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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族理论构建的再探索

摘 要:民族应该划分为狭义民族和广义民族两种,狭义民族是指具备斯大林所说的民族四大特征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民族六大特征的具体的某一个民族共同体,如汉族、匈奴族、蒙古族等等;广义民族则指具有或某种程度具有民族特征的包括两个狭义民族以上的多个狭义民族的人们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游牧民族、中华民族(即国族)等等。目前一些学者所引用的西方和日本学者有关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定义,不过是广义的“国族”定义而已,既不包括狭义民族,也不包括其余的广义民族,不能颠覆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族概念。从西方传入的“族群”概念涵义模糊,如果说“族群”是处于“政治共同体”的“民族”下位的话,那么,“族群”就具有发展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并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必然前景,是十分有害的;如果说“族群”是指斯大林所说的具有四特征的“民族”下位的话,不见得比斯大林所说的“部族”高明多少;如果说“族群”是指斯大林四特征的民族的话,更没有必要用“族群”颠覆“民族”。我国学者已经在吸取、改造斯大林民族理论的基础之上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民族理论体系,没有必要以西方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的民族理论为圭臬,并按照他们的理论用“国族”和“族群”去颠覆民族,应该形成我们自己的有关民族理论的话语权。
关键词:民族;国族;族群;斯大林民族理论
自从1913年斯大林提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的民族定义,以及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代”(1)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94301页。的观点以来,学界就进行了持续不断的热烈讨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多数学者不赞成斯大林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观点,认为民族形成于古代,但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则没有疑义。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则出现了否定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思潮,以至于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新提出了“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的民族定义。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民族定义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具有一致性。进入21世纪以后,一些学者又援引西方学者和日本学者有关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定义以及“族群”概念,强调民族是政治概念,族群是文化概念,民族于近现代构建民族国家时产生,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中国就只能有一个中华民族(即“国族”),主张将中国内部的56个民族都改称为“族群”,以便“去政治化”,出现了用“国族”或“族群”颠覆“民族”的趋势。到底应不应该用“国族”或“族群”颠覆“民族”?我们是应该采用斯大林的民族理论,还是应该采用西方的民族理论,还是应该在调整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西方民族理论的基础上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族理论?确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下面就这些问题谈一点我们的看法。
一、民族应该区分为狭义民族和广义民族
20世纪80年代以前,多数学者主张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去认识民族问题,但不赞成斯大林有关民族四特征必须全部具备以及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观点,认为民族形成于古代,并在改进斯大林民族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民族理论体系。近年来,有人认为,将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内部的各个民族都称为民族,混淆了两个层面上的民族,造成了民族概念的上下位混乱与矛盾。其实,只要我们将民族区分为狭义民族和广义民族,就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在20世纪以来有关民族形成问题大讨论时,也有学者提出过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概念及其划分问题。如杨堃就曾指出,“民族一词具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族或民族共同体,包括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四种型类”,“狭义的民族,却仅指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两种类型而言”(2)杨堃:《关于民族和民族共同体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1964年第1期。。应该说,杨堃将民族区分为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是可取的,但他将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四种类型说成是广义民族,而将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两种类型说成是狭义民族,等于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的“古代民族”说成是广义民族,而将斯大林所说的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说成是狭义民族。这种划分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方法对解决民族形成问题有一定启迪,但对我们认识不同民族尤其是中华民族与中华民族内部民族(国族与国族内部民族)的关系问题,仍然无所补益。虽然如此,后来仍然有人按照这种方法划分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如吴仕民等人就认为“广义的民族概念,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们共同体(如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等);或作为多民族国家内所有民族的总称(如中华民族);或作为一个地域内所有民族的统称(如美洲民族、非洲民族、阿拉伯民族等)。狭义的民族概念,则专指资本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3)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页。。按照这种划分,不知在狭义的资本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中是否包涵有广义的现代民族、中华民族、美洲民族等,如果包涵的话,恐怕还是混淆了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区别。何叔涛将民族划分为“单一民族”和“复合民族”,是十分可取的,但他也赞成杨堃将古代民族说成是广义民族、将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说成是狭义民族的观点(4)何叔涛:《民族概念的含义与民族研究》,《民族研究》1988年第5期;《汉语“民族”概念的特点与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兼谈“中华民族”、“中国各民族”与当前流行的“族群”概念》,《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不知古代的单一民族如汉族以及金朝境内所包括的汉族、女真族、契丹族、渤海族等多民族的金朝民族(即国族)的复合民族是否都可以称为广义民族,而近现代的单一民族如汉族以及中华民族的复合民族是否都可以称之为狭义民族,如是,其有关“单一民族”和“复合民族”的划分又失去了意义。
翁独健等人也提到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问题,他们认为:“可以把民族区分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民族指具有或某种程度地具有民族特征的人们共同体,不管它处于原始社会、阶级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狭义的民族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或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形成的,国家的产生则是它形成的标志。”(5)翁独健:《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5页。翁独健等人认为广义的民族是指具有或某种程度地具有民族特征的人们共同体,是可取的,但他们将狭义的民族限制在原始社会末期或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恐怕就有些问题了,因为,按照这种认识,不仅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以后不会再有新的狭义民族的形成,就连有些学者所提出的广义民族如原始民族、蒙昧民族、野蛮民族、文明民族也都成了狭义民族,这样的划分也容易混淆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区别。
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较早使用了“中华民族”一词,最初“从语境分析约指华夏—汉族”(6)冯天瑜:《“中国”、“中华民族”语义的历史生成》,《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后来则称“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7)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第5册《文集之十三》,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第75页。。认为汉族是小民族,国内各民族(即中华民族)是大民族,已经认识到广义民族与狭义民族的不同,只是没有使用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概念而已。近年来,叶江曾指出“中华民族人们共同体是一个由多民族(ethnic groups)共同构成的民族(nation),而汉民族与构成中华民族的其他少数民族是在同一层次上的人们共同体”,他认为“当年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忽视了称之为汉民族的人们共同体仅仅只是构成中华民族这一更大的人们共同体的一分子而不是全部,而只有中华民族才是与建立统一国家——中国直接相关的‘民族’(нация/nation)”(8)叶江:《对50余年前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的新思索》,《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叶江提出第一层次的民族(nation)与第二层次的民族(ethnic groups)的概论,并认为中华民族与汉民族是两个层次上的民族,是一种具有远见卓识的认识。但他也没有使用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概念,又忽视了中华民族形成的问题,认为“只有中华民族才是与建立统一国家——中国直接相关的‘民族’”,不知将建立统一国家的夏朝的华夏族和建立统一国家汉朝的汉族是否视为汉族还是视为中华民族?如果将建立统一国家汉朝的汉族视为中华民族,那么,华夏族或汉族与中华民族不是又回到同一个层次上来了吗?此外,叶江在讲到二个层次的民族时,忽视了汉族和中华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是不全面的。
据此,我们认为应该将民族区分为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两种,狭义民族应该指具备斯大林所说的民族四大特征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民族六大特征的具体的某一个民族共同体,如华夏族、汉族、匈奴族、鲜卑族、蒙古族、满族等等。广义民族则指具有或某种程度具有民族特征的包括两个狭义民族以上的多个狭义民族的人们共同体。也就是说,广义民族应该包括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们共同体,如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原始民族、奴隶社会民族、封建社会民族、前资本主义民族、资本主义民族、社会主义民族、蒙昧民族、野蛮民族(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是指蒙昧时期的人类和野蛮时期的人类)、文明民族等等;包括某一语系的民族,如汉藏语系民族、阿尔泰语系民族、印欧语系民族、斯拉夫语系民族、拉丁语系民族;包括某一种经济类型的民族,如采集民族、渔猎民族、游牧民族、农业民族、工业民族等等;包括某一区域的民族,如山区民族、滨海民族、东北民族、西北民族、南方民族、亚洲民族、美洲民族、大洋洲民族;包括某一政治地位的民族,如统治民族、被统治民族、压迫民族、被压迫民族等等;也包括某一个政权内部的多个狭义民族,如唐朝民族、宋朝民族、元朝民族、中华民族、印度民族、美利坚民族等等,这些国家或政权的民族并非都由一个狭义民族构成,而是由多个狭义民族构成,台湾学者王明珂将这些国家或政权的民族称之为“国族”(9)参见王明珂:《论攀附:近代炎黄子孙国族建构的古代基础》,《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3本第3分,2002年;《英雄祖先与弟兄民族:根基历史的文本与情境》,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目前,“国族”的概念已被学者们广泛应用,是十分有益的。,应该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觉得,“国族”只能称以国号为代表的各个政权的民族,无法概括其他各种广义的民族,因此,还是用“广义民族”的概念进行概括为好。叶江在谈到“当年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中争论双方的失误”时曾指出,当年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的失误“在于将两个外延和内涵不同的‘民族’概念相互混淆的同时,把外延较小的汉民族概念当作外延较大的中华民族概念来进行讨论”(10)叶江:《对50余年前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的新思索》,《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也是认识到了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不同,但他并未按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概念进行论述,又仅仅认为当年民族形成问题大讨论是将汉族和中华民族两个概念混淆了,实际上,当年有关民族形成问题大讨论,不仅将汉族和中华民族两个概念混淆了,而是将整个广义的民族概念和狭义民族的概念混淆了。有人探讨的是广义的民族的形成,如蒙昧民族、野蛮民族、古代民族、资本主义民族的形成等等,有人探讨的则是狭义民族的形成,如华夏民族的形成、汉民族的形成等等,将两种本来不属于同一种类型的概念放到一起讨论,自然不会形成统一认识。因此,我们主张对狭义民族和广义民族的形成问题应该有所区别地进行讨论。
按照这种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认识,我们认为,中华民族属于广义的“国族”,中华民族内部的56个民族则属于狭义的民族。虽然都称作民族,但民族的层次涵义是清楚的:“民族”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全部民族的概念,而狭义民族则是具备斯大林所说的民族四大特征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民族六大特征的具体某一个民族共同体,广义民族是指具有或某种程度上具有民族特征的包括两个狭义民族以上的多个狭义民族的人们共同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未混淆。如同我们称“马”一样,并没有混淆“白马”和“黑马”的区别,我们将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内部56个民族都称为“民族”,也不会混淆广义民族和狭义民族的区别。如同不应该得出“白马非马”的结论一样,也不应该说广义民族或狭义民族不是民族。
二、不能用“政治共同体”的“国族”概念颠覆民族概念
近年来,一些学者引用西方和日本学者有关“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定义,试图对民族重新进行定义。
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其《想象的共同体》一书中说:“我主张对民族作如下的界定: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1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11)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增订本,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6页。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在我看来,‘民族’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其反思监控的源泉既有国内的国家机构又有国外的国家机构。民族和民族主义均是现代国家的特有属性。”(12)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41页。英国学者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更是强调“民族主义早于民族的建立。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13)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页。等等。旅日学者王珂认为中国所使用的“民族”一词,是从日本传入的。他认为日本国粹主义代表人物提出的“民族”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是“国民”的意思,所表达是“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一个民族’所构成的‘一个国家’才是最优秀国家”的思想。王轲虽然不赞成“民族”一词从西方传入,但又说“日语中的‘民族’一词来自于英语的nation”,所表达的涵义“既是民族,又是国民”(14)王珂:《民族主义与近代中日关系:“民族国家”、“边疆”与历史认识》,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764页。。
在引用西方学者民族“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主权民族”等强调民族政治性与国民性民族定义的基础之上,宁骚认为“世界各国都普遍地在‘全体国民形成一个统一的国族’这一含义上使用民族(nation)一词”,“在中国,只有一个民族才能称作民族(nation)”,因此他主张将“中华民族”译成英文的“Chinese nation”,使“民族”与“nation”对应起来;同时把“少数民族”改称为“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与“ethnic groups”对应起来。认为中华民族内部的56个“民族”只能称“族”(如汉族、蒙古族等)或族群,不能称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等)(15)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314页。。
马戎赞成宁骚的观点,他引用美国学者沃勒斯坦“‘种族’是‘以基因遗传的群体’,‘民族’是‘历史的社会—政治群体’,而‘族群’是‘文化群体’”的相关论述,认为“只有在翻译‘中华民族’时才使用nation一词,在翻译56个‘民族’或其中一族时,只应使用ethnic group(s)。如中国的‘少数民族’应译为ethnic minorities,不宜译为minority nationalities,在涉及具体族群(如藏族)时,应译为ethnic Tibetans,避免译作Tibetan nationality,因为目前国际上对nationality的通常理解是国籍”,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提法,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认为这样改称可以将民族问题“政治化”,而将族群问题“去政治化”即“文化化”,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16)马戎:《关于“民族”定义》,《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评安东尼·史密斯关于“nation”(民族)的论述》,《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从大清到民国〉:解读“中华民族”近代构建的一个视角》,《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与“黄帝崇拜”的族群狭隘性》,《西北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重启“中华民族”新的大融合》,《长江日报》2014年5月29日;《民族与社会发展》,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西方民族社会学经典读本:种族与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等等。
兰林友也认为“用民族指称包容性的中华民族是适宜的”,主张“以族群概念替代56个民族的概念”(17)兰林友:《论族群与族群认同理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徐杰舜赞成马戎的观点,认为“‘国权’和‘族权’应该统一,现在已经到了确立中华民族是‘国族’地位的时候了”,“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在有了族群概念作理论基石”,他认为“所谓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也强调“族群”的文化属性,与“民族”所强调政治属性相区别(18)徐杰舜《论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周平强调:“‘民族’(nation)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Natio’,意为‘一个出生物’(a born creature),后来意指以真实或虚构的同一血统或种族的生活团体为基础的社会集团,这一集团共同体只限于超越于每个家庭之外的部族。”“中世纪的中后期,随着王朝国家的普遍化,王朝国家通过政治方式、经济方式和文化方式对国内居民的整合也日渐突出。这样一些由王朝国家的居民整合而成的群体,也被称为民族(nation)”,认为“‘民族’(nation)概念的广泛使用是以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建立和普遍化为前提的,‘民族’(nation)概念包含着深厚的国家内涵,所以常常被作为国家的代名词使用”,“民族,并不是单纯的‘nation’,而是与民族国家结合在一起的‘nation’,即‘nationstate’中的‘nation’,是典型的政治民族”(19)周平:《论中华民族建设》,《思想战线》2011年第5期;《中华民族的性质和特点》,《学术界》2015年第4期;《再论中华民族建设》,《思想战线》2016年第1期;《民族政治学22讲》,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也强调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与国民、公民的涵义相同。
这些学者多赞成西方学者民族“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创造了民族”、“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等相关论述,强调民族的政治属性,试图通过引进西方学者的民族理论,“跳出斯大林设定的有关‘民族’定义的4条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框架”(20)徐杰舜:《论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重新对“民族”进行定义。
其实,这些西方学者的民族定义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个别学者在论述“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时,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提出了“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民族主义早于民族的建立”的著名论断,被一些人视为经典。实际上,霍氏的说法就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按照霍氏的说法,民族是国家创造的,没有国家即没有民族。按此理解,是不是可以说,没有民族就不应该有民族主义呢?如是,“民族主义早于民族的建立”,“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岂不就成了天大的笑话。实际上,民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人类群体,历史上的不同人类群体都是自然形成的,如他们所使用的不同的语言及生活习俗等,并不是人为构建的,人们只是对这些客观存在的人类群体进行理性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引导和改造而已,包括我国建国初年的民族识别也是对这些客观存在的人类群体进行识别和认识,至于这些识别和认识是否正确则是另外一回事,但无论如何都不是主观的无中生有的人为的随心所欲的构建出来的。
其次,这些西方学者有关民族“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的说法,在国外并没有获得普遍认同,早在1903年梁启超向国人介绍的伯伦知理的“其始也同居一地”、“其始也同一血统”、“同其肢体形状”、“同其语言”、“同其文字”、“同其宗教”、“同其风俗”、“同其生计(经济)”八个特征的民族概念就与这些概念有很大不同,相反倒与后来斯大林提出的民族概念十分接近(21)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第5册《文集之十三》,第71页。伯伦知理认为民族与国民并非是一个相同的概念。梁启超赞成伯伦知理的观点,在其文中单列《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一节,对“往往以国民与民族混为一谈”的观点进行了申辩。。美国学者马拉达特也不赞成“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说法,他曾说:“‘民族’(nation)一词经常被当成‘国家’(state)或‘国度’(country)的同义词来使用。严格说来这是不正确的,但这种误用经常见诸政治领袖和一般民众。准确地说,‘民族’一词不具有任何政治含义。事实上,民族的概念并不是政治性的,它是社会性的。”(22)利昂·P·马拉达特:《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张慧芝、张露璐译,北京:世界图书北京出版公司,2010年,第49页。认为“民族”不具有政治属性。美国学者鲁尔克不完全赞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说法,他认为,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有五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理想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模式。其他四种‘龃龉’型关系包括:一个国家多个民族;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国家;多个民族多个国家”,他认为“仅有10%的国家接近理想型民族国家(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其人口的90%以上同属一个民族,而且这个民族9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这个国家”(23)鲁尔克:《世界舞台上的政治》,白云真、雷建锋译,北京:世界图书北京出版公司,2012年,第122页。,认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国家类型不过占全部国家类型的十分之一而已。斯大林在提出民族四特征的民族定义之后,梅什柯夫、柯瓦里楚克等人也曾向斯大林建议,“给民族的四个特征,加上第五个特征,这就是:具有自己的单独的国家”,斯大林不同意,批评梅什柯夫等人说:“你们所提出的、给‘民族’概念加上新的第五个特征的那个公式,是大错特错的,不论在理论上或者在实践上——政治上都不能证明是对的。”(24)斯大林:《民族问题与列宁主义――答梅什柯夫、柯瓦里楚克及其他同志》,《斯大林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287页。说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不具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涵义,没有强调民族的政治属性,也就是说,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并非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定义,不是一个“政治化”的概念,而是“一个历史文化概念”(25)翟胜德:《“民族”译谈》,《世界民族》1999年第2期。。
以上可以看出,上述学者所说的“政治共同体”的民族概念,并非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族概念,不过是广义民族中的“国族”概念而已。这些学者试图用“国族”的概念取代民族的概念,实际上是不合适的。因为,“国族”只是广义民族中的一部分,既不包括狭义的民族,也不包括其他众多的广义民族,不具有普遍意义,与斯大林所说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族不属于同一层次。因此,“国族”概念不能代替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族概念。
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西方学者的相关民族定义是指“国族”,因此又对“国族”重新定义,谓“国族是特定的人群共同体,它以一定的历史文化为基础,更由于与国家内部结合而具有突出的政治属性,实质上就是政治共同体”(26)周平:《论中华民族建设》,《思想战线》2011年第5期。。这些学者对“国族”重新定义,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国族”与“民族”的不同,无疑是十分可取的。
无论怎样给国族定义,“国族”都应该是指一个国家的民族。按照这一认识,我们完全可以说,只要有国家,就会有“国族”。上述引用的一些学者的观点,多认为“国家”和“国族”都是近现代以后形成的,古代没有国家,也就没有国族。其实不然,中国古代也有国家(27)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根据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状况,将国家分为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1617世纪出现于欧洲)、现代民族国家三种类型,参见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笔者以为国家可以分为古代国家、近代国家和现代国家三种类型。有人称中国古代国家为王朝国家,或帝国国家,甚至有人认为中国古代自宋朝始可以称之为民族国家,等等,都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家。,也应该有国族。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的“国家”可以分为占据中原的统一的或大体统一的“国”、分裂时期的“国”和边疆民族政权三类,这三类政权都已经“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并且完成了“公共权力的设立”(28)恩格斯:《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6、167页。,设有管理民众的一套官僚机构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具备一般国家形态,可以称之为古代的“国”或“国家”(29)赵永春:《中国古代“中国”与“国号”的背离与重合—中国古代“中国”国家观念的演进》,《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4期。。既然古代也有国家,那么,古代就应该有“国族”。如,唐王朝境内不仅生活有汉人,还有鲜卑人、内附的契丹人、突厥人、高句丽人等等,“唐朝民族”的概念就应该包括这些列入唐朝户籍的各族人,因此,“唐朝民族”就是“国族”;辽朝境内不仅包括契丹人,还包括大量汉人、奚人、渤海人、女真人等等,因此,“辽朝民族”也是国族;其余王朝,如宋朝、金朝、元朝、明朝、清朝等,也都不是单一民族国家,而是多民族国家,因此,这些王朝的民族也都是国族。也就是说,“国族”的概念不仅是指近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也应该包括古代国家的民族。因此,仅仅将“国族”说成是近现代的产物,并试图用“国族”颠覆“民族”,无疑是不合适的。
以上可以看出,西方和日本的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定义,不过是指国族而已,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能取代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族定义。有的学者虽然已经意识到一些西方和日本学者所说的民族是指国族,因此,又为“国族”重新定义,但这些学者又试图用“国族”概念取代“民族”概念,不仅混淆了广义民族与狭义民族的区别,还将广义的民族与狭义的民族对立起来,认为二者必居其一,不能共存,是不正确的。其实,广义民族与狭义民族可以共存,且二者身份可以兼备,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如中华民族内部的56个民族都是狭义民族,每一个狭义民族不仅具有狭义的各个民族的民族身份,同时也具有广义的中华民族(国族)的身份。狭义的民族不具有政治属性,只有广义的“国族”才具有政治属性,狭义的民族认同必须服从广义的国族认同。国族(如中华民族)与狭义民族(如中华民族内部的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如同国家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关系一样,属于高层次民族与低层次民族之间的关系或上下位的关系。如果国族与狭义民族之间的关系出现问题,如同国家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关系出现问题一样,绝不是通过改变族称或改变省市自治区的名称所能解决的。因此,我们试图通过用“国族”颠覆“民族”的办法来解决民族关系问题,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三、不能用“族群”颠覆“民族”
“族群”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概念,很快受到一些学者青睐,并被炒得火热。但至今我们也不清楚“族群”这一概念都包括哪些涵义?
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概念,“族群”是一个“文化体”的概念。他们认为“在‘民族’定义上出现的问题,很可能就是当前民族分裂主义运动的理论基础”(30)马戎:《如何认识“民族”和“中华民族”——回顾1939年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讨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因此,他们热衷于通过改变民族定义和引进西方的“族群”概念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他们认为,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概念,“族群”是一个“文化体”的概念,用“族群”取代原来的“民族”概念,可以“去政治化”,以解决民族分裂问题。其实,名称不过是一个符号而已,通过改换民族名称以便去掉中华民族内部各个民族的“政治化”,不过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实际上,这些民族的“政治化”通过改名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原来我们采用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就不存在这样的政治内涵(31)翟胜德即认为“汉语中的‘民族’与国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基本上是一个历史文化概念”。翟胜德:《“民族”译谈》,《世界民族》1999年第2期。,但这些民族的“政治化”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说明民族问题的解决与改换民族称谓是没有关系的。相反,用“族群”概念代替“狭义民族”概念,恐怕会事与愿违,更难解决民族问题。按这些学者所说,“族群”是个文化概念(32)其实,西方学者并没有认为“族群”完全是一个文化概念,也有一些政治含义。有的学者认为“族群”存在“边界”,王明珂曾引用1969年巴斯主编的论文集《族群及其边界》(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一书中“导论”的话说:巴斯称,“‘族群’是由它本身组成分子认定的范畴,造成族群最主要的是它的‘边界’,而非包括语言、文化、血统等的‘内涵’。一个族群的边界,不一定指的是地理的边界,而主要是‘社会边界’。在生态性的资源竞争中,一个人群强调特定的文化特征,来限定我群的‘边界’以排除他人”(参见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6页);马戎也曾引用美国社会学家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话说:“尽管‘族群’是个文化群体,但‘在实际中,族群这一概念与民族一样与国界相关联”,“不同之处仅仅是一个国家通常只有一个民族,但可能有很多族群。”参见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第610页。,民族是个政治概念,但族群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族群和民族是什么关系?族群的发展前景是什么?这些学者并没有展开充分论述。如果族群是民族形成之前的一种人类群体,不是静态的,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那么这些族群的发展前景是什么?如果这些“族群”的发展前景是“民族”(33)马戎认为族群是动态的,他曾指出,“‘族群’(Ethnic groups)作为具有一定文化传统与历史的群体,和作为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政治实体的‘民族’(Nation)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别。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通过一定的内、外部条件的影响,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族群’转变为‘民族’”。参见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那么按照“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民族自决权,都有通过民族革命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力等说法去认识民族问题的话,“族群”是否也存在发展成为民族,也就是发展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的问题?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用“族群”概念代替中华民族内部各个民族概念,会不会有鼓励他们分别将本族“族群”发展成为“民族”并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问题?这样,这种试图用“族群”理论取代“民族”理论以解决民族分裂的美好愿望正好走向反面,反倒成了“族群”发展成为“民族”并分别建立“民族国家”而走向分裂的理论基础,有百害而无一益。如果我们保留原来中华民族内部各个民族的称谓则与此大不相同,因为按照斯大林以及多数学者的认识,民族最终要走向消亡,也就是说民族的发展前景是走向消亡,我们完全可以按照这种“民族最终要走向消亡”的民族发展进步理论,淡化民族意识,倡导民族融合,并按照民族融合的理论制定民族政策,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差别,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意识和民族友谊,促进各个民族逐渐融合在一起。这才是符合历史发展实际且有利于国家和中华民族团结的理论认识。建国初期,我们就是以斯大林的并非“政治化”的民族定义为指导,倡导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内地大力支援边疆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区域范围逐渐缩小(如内蒙古自治区的东三盟划归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管辖等),少数民族改从汉民族身份的人越来越多,“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的思想深入人心,民族团结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后来,改变了这种民族政策,逐渐扩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纷纷建立,内蒙古的东三盟也重新划回内蒙古管辖,同时,撤回汉族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人员,已经改从汉族民族身份的少数民族重新改回少数民族身份形成一股浪潮,甚至出现一些汉族想方设法改从少数民族身份的现象,民族意识增强,民族情绪高涨,民族分裂思想抬头。这完全是由民族政策引起的,可我们的一些人却说成是由民族定义引起的,无疑是一种“误诊”,弄错了病根。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改“民族”为“族群”和重新进行民族定义来解决问题,也是吃错了药,起不到治病的效果。因此,这种主张将中华民族内部56个民族改称为“文化化”的“族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族群概念的使用,实际上主要为学术界在研究民族形成与发展进程中提供了位于‘民族’之下的工作平台”(34)徐杰舜、周建新主编:《人类学与当代中国社会》,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8页。。如果使用“族群”的学者认为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国族”的话,那么处于“民族”之下的“族群”具有发展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并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必然前景,则有如上述所论,是十分有害的。如果认为“民族”是指斯大林所说的具有四特征的民族,那么处于“民族”之下的“族群”就应该是斯大林所说的“部族”,不知使用“族群”一词比斯大林所说的“部族”一词高明多少?且按照斯大林所说民族形成于近代(或谓“资本主义上升时代”),古代没有民族,那么,古代的人类群体是不是都成了处于“民族”之下位的“族群”,不知这一“族群”的概念又与斯大林所说的“部族”概念有何区别?如果没有区别,那么,在五六十年代一些少数民族坚决反对称建国之前的本民族为“部族”的情况,是不是又会死灰复燃?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民族形成问题大讨论时,多数学者不赞成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认为民族形成于古代的研究成果也将付之东流了。显而易见,将“族群”视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下位是不合适的,将“族群”视为斯大林四特征的“民族”下位,不见得比斯大林所说的“部族”概念高明多少。
第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ethnic group(族群)的含义与汉语‘民族’一词所表达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是一致的”(35)翟胜德:《“民族”译谈》,《世界民族》1999年第2期。。既然“族群”的概念与我们所说的“民族”一词的涵义大体一致,那就更没有必要用“族群”一词取代“民族”一词,无端地制造一些混乱。
结 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民族应该划分为狭义民族和广义民族两种,狭义民族是指具备斯大林所说的民族四大特征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民族六大特征的具体的某一个民族共同体,如汉族、匈奴族、蒙古族等等;广义民族则指具有或某种程度具有民族特征的包括两个狭义民族以上的多个狭义民族的人们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游牧民族、中华民族(即国族)等等。
一些西方和日本学者所说的“政治共同体”的民族概念,不过是广义的“国族”的概念而已,既不包括狭义民族,也不包括其余的广义民族,不能颠覆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族概念。西方学者所说的“族群”,如果是处于“政治共同体”的“民族”下位的话,那么,“族群”就具有发展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并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必然前景,是十分有害的;如果“族群”是指斯大林所说的具有四特征的“民族”下位的话,不见得比斯大林所说的“部族”高明多少;如果“族群”是指斯大林四特征的民族的话,更没有必要用“族群”颠覆“民族”。实际上,我国学者已经在吸取、改造斯大林民族理论的基础之上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民族理论体系,没有必要以西方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的民族理论为圭臬,并按照他们的理论用“国族”和“族群”去颠覆民族,应该形成我们自己的有关民族理论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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