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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性恋立场:西方明清男风研究中的文化误读

摘 要:随着福柯的性史研究在西方汉学界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西方明清男风研究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逐渐发展,成为西方汉学界的热门议题之一。在基督教文化反同性恋立场的影响下,很大一部分西方学者难以理解明清社会对待男风的宽容态度。他们或将男性同性性犯罪的管制法律解释为清代同性恋恐惧的表现,或将明清男风视为边缘性的社会实践,或将明清文学中的男色理解为女色的替代品。部分汉学家针对明清男风研究中的反同性恋立场提出了反对的声音。但是,由于缺乏关于明清历史语境的深入考察,学者往往根据文献中有关男风的负面话语,认为当时社会对男风本身存在道德偏见。通过还原此类消极话语出现的具体语境,可以看出它们大多来源于男风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破坏,并且与非文人阶层的男风密切相关,并非明清社会对男风持有批判态度的表现。
关键词:明清男风;反同性恋;文化误读;语境还原;西方汉学
随着20世纪60年代后期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兴起,同性恋现象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关注对象。作为同性恋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男风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受到西方学界的关注,主要分为两种研究路径:一为在法律、历史、文学等领域讨论中国古代男风传统,二为以田野调查为主要方法研究中国当代社会的同性恋问题(1)关于英语世界的中国当代同性恋问题研究,参见罗牧原:《再现“中国”的“同性恋”——英文学术界中的中国同性恋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由于缺乏基督教文化中仇视同性恋的立场,中国古代社会对待男风的态度相对宽容。根据费侠莉(Charlotte Furth)的研究,16至17世纪中国的医学文献,既未出现基督教将同性恋视为反常性行为的观念,也不存在现代医学以变态人格来解释同性恋的话语(2)Charlotte Furth, “Androgynous Males and Deficient Females: Biology and Gender Boundaries in Sixteenthand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Late Imperial China vol.9, no.2 (1988): 7.。但是,随着20世纪初西方基督教性爱观念的传入,中国社会中断了这一传统,转而与当时西方社会仇视同性恋的态度取得了认同(3)吴存存:《“旧染污俗,允宜咸与维新”——20世纪初关于私寓、倡优并提的讨论与中国性史的西化》,《中国文化》2008年第2期。。因此,西方学者有关中国古代男风和当代同性恋问题的研究,在方法和思路上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本文以西方汉学界关于中国古代男风的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客观评价该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不足。
在基督教反同性恋传统的笼罩下,同性恋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尤其是14至15世纪之后,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违法行为。自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西方医学话语倾向于将同性恋视为性变态行为。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社会开始了同性恋合法化和去病理化的进程,并且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有关同性恋深受迫害的文化记忆,却在西方汉学家的心中建构了牢固的同性恋必然受害的印象。
在这一文化预设的影响下,西方汉学界在讨论中国古代男风传统时,或将男性同性性犯罪的管制法律解释为同性恋恐惧(homophobia)的表现,或将明清男风视为边缘性的社会实践,或将男色简单视为对女色的替代。虽然西方汉学家对中国古代男风的考察,带有关注地区文化差异、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初衷,但是在反同性恋立场的影响下,他们关于中国古代男风传统的阐释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从某种程度上看仍然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反映。因此,考辨西方的中国古代男风研究因反同性恋立场而产生的文化误读,对于客观评价海外汉学的研究价值、全面审视中西文化差异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课题。
明清之前有关男风的记载,以描写帝王与男宠之间故事的正史记录为主。与前代文献相比,晚明至清代有关男风的记载,不仅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并且广泛分布在小说、野史、笔记、笑话等文献中。明清文献所包含的男风叙述因其矛盾性和丰富性,成为西方汉学界所争议的焦点。因此,本文有关西方汉学界男风研究的讨论,以明清为主要时段。鉴于中国古代缺乏异性恋与同性恋二元对立的模式,以性倾向与认同为区分标准的西方现代同性恋(homosexuality)概念,并不适用于对中国古代同性爱欲的解释。因此,本文在大部分情况下使用“男风”“男色”“男性同性恋情”等术语,来指代中国古代男性的同性情欲。以西方明清男风研究为关注对象,以反同性恋立场为切入点,本文尝试讨论以下问题:在反同性恋立场的影响下,西方明清男风研究出现了怎样的文化误读?西方汉学界针对反同性恋立场进行了怎样的反思?如何从具体历史语境出发对这些文化误读进行辨析,并为明清文学及社会史研究提供借鉴?
一、西方明清男风研究的反同性恋立场
较早对明清男风进行学术性评论的著作是高罗佩(Robert Hans van Gulik)在1961年出版的《中国古代房内考》。他的总体态度是否认明清男风流行现象的存在:“在汉代,同性恋肯定多次流行过,特别是在六朝早期似乎极为兴盛,并在北宋时期(9601127)也再度兴盛过。从那时起直到明末(1644),男子同性恋的发生并不比其他大多数正常的西方文明中更为常见。”(4)高罗佩:《中国古代房内考:中国古代的性与社会》,李零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55页。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热爱,高罗佩故意否定明清男风流行的事实,以避免来自西方的道德指责。费侠莉认为,高罗佩尝试将中国建构为一个有着健康开放性文化的社会,以批判维多利亚社会对性欲的压抑(5)Charlotte Furth, “Rethinking Van Gulik: Sexuality and Reproduction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Engendering China: Women, Culture, and the State,ed. Christina K. Gilmartin et al.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127131.。可见,在高罗佩对中国传统性文化进行浪漫化解读的过程中,明清男风成为作者所刻意忽略的因素。高罗佩对明清男风流行状况的否认,在1980年代之后的西方汉学界频频能够找到回音。当代西方学者的明清男风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历史与文学等领域。虽然他们普遍摆脱了高罗佩美化中国古代性文化的动机,但是其研究思路仍然体现了反同性恋立场的影响。
(一)清代法律研究中的同性恋恐惧论
以清康熙十八年(1679)、康熙三十五年(1696)、雍正十二年(1734)为重要时间点,清朝出台并完善了惩罚男性同性性犯罪的律例。与前代法律相比,清代法律的重要变化是参照异性性犯罪的处罚标准对同性性犯罪进行量刑(6)张杰探讨了清代有关同性性犯罪的规定在不同阶段所发生的变化。参见张杰:《清代有关同性性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对当前相关立法的启示》,《中国性科学》2004年第3期。。很多学者以相关律条及案例为研究对象,试图廓清明清社会对于男性同性性行为的态度,并且在意见上产生了很大分歧。
梅杰(M.J.Meijer)在1985年的文章中分析了《大清律例》有关同性性犯罪的律条及案例,指出清代法律并未将男性同性性行为视为对其生育义务的阻碍,也不认为这是一种违背自然的性爱方式。清代对男性同性性犯罪所进行的严厉处罚,并非因为同性性行为本身,而是由于案件所发生的严重伤害(7)M. J. Meijer, “Homosexual Offences in Ch’ing Law,” T’oung Pao 71 (1985): 109133.。但是,梅杰对清代同性性犯罪相关律例的认识,并没有得到汉学界太多的支持。
从1987年开始,伍慧英(Vivien W. Ng)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出了与梅杰不同的观点。她根据清代处罚同性性犯罪的法律及案例,认为清代对男性同性性犯罪所进行的严格管制是同性恋恐惧的表现,并将清代同性恋恐惧的产生原因归结为两方面:(1)以程朱理学为基础的国家意识形态,对社会性别角色进行严格的规范;(2)满族统治者为了迎合清初文人对晚明纵欲风气的反思,将男性同性性行为纳入惩罚范围(8)Vivien W. Ng, “Ideology and Sexuality: Rape Laws in Qing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46, no.1 (1987): 5770; Vivien W. Ng, “Homosexuality and the St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in Hidden from History: Reclaiming the Gay and Lesbian Past, ed. Martain B. Duberman et al. (New York: Meridian, 1990), 7689.。
1990年韩献博(Bret Hinsch)《断袖之情:中国男风传统》是英语世界第一部中国古代男风研究著作。在伍慧英的影响下,他同样表达了对清代同性恋恐惧论的认同。该著结语部分总结道:“中国古代男风传统在总体上描绘了一个对同性恋相对开放和包容的社会。仅仅是在王朝历史的最后几个世纪中,由于对新儒家家庭话语的更为严格的应用、满族性观念的传入和针对明代过度容许个人主义倾向的反动,难以容忍男风的态度开始出现。”(9)Bret Hinsch, Passions of the Cut Sleeve: The Male Homosexual Tradition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162.基于此,韩献博认为清代社会对待男风的偏见,是造成20世纪中国仇视同性恋态度的原因之一。
但是,清代管制男性同性性犯罪的法律及案例,尚不足以证明清代对待男风的严厉态度。法官对男性同性性犯罪的处罚,是否基于同性性行为本身的不道德?此类法律是否在清代得到了切实的执行?如何解释同性性犯罪相关法律的出台与上层社会酷好男色的时尚之间的关系?汉学界的清代同性恋恐惧论,在很大程度上未能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回应,因此存在很大漏洞。
但是,围绕同性性犯罪管制法律所提出的清代同性恋恐惧论,在汉学界影响较大。例如,冯客(Frank Dikötter)认为:“在对外国新知识进行选择性介绍之前,鸡奸已经被建构为一种性反常的类型。”(10)Frank Dikötter, Sex, Culture and Modernity in China: Medical Scie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exual Identities in the Early Republican Period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5), 137.卜正民(Timothy Brook)认为,之所以晚明上层社会购买和玩弄娈童的行为具有宣称精英特权的功能,是因为“缠绕在中国文化反对‘男色’(或更直接地说,就是对男性身体的性欲)的社会和心理压力周围的一种特殊财富”(11)卜正民:《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方骏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270页。。有关“性反常”(sexual deviance)、“压力”(pressure)等词语的使用,说明学者仍然从道德偏见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古代对待男风的态度,反映了清代同性恋恐惧论的影响。
(二)明清历史研究对男风流行状况的否定
明清笔记、小说所包含的大量有关男性之爱的记述,是明清男风流行状况的重要证明。但是,此类记述对于男风的复杂态度,引起了西方学者的疑问。2001年袁书菲(Sophie Volpp)发表《规范色欲:17世纪的男风》一文,通过分析17世纪文人笔记、小说有关男色的暧昧叙述,认为这些叙述不足以证明男风是当时广为流行的社会实践。
袁书菲借鉴了福柯的观点——性的言说实际上是性管制的一种方式。在该观点的启发下,袁书菲认为17世纪笔记与小说有关男色的矛盾叙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同性色欲进行规范的意图。袁书菲列举了男色叙述修辞中的五类逻辑矛盾:(1)在有关男色与女色的价值比较中,赞同男色的话语总是与批判话语相缠绕;(2)文献所采用的人类学论调,将男风建构为一种不为多数人所知的地方性实践;(3)男色既被解释为对女色的替代,也被描写为对异性恋关系的威胁;(4)《情史》中的男风关系兼具异端与模范的双重内涵;(5)鉴赏话语中的娈童既是奢侈的商品,也可以因美德而获得个人的主体性。根据上述修辞矛盾,袁书菲指出17世纪文献关于男色的热烈讨论,并不意味着当时社会的宽容态度和男风的广泛流行。
袁书菲关于男色叙述修辞的讨论,深受新批评研究范式的影响。在结论部分,她指出:“学者们使用文学作品和野史来证明同性恋为17世纪的中国社会所接受,但是,关于这些资料的文本细读却说明,当同性恋成为讨论主题时,反讽、含混和悖论立即显露出来。我们在以下情况中看到了这样的含混之处:同性恋的特点是‘色’,还是‘情’;故事主体将男性恋情提升为情感的楷模,却在评论中对其进行了嘲讽。这些逻辑矛盾来源于男色奇怪的双重位置——既是异性恋的镜像,也是其异端。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利用这些资料来衡量社会对待男色容忍度的做法变得无效。”(12)Sophie Volpp, “Classifying Lust: The SeventeenthCentury Vogue for Male Lov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61, no.1 (2001): 116.袁书菲所使用的文本细读(close reading)、反讽(irony)、含混(ambiguity)、悖论(paradox)等词语,都是新批评的重要术语。新批评的主要观点是将作品视为一个充满矛盾和悖论的有机统一体,排除有关读者和作者的考察,细致分辨文本中所运用的各种修辞手段。虽然袁书菲正确地指出了明清男风叙述话语内部的矛盾性,但是该文对新批评方法的运用,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由于新批评对外部研究的排斥,袁书菲针对相关文本的解读出现了脱离历史语境的问题。明清笔记和小说关于男风的消极评价,并非出于对男性同性性行为本身的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男风给社会秩序所带来的混乱。其次,新批评最为适合的分析对象是诗歌,而袁书菲却将这一方法应用于历史研究中。这导致了她的论述出现了与史实脱节的问题。例如,由于明清男风往往与福建等南方省份相联系,袁书菲认为“南风”之“南”说明男风是南方的风俗,属于帝国边缘的实践,她未能注意到的是,明清男风不仅是福建的风俗,并且在江南和北京等文化中心地区都十分流行。因此,如果仅以明清文献关于男风的矛盾评价为依据,我们尚不足以否定明清男风记载的可靠性(13)史麻稞(Mark Stevenson)与吴存存针对袁书菲的论述也提出了批评意见,并详细讨论了袁文在翻译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参见Mark Stevenson & Cuncun Wu, “Quilts and Quivers: Dis/covering Chinese Male Homoeroticism,” Tamkang Review vol.35, no.1 (2004): 119167.。
(三)明清文学研究中的女色替代论
晚明文人沈德符与谢肇淛认为,由于明代政府禁止官员狎妓,京城文人不得不以娈童为新的性欲对象,从而形成了酷好男色的时尚(14)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曰:“京师自宣德顾佐疏后,严禁官妓,缙绅无以为娱,于是小唱盛行,至今日几如西晋太康矣。”见沈德符撰,杨万里校点:《万历野获编》,上海古籍出版社编:《明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551页。谢肇淛《五杂组》曰:“今京师有小唱,专供搢绅酒席,盖官伎既禁,不得不用之耳。”见谢肇淛撰,傅成校点:《五杂组》,上海古籍出版社编:《明代笔记小说大观》,第1638页。。当代学者大都继承了这一观点,倾向于将男色解释为对女色的替代。西方明清男色文学研究中的女色替代论,体现了反同性恋立场的深层影响。
女色替代论是《品花宝鉴》研究的重要思路之一。出版于道光年间的《品花宝鉴》是一部描写当时京城士伶浪漫关系的长篇小说。在女色替代论的影响下,很多学者将《品花宝鉴》中的男伶解读为士人妻子的替代品。王德威在其对《品花宝鉴》的研究中指出:“男性的狎邪文化在理论上不见容于礼教,实际上却一直是被压制的‘正常’狎邪文化的公开替代物。”(15)王德威:《被压抑的现代性——晚清小说新论》,宋伟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0页。有关男伶的女性化修辞和同性情爱故事的异性恋叙述策略,说明男伶是女性的替代品。司马懿(Chloe Starr)承续了伍慧英的清代同性恋恐惧论,认为中国古代对待男风宽容的态度在清代被迫终结。由于将男色定位为一种不被社会所理解的性爱形式,司马懿指出有关士人妻子的容貌与伶人相似的设定,是为了将士人对男色的迷恋诉诸社会所能容忍的对象(16)Chloe Starr, “Shifting Boundaries: Gender in Pinhua Baojian,” Nan Nü vol.1, no.2(1999): 268302.。葛良彦的研究同样延续了《品花宝鉴》研究中的女色替代论,认为“作为真实女性的替代者,男伶扮演着其文人伴侣之‘妻’的角色。他与其所扮演的角色‘几乎相同’,直到他最终被文人的真实妻子所取代”(17)Liangyan Ge, “Feminization, Gender Dislocation, and Social Demotion in Pinhua Baojian,”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29, no. 1 (2008): 48.。
西方明清男风研究中的反同性恋立场与女色替代论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上有着深层的联系。由于认同清代对同性恋的压制态度,《品花宝鉴》的研究者倾向于将男风视为需要被异性婚姻所取代的性爱形式。需要注意的是,男伶是19世纪中期京城士人所热烈追捧的对象。作为男色鉴赏文化的产物,《品花宝鉴》在出版之后受到了极大的欢迎,不太可能因其对男风的描写而面临道德的指责。如果我们摆脱反同性恋立场的束缚,则会发现小说对士伶恋情的描写,表达了对士伶平等地位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传统男风关系中严格的等级制度。
总体而言,反同性恋立场对1980年代中期之后的西方明清男风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通过解读清代管制男性同性性犯罪的法律,学者将清代概括为同性恋恐惧的社会;(2)通过分析明清男风叙述中的矛盾性,学者认为男风在明清社会实践中处于边缘的位置;(3)以女色替代论为基础,学者否定《品花宝鉴》中男伶性别特质的独特性和士伶浪漫关系的积极意义。可见,反同性恋立场曾经在西方汉学界得到了广泛认同。不过,自1990年代以来,部分汉学家开始思考反同性恋立场所存在的问题,并且对上述研究进行了有力的反击。
二、西方学者针对反同性恋立场的反思
针对汉学研究因反同性恋立场而产生的文化误读,一批汉学家发出了反对的声音。在反思明清男风研究既有问题的基础上,他们凭借丰富的实证考察证明了明清社会对男风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并为明清男风研究提供了理论化讨论的新维度。
(一)对清代同性恋恐惧论的讨论
作为西方明清男风研究领域所争议的焦点,清代同性恋恐惧论的主要论据包括:程朱理学的意识形态、文人对晚明纵欲风气的反思、法律对自愿同性性行为的处罚和满族统治者相对保守的性观念。但是,以上证据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问题。例如,魏浊安(Giovanni Vitiello)的《断袖篇》研究说明:“只要男色尊重分配给它的适当界限——社会契约的等级制度,男色就不会违背儒家伦理制度。”(18)Giovanni Vitiello, “The Dragon’s Whim: Ming and Qing Homoerotic Tales from ‘The Cut Sleeve’,” T’oung Pao vol. 78, livr. 4/5 (1992): 365.根据吴存存的研究,虽然清初思想界掀起了关于明代纵欲思想的反思,但是清初文人中间仍然盛行蓄优狎伶的风气(19)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第155页。。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在《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中深入反思了同性恋恐惧论的相关论据。首先,虽然清代将自愿同性性行为作为制裁对象,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只有在发生了其他严重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愿的同性性行为才会受到处罚。其次,乾隆、咸丰、同治皇帝对男风的酷好,以及入关之前满族法律文本并未对男风持有偏见的现象,说明满族性观念的传入与清代同性性犯罪管制法律的出台之间关系不大。因此,苏成捷反对以同性恋恐惧来解释清代对男性同性性犯罪的制裁,而是从保护年轻男性男子气概的角度来解释管制法律的出台原因。
“由于性角色定义了社会性别角色,性交行为被视为统治的性别化表达。”(20)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17.男性在性关系中的主动者角色,喻示了其在父权制中的统治地位。男性对被动者角色的承担,则是对其男子气概的削弱或玷污。清代男性同性强奸法律的施行,与清代农村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密切相关。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下层男性,往往是处于农村最为底层的单身男性,依靠此类行为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与此同时,年轻男性的男性特质尚未借助婚姻而得以固化,并且与其家族的名誉密切相关,对于良家子弟的强奸罪行,构成了对年轻男性的男子气概及其家族名誉的双重污染。为了保护年轻男性免于身份降格的危险,清代法律严厉惩罚男性同性强奸罪行,显示了清代对性别角色加以固化的意图。
汉学界围绕清代同性恋恐惧论所产生的争议,反映了西方同性恋研究思路的深刻影响。吴存存指出,由于“管制问题是吸引当代同性恋社群注意力的中心问题之一”(21)Cuncun Wu, Homoerotic Sensibilit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19.,汉学界对清代有关同性性犯罪的法律所给予的关注,实际上反映了西方同性恋研究对管制问题的兴趣。如果仅从管制法律的角度出发,学者很容易认为清代是一个压制和恐惧同性恋的社会,但是,有关清代具体历史语境的考辨说明,清代管制男性同性性犯罪的法律主要适用于下层男性,以加强社会身份界限、稳定社会性别秩序为主要目的。
(二)对男风流行状况的实证研究
袁书菲对明清男风流行情况的质疑,是汉学界影响较大的观点。吴存存、魏浊安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回应了袁书菲的研究。魏浊安通过考察传教士对下层社会男风的记录、上层文人关于男色的鉴赏以及《龙阳逸史》等晚明男色小说,说明“晚明男风不应该被简单视为堕落精英的标志,而是在社会各阶层中广泛流行的性活动”(22)Giovanni Vitiello, “Exemplary Sodomites: Chivalry and Love in Late Ming Culture,” Nan Nü vol. 2, no. 2 (2000): 255.。
吴存存于2004年出版的《明清男风》以大量文史资料为证据,第一次细致分析了晚明至清代男风流行状况的连续性与差异性,并且论证了士伶爱恋在清中晚期京城士人娱乐生活中所占据的核心地位。晚明文人追求男色的时尚,既满足了其寻找新奇肉体快乐的要求,也是其宣称文人权力和地位的重要方式。虽然晚明社会对待男风较为宽容,但是娈童在性关系中仅仅充当精英男性满足欲望的工具,仍然是社会所歧视的对象。不过,娈童的悲惨处境并不能说明当时社会对男风的偏见,而“可以被理解为文人及商业精英的男性权力极端化发展的结果”(23)Cuncun Wu, Homoerotic Sensibilit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56.。
晚明男色传统在清初文人中得以延续,并在清中晚期的北京达到了高峰。在清代北京,士伶爱恋成为最受推崇的情感形式,远远超越了妓女在士人娱乐生活中所占据的位置。与晚明文人关于男色的功利性追求相比,清代京城文人倾向于将男色视为一种审美的表达,其最重要的特点是“高度的多愁善感、具有象征社会地位的新功能、浪漫理想主义的极端形式”(24)Cuncun Wu, Homoerotic Sensibilit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6061.。就清代男风传统的变化而言,清前期文人的狎伶风气往往与思念故国之情相融合。由于男伶主要来自文人家班,此种士伶感情建立在主仆关系的基础上。清中晚期京剧的职业化则导致士伶关系出现了商业化的倾向。文人利用私寓、戏园及其周边的酒馆饭店等公共空间来征歌狎伶、宣示权力。文人关于男伶的浪漫描写,以证明自我品味为主要目的,实际上遮盖了男伶的不幸处境(25)有关清中晚期士伶关系更为细致的讨论,参见吴存存:《戏外之戏:清中晚期京城的戏园文化与梨园私寓制》,香港:香港大学出版社,2017年。。
吴存存与魏浊安从史料出发订正了袁书菲的相关观点,不仅证明了明清男风的流行状况,并且细致讨论了晚明、清初、清中晚期男风流行情况之间的区别,为西方明清男风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对男色文学独特价值的肯定
在女色替代论的影响下,汉学界出现了忽视明清男色文学独特价值的倾向。吴存存的研究则证明了女色替代论难以成立。明清政府在禁止官员狎妓的同时,也禁止官员的狎伶行为。并且,尽管政府颁布了狎妓禁令,晚明至清代的上层男性仍然能够享受妓女提供的服务,还拥有妾室、家庭女乐和婢女等性对象。既然明清文人不缺乏占有女性的机会,那么文人的狎伶行为未必是为了满足自己对女色的欲望,而是由于男色本身所独有的审美意义(26)Cuncun Wu, Homoerotic Sensibilit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3033.。该观点有力地推翻了明清男风研究中的女色替代论,为从社会风尚及审美层面深入考察明清男风开拓了道路。
魏浊安《浪子之友:明清男风与男性特质》在重申明清社会对待男风宽容态度的基础上,主要探讨了明清小说中男风描写与主流男性特质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摆脱了反同性恋立场的限制,魏浊安高度肯定了男性同性浪漫情感对于等级制度所具有的颠覆作用。中国古代男风的合法性来源于参与双方在社会地位上的鸿沟。根据当时主流的性别观念,男性同性恋中被动者角色不仅会损失自己的男子气概,而且被认为无法享受性的愉悦。因此,该类角色一般由社会地位较低的男性来承担,而地位平等男性之间的男色关系并不为社会所接受。与这一传统观念相悖的是,晚明男色小说《弁而钗》描绘了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的男性之间的平等恋情。在这种关系中,被动者角色不需要承受被污名化的社会压力,还能体会到性的快乐。魏浊安认为,《弁而钗》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古代男风固有的权力结构,是因为该作深受晚明侠义与情感观念中平等意识的影响,最终以男男之爱的形式实现了侠义与情爱的圆满融合(27)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1), 7283.。
对女色替代论的反思,是《品花宝鉴》研究的另一条重要思路。根据马克梦(Keith McMahon)的研究,以晚明尚情美学为传统,《品花宝鉴》因其对平等士伶关系的推崇,而获得了颠覆等级秩序的潜在可能。士伶在容貌上的相似以及身份上的混淆,则体现了对于平等性的追求(28)Keith McMahon, “Sublime Love and the Ethics of Equality in a Homoerotic Novel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Precious Mirror of Boy Actresses,” Nan Nü vol.4, no.1 (2002): 70109.。魏浊安有关《品花宝鉴》的讨论,也大致摆脱了女色替代论的影响。作为清代品伶文化盛行的产物,《品花宝鉴》并非通过同性恋的故事来想象理想的女性特质,而是赋予了同性浪漫情感以独特的情爱价值。有关文人妻子容貌酷似男伶的描写,并不意味着女性能够取代男伶的地位,反而可以理解为女性对男伶角色的扮演。在否定女色替代论的基础上,魏浊安指出该作对同性恋情中双方平等地位的强调,挑战了传统男色叙述中不平等的权力关系(29)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80199.。
苏成捷、吴存存、魏浊安、马克梦等学者的研究,从不同角度为反思汉学界的反同性恋立场提供了助益,但是这些学者尚未就明清社会对待男风的真实态度达成一致。如在2005年有关《明清男风》的书评中,苏成捷认为吴存存过分强调了明清社会对待男风的宽容态度。这为该著的论述提供了一个“尴尬的框架”,并使其论述出现了诸多内部不一致的地方。由于不认同明清宽容男风的立场,苏成捷倾向于将精英阶层追求男伶的行为,解释为一种危险的社会时尚(30)Matthew H. Sommer, “Review of Homoerotic Sensibilit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64, no. 4 (2005): 1019.。可见,虽然苏成捷的清代法律研究充分辩驳了同性恋恐惧论,但是他尚未完全承认中国古代对待男风相对温和的态度。
具有反思性质的著作在评论界所遭受的批评,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反同性恋立场在西方汉学界根深蒂固的影响。特别是同性恋恐惧论和女色替代论在明清男风研究界相当流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有关明清文学及文化方面的误读。该领域之所以深受反同性恋立场的困扰,主要是因为明清文献包含有关男风的负面话语。由于缺乏关于明清历史语境的深入考察,学者往往根据此类话语来推定当时社会对于男风的压制态度。因此,如何理解男风负面叙述所出现的具体语境,是剖析和反思西方汉学界反同性恋立场的关键。
三、还原男风相关负面话语的历史语境
明清文献关于男风的负面话语,给西方明清男风研究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由于未能对此类话语所处语境进行深入考辨,学者容易将其简单归结为当时社会同性恋恐惧的表现。特别是当部分男风叙述中出现正面评价与负面批评并存的情况,学者在反同性恋文化预设的影响下,往往以负面评价为依据,认为中国古代对男风持有道德偏见。本节通过还原男风负面话语出现的具体语境,指出相关研究对明清男风所进行的错误解读,反思其反同性恋立场所存在的问题。
(一)从具体语境出发解读男风负面话语
明清笔记、小说、笑话等文献中有关男风的负面描写,是西方学者证明反同性恋立场时所引用的重要证据。但是,如果我们将此类负面评价还原到具体的文本语境中,则会发现此类材料不足以说明当时社会对待男风持有批判的态度。
以明清小说中的男色研究为例。在《浪子之友:明清男风与男性特质》中,魏浊安根据康熙至乾隆年间色情小说中男色描写的边缘化和粗俗化趋势,认为此类小说对待男风持有较为严厉的态度。在《桃花影》《春灯闹》和《闹花丛》等清初色情小说中,男主人公往往会遭到一位男性友人的诱骗,而成为同性性关系中的被动方。但是,《巫梦缘》《梧桐影》和《株林野史》等小说,不仅删除了清初小说中主人公承担被动角色的情节,而且将男性同性性关系设定为仆人及无赖等下层男性群体的行为。因此,魏浊安作出一系列论断,将“反同性恋”作为此类小说的叙事特征,但是,这些论断往往缺乏对文本语境的具体考察,因此其分析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
首先,魏浊安有关《巫梦缘》中男色叙述的解读,未能注意到小说主题对色情描写所产生的影响。魏浊安认为,浪子主人公王嵩对男风的排斥和对女色的兴趣,体现了“小说支持异性恋正统地位和家庭秩序的倾向”(31)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20.,但是,魏浊安未能注意到的是,《巫梦缘》的色情描写在整体上表现出相对节制的趋势。王嵩不仅拒绝学堂朋友的诱惑,也不断延宕和中止自己与女性偷欢的行为。例如,第四回《才郎误入迷魂阵》中王嵩因惧怕安府女性所设“迷魂阵”,主动离开安府。因此,《巫梦缘》中男色描写与主人公之间较为疏离的关系,更有可能是为了表现王嵩在猎艳过程中相对克制的态度,未必包含“支持异性恋正统地位”的意图。
其次,魏浊安对《梧桐影》中男色描写所进行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小说的叙事逻辑。在《梧桐影》中,伶人王子嘉不仅与三拙和尚存在同性性关系,还与其合谋奸骗了无数妇女。魏浊安认为,小说谴责了王子嘉的不法行为给江南地区所带来的秩序混乱,“在支持异性恋正统性的立场下,表达了反同性恋的议题”(32)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23.。该解释思路的主要问题是仅以《梧桐影》关于王子嘉的粗俗描写和道德批判为依据,来推断小说对于男风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但是,小说在结尾处已经表明惩处王子嘉的原因是“自己忘了是优人,过客也被他惑了,纵容得他出户入闼,行奸卖俏”(33)不题撰人:《梧桐影》,陈庆浩、王秋桂主编:《思无邪汇宝》第16册,台北:台湾大英百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第141142页。。因此,《梧桐影》对王子嘉的批评,主要基于王子嘉对身份界限的逾越,并没有对其同性性行为本身进行道德评价。
再次,魏浊安关于《株林野史》的男色研究,欠缺对其小说本事的考察。魏浊安认为:“《株林野史》的特点是缺乏有关男性同性性关系的叙述。这再次显示了对其进行审查的意图,同时表达了对异性恋正统性的支持。”(34)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24.《株林野史》所述春秋时期夏姬淫乱故事,基本符合《左传》的相关记载。冯梦龙所编《新列国志》也敷衍了夏姬故事(35)有关《株林野史》本事的考辨,参见李梦生:《中国禁毁小说百话》,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332页。。《左传》《新列国志》关于夏姬故事的叙述,都不包含男风描写。可见,《株林野史》缺乏男色叙述的特点,主要是由其本事的原有情节所决定,与仇视同性恋的态度无关。
由于脱离了对文本具体语境的关注,魏浊安仅以有关男风的消极描写为据,认为明清部分作品带有反同性恋的叙事特征。虽然魏浊安在反思汉学界的反同性恋立场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仍然未能摆脱反同性恋立场的影响,对明清文学的男色描写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误读。
(二)从社会阶层出发考察男风矛盾话语
明清文献中关于男风的矛盾话语,是西方学者对明清男风传统产生误解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从作者态度来看,明清文献关于男风的评价往往兼具赞扬与批评两种立场。从叙述模式来看,明清文献既将男风呈现为粗俗的性关系,也将其描绘为浪漫感情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学者多根据有关男风的负面叙述,来推定当时社会对于男风的压制态度。但是,较少为学者所注意到的是,男风叙述的矛盾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参与者的阶层所决定的,不足以说明当时社会对男风持有道德偏见。
李渔小说有关男色的矛盾评价是汉学界所争议的焦点之一。以《无声戏·男孟母教合三迁》为例。一方面,该作这样批评男风的不可理喻,曰:“南风一事,不知起于何代,创自何人,沿流至今,竟与天造地设的男女一道,争锋比胜起来,岂不怪异?”(36)李渔编:《无声戏小说》,《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304页。另一方面,小说生动描绘了文人许季芳和小官尤瑞郎之间动人的同性恋情,并在文末评价曰:“若使世上的龙阳个个都像尤瑞郎守节,这南风也该好;若使世上的朋友个个都像许季芳多情,这小官也该做。”(37)李渔编:《无声戏小说》,第376页。袁书菲将该作关于男色的矛盾评价,解释为小说在男色叙述修辞方面所出现的逻辑矛盾。作者不仅将男风视为异性恋的镜像,也将其作为挑战异性恋合法地位的异端力量。因此,作品既会因同性恋对异性恋的模仿,而对忠贞的同性恋伙伴进行赞美,也会因同性恋与异性恋的竞争关系,而对同性恋展开批判(38)Sophie Volpp, “Classifying Lust: The SeventeenthCentury Vogue for Male Lov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 61, no. 1 (2001): 8193.。魏浊安则从反讽的角度来解释这一有关男色的矛盾叙述,并认为李渔所反讽的对象既包括“男子之爱与对娈童的狂热”,也包含“儒家的母亲身份与异性婚姻”(39)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52.。
袁书菲与魏浊安对《无声戏·男孟母教合三迁》的解读,仍然以新批评为主要方法,存在脱离文本具体语境的问题。一方面,明清文人利用异性婚姻框架来描写男性同性恋情的做法,往往是为了赞美同性伴侣的忠贞品德,未必包含对男风进行嘲讽的意味。正如吴存存所认为的,“至少在幻想中,男色关系开始在义务与责任的传统结构中找到一个位置”(40)Cuncun Wu, Homoerotic Sensibilit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90.。另一方面,袁书菲与魏浊安都忽视了阶层在男风矛盾叙述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文人阶层的男色追求,往往被刻画为浪漫感情和高雅趣味的表现;非文人阶层男性的同性性行为,则容易成为粗俗色情描写的对象。尤瑞郎守节报恩的行为之所以可歌可泣,是因为许季芳的秀才身份为二人关系奠定了合法基础。《无声戏·男孟母教合三迁》对许尤二人感情的赞美,正是在肯定文人同性爱恋的基础上,将浪漫情感的维度引入了男风叙述中。
根据社会阶层对男风进行区分性描写,是明清文献中非常重要的现象。西方明清男风研究所关注的女色替代论,主要出现在有关非文人阶层的描写中,与文人关系不大。例如,《拍案惊奇·夺风情村妇捐躯 假天语幕僚断狱》主要讲述了一则文人利用男风破案的故事。僧人大觉与徒弟智圆存在同性性关系,并且都与村妇杜氏交好。杜氏被杀后,其娘家和夫家为杜氏的失踪而相互怀疑,告到断事林大合处。在林大合的安排下,俞门子暗中访查,利用美色接近大觉、智圆,发现破绽,终使林大合查明真相。在有关大觉的情欲叙事中,大觉因年事已高而遭到杜氏厌弃,只能在与智圆、俞门子的关系中获得快乐。因此作品这样评价男风:“元来是本事不济的,专好男风。”(41)凌濛初编:《拍案惊奇》,《古本小说集成》影印覆尚友堂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107页。也就是说,男性是因无法满足女性的欲望而选择娈童作为性欲对象。魏浊安认为此类贬低男色价值的表述,与男风关系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形成了矛盾(42)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49.。但是,魏浊安未能注意到的是,小说中将男色贬低为女色替代品的叙述,针对的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僧人群体,而林大合利用门子的美色侦破案件的情节,其发生的合法性基础则是林大合作为文人的身份。因此,明清文献中的女色替代论,与赞美男色独特价值的话语之间并无矛盾。文人品鉴男色的话语,将男色视为一种超越于女色的独特情感形式;非文人阶层男性的同性性关系,则被解释为以男色来替代女色的粗俗行为。
从上可知,汉学界对反同性恋立场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明清男风负面话语的误读。一方面,由于未能深入考察男风负面话语的具体语境,西方学者往往根据此类话语,得出明清社会关于男风持有偏见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有关男风的正面评价与反面议论并存的情况,也不足以说明社会对待男风的批判态度。同性之间的浪漫感情是文人阶层独有的时尚,非文人阶层的男色关系则充满了物质和肉欲的成分,小说中对男风的批判与否,与参与者的社会阶层密切相关。有关男风负面叙述与社会阶层之间关系的考察,不仅有助于摆脱反同性恋立场的影响,也为我们深入分析明清男风叙述背后的权力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四、结 语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汉学界的明清男风研究取得了重要成就,不仅将大量中文材料译介到西方,也为该领域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分析框架。但是,由于基督教文化中仇视同性恋立场的影响,很大一部分西方学者难以理解明清社会对待男风的宽容态度。无论是清代法律研究中的同性恋恐惧论,或是明清历史研究对男风流行状况的怀疑,还是明清文学研究中的女色替代论,都是从西方反同性恋文化的立场出发所提出的解释框架,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明清社会的历史语境。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学者针对明清男风研究中所出现的文化误读,进行了一系列反思。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包括:苏成捷在深入分析相关律条及案例的基础上,反对以同性恋恐惧论来解释清代同性性犯罪管制法律的出台原因;吴存存以大量文史资料为证据,考察了晚明至清代男风流行状况的连续性与差异性;魏浊安通过考察明清小说中有关男性同性恋情的描写,指出此类叙述具有颠覆男风关系中不平等权力结构的可能性。
西方明清男风研究界基于反同性恋立场所产生的文化误读,主要是因为学者未能从具体语境出发来深入解读男风负面话语的出现原因。有的话语由文本的整体主题所决定,有的话语是针对男风给社会秩序带来的破坏,有的话语与小说的本事来源有关。有关明清男风的矛盾叙述,并非当时社会贬低男风关系的表现,而是文人根据社会阶层对男风所进行的区分性描写。
从20世纪60年代高罗佩的相关考察开始,西方明清男风研究深受反同性恋立场的困扰。不过,随着中外学者的努力和相关中文文献译介工作的展开,大致在2010年之后西方汉学界基本就明清社会对待男风的宽容态度达成了一致意见。例如,1992年魏浊安认为“情外”之“外”表明了同性恋是与异性恋相对立的性爱形式(43)Giovanni Vitiello, “The Dragon’s Whim: Ming and Qing Homoerotic Tales from ‘The Cut Sleeve’,” T’oung Pao vol. 78, livr. 4/5 (1992): 349.。但是,在2011年的著作中,魏浊安改变了该观点,认为“外”仅仅指男性,不包含异端的含义(44)Giovanni Vitiello, The Libertine’s Friend: Homosexuality and Masculi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42.。可见,在这将近50年的研究历程中,西方汉学界逐渐纠正了从反同性恋立场出发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尝试摆脱以西方仇视同性恋的文化预设来解释明清男风的思路。有关西方明清男风研究与反同性恋立场之间关系的讨论,不仅有助于重新寻求明清历史与文化的本相,也有利于廓清海外汉学研究范式的形成规律,为反思西方中心主义对中国研究的影响、建立中国学术的自信与自觉提供了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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