会越轨群体却又是 “正常”社会的 “他者”,并不那么容易通过常规的方式、方法开展参与式观察,对其生命轨迹进行把握。

在这一点上,就笔者的田野调查经验而言,取得当地派出所民警的支持非常重要。虽然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未必对民警言听计从,但从笔者作为一个 “外人”的角度看来,民警依然是体制内人员与之打交道最多、最 “熟悉”的人,而且在通常状态下只要与其没有重大利益冲突,他们会有限度地给基层民警以必要的尊重。通过基层民警的渠道进入调查,至少在初期阶段,他们会出于给民警 “面子”的逻辑,予以一定的配合。当然,能否更近距离对之进行观察,让他们放下戒备之心,愿意与研究者进行深度交流,则又是另外一回事。就具体方法而言,首先得要有比较长的接触时间;其次是对之不欺瞒,明确与之近距离交往所持的是研究者身份、而非政府工作人员或记者;再次是除非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一般不对其生活进行干预。实际上,使用以上方法后,就一般性的轻微社会越轨群体而言,除了因照顾基层民警 “面子”之外,更常会因为出于自我 “去污名化”的渴望,而配合调查。

从稍宏观层面的方法论角度说,则乡村社会越轨群体还有其 “小历史”,而且镶嵌在整个乡村社会转型的 “大历史”之中。“小历史”虽然不完全等于,更不能简单代替 “大历史”,却与之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虽为 “一角”,却或多或少能折射出作为 “冰山”的 “大历史”之复杂性。反过来,对乡村社会转型的宏观过程、机制进行较宽广、深入地把握,也对与之关系密切的越轨群体理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开启了以 “全能主义”为特征的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模式,国家权力快速、深入植根于乡村基层社会,80年代之后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模式显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 “分田到户”作为显著的标志,国家治理方式开始快速转型。与之相伴随的还有,乡村治理不得不开始日益面对经济 “脱嵌”① 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0页。于社会的局面。市场经济兴起,给农民带来了更多自由创业的机会,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社会规则,造成了转型期较为突出的规则多样化 “迷思”,让人无所适从。

除了社会规则之外,乡村治理必不可缺的权威体系也发生了急剧转型。在 “大集体”时期的 “动员型”体制下,贫下中农是乡村治理非常关键的权威力量。而在改革开放后的 “压力型”体制下② 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7页。,农民的经济能力在乡村社会中成为了重要的权威基础。作为能人,能带动周边村民致富固然好,若不然至少也得自家先致富。再加上,基层政府在独自无法完成 “压力”下的各项工作任务时,可能倾向于寻找能干的农民作为协助其开展乡村治理的代理人,能力而非德性在治理权威中的分量可能被进一步加强。以至于,部分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反倒有可能比 “正常”的、可能并不特别能干的村干部更有权威。原本作为乡村治理中的 “异己”力量,却在现实具体情境中某种程度上具有乡村治理的权威。若将之摆进由此前、此后时段组成的历史链条当中看,不能不说是转型期历史的吊诡。对比这“大”“小”两种历史,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方法,用以更好地解释转型期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也可以在理论上从 “国家”与 “社会”关系角度,更充分地呈现历史与社会现实的复杂、立体特性。

在这种方法论视野下,参照迈克尔·曼对国家的 “强制性权力”与 “基础性权力”区分,③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刘北成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页。不难发现,转型期乡村治理中日常化的基础性权力仍是比较弱的。由于基层治理者对普通农民的经济生活干预能力下降,实际上对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社会越轨群体的常规治理手段,较之于 “大集体”时期不是变强,而是变弱了。① 吴毅:《记述村庄的政治》,第48页。由于此类社会越轨群体在通常状态下 “犯事”并不严重,达不到政府不得不使用 “强制性权力”对之进行专门整治的程度,使基层干部时而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

对乡村中的社会越轨群体展开研究,越轨社会学的理论谱系毋庸置疑有重要参照意义。但是,此类社会越轨群体却与乡村社会结构、国家基层治理体系的转型与重构,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其社会越轨行为,也就远非单纯靠基于工业化社会基础上生发出的越轨社会学理论所能解释。从这个角度说,借用 “国家与社会”理论,对之进行复合型的分析,无疑是一种积极的理论选择。但是,这种理论借鉴和分析必须是具体的、情境化的,而不是抽象的、教条化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中,传统社会规则和权威被削弱的同时,基于理想形态的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契约精神,以及 “法理型权威”却尚未在乡村深入人心。② 谭同学:《桥村有道:转型乡村的道德、权力与社会结构》,北京:三联书店,2010年,第455页。在某种程度上,“无公德的个人”变成了 “普通人在新的经济体制与公众生活的架构下所采取的应付方式”。③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43页。而还有一部分农民更为复杂、“暧昧”的地方还在于,当现代法治规则对其有利时,往往以 “迎法下乡”的姿态,④ 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要求基层治理者 “依法办事”;对其不利的法律规则,则即使国家 “送法下乡”⑤ 苏力:《送法下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0页。可能也不予理睬,而要求基层治理者讲 “人情”。

五、结 语
总之,如果不深入、情境化地理解乡村中社会越轨现象的发生、发展机制,就难免将其进行简单的价值评判,或粗暴地塞入抽象的 “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而若这样,虽然看起来是所谓的社会经验研究,事实上却可能与社会经验本身的逻辑无关,研究表述形式看上去越 “精致”,离事实越远。因此,并不存在纯粹抽象强、弱的 “国家”与 “社会”,可供套用来分析经验事实。同理,与之相反的所谓“本土化研究进路”也不宜泛泛、抽象、生硬地被谈论,而应在 “经验优先导向”“具体问题导向”“在地化理解导向”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 “生发”出来。在此意义上,正如可以将 “排异”现象作为一种分析免疫系统及其运作机制的路径一样,社会越轨群体研究也可作为一种转型期乡村治理本土化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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